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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习笔记:古代的保辜制度

2023-03-22  本文已影响0人  一帆风正

“辜期”,特指在中国古代时期,当伤害案件发生时,执法者得知案情后并不第一时间将加害人抓捕归案,而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加害人一定的时间期限。因此所谓的保辜制度, 是指在人身伤害案件中,殴打或伤害他人但并未立即致人死亡, 伤害行为人积极对受害人进行治疗和照顾,在辜期届满后,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对伤害行为人进行处罚的制度。

辜期的长短与被害人的伤势程度有关, 伤势愈重, 辜期愈长, 伤势愈轻, 则辜期愈短。如果受害人在辜期内死亡, 则以杀人罪论处, 如果受害人在辜期内因其他原因死亡,或者在辜期外死亡的, 则以伤害罪论处。

在古代,正式将保辜制度完备地写入律法中的,始自《唐律疏议》。在其中的《斗讼律》中还详细规定保辜制度的适用范围、期限、法律效果等内容。宋朝的保辜制度基本上沿袭了唐制,但有所扩大。元朝时期,还增加了在他物伤人案件中,如果被害人是由于伤口感染而于辜限内死亡的,加害人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大明律》基本沿用唐代保辜制度的规定。到了清代,保辜制度有了一个较为确切的定义:“保辜谓殴伤人未至死,当官限以保之。保人之伤,正所以保己之罪也。”清末变法修律,则废除了有关法律条文,保辜制度自此消亡。

在保辜制度中,官府根据不同案件的设定长短不一的辜限,对于罪行严重的案件设置较长的辜限,有利于伤害行为人积极救助被害人,同时被害人有足够的时间去考察伤害行为人是否真心悔过。只有伤害行为人得到谅解,辜限期满后,才能向司法机关提出减刑的要求,这种设定是非常科学的,对我国的现代刑法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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