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法律与实务要点

2016-12-17  本文已影响0人  他像一个球

一 、法律法规

1. 基础规范

《劳动法》

《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2. 配套制度

《职业病目录》

人社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工伤认定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理论准备

(一)工伤的概念

工伤是一种特殊的人身伤害。这种伤害必须与职业活动或与职业劳动相关的活动相关(关联性较高),或者是劳动者弭患的职业病。因为特殊,所以须由特殊的损害补偿制度救济。这种特殊的救济制度就是工伤保险待遇,属社会保险的一种。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二)工伤补偿的价值理念

这个社会充满危险,遍地伤害。面对不同的伤害,文明的福利社会创设不同制度来补偿或赔偿受害人。基于分配正义的价值思想,文明社会创设侵权损害赔偿;基于公民的基本生存利益,福利社会创设基本社会保险制度。

劳动者因工受伤后,身体健康的损伤势必影响他的工作与基本生存。我们认为,一个好的社会不应当对此视而不见,而应该维护一个劳动者因工受伤后的基本生存利益,保障劳动者最低限度的必要生活。

为保护被害人,应对社会经济发展,台湾逐渐创设了无过失补偿制度,并完善社会安全保障,形成了三个阶层的赔偿或补偿体系。最基层系社会安全保障,如全民健康保险;其上者为无过失补偿制度,如劳工职业灾害保险、预防接种、药害的受害救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犯罪被害人保护等;居于顶层的则是侵权行为法。

——王泽鉴《侵权行为》

(三)工伤的外观与本质

不是所有的伤害都叫工伤。工伤的范围仅限于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内,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伤害。工伤有特殊的外观与特殊的本质。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1. 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

一项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最直接的判断是观察伤害发生的时间与地点,因此,「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工伤的时间要素与空间要素。虽然「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字面上的含义容易把握,但是现实世界比书本世界复杂得多。受到倾斜保护弱势劳动者的思想影响,法官在判案过程中已经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作出比字面含义要宽泛的解释。

例如,「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最高法院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虽然「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判断工伤比较直接的外观要素,但是,毕竟流动的社会造就了许多凭借外观难以界定的情况。多变的现实要求我们创造一个不变的核心标准。

2. 工作原因

工伤与其他伤害相比,真正的区别在于它的「原因」: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才是工伤。一项伤害与劳动者的职业活动或职责的关系越密切,也就越接近工伤的实质,也越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从矿难事故到工作楼道里摔倒,只要能够证明是因工而致,其中的人身伤害就可以归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

3. 特殊的「工伤」

由于某些伤害与公司利益或公共利益有密切联系,即便它们不符合工伤的实质,也被「视同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三、实务要点

(一)工伤待遇的程序

劳动者遭遇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前提是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1. 工伤认定程序

首先,由当地社保局对工伤作出认定,确认伤害的特殊性。(赔不赔)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2.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工伤认定之后,确认赔偿标准,启动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怎么赔)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对象:劳动功能障碍(十级)与生活自理能力(三级)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主行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劳动能力鉴定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3. 工伤保险待遇

经过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后,性质与标准确认,便进入具体保险待遇的计算。(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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