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企业股东的借款存在涉税风险
2017-11-15 本文已影响19人
欢快相逢
根据徐州地税简报,税务机关在一次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某有限公司出资方的自然人既作为股东又担任着企业高层,其在公司借款多笔,用于个人消费且一直未归还,该借款长期放在“其它应收款”科目挂账。
税务检查人员认为对该未归还的借款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法分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众多小型民营企业中,企业出资人同时也作为企业管理者,往往通过自认为合理的权力,随意向企业借款,这种现象在这些企业中很普遍,但企业不能忽视其中隐藏的纳税风险。
补记:
在企业,非股东高层长期借款不归还也不合适,由于税法不同于其它法律,“疑罪从无”在这里不适用,税务机关在依据税法判断时,往往是认为企业在规避着税法,所以则不惮以最坏的恶意去推测。
总之,企业本身要做到自身规范,不要想着走税法的灰色地带,往往得不偿失。企业应及时清理旧账,避免问题的积累,最后积重难返,想改也不容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