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概念与种类
2019-01-13 本文已影响4人
曾义龙
概念:物权法上的物是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特点
1.有体性: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等均不是物权法上的物,因而不属物权客体。其中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质权;行为是债权的客体;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2.可支配性: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或为人所需之物,因其不具有交易价值,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不过人体器官乳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是指可自由进入市场的流通之物,绝大多数动产以及不动产中的房,房屋均属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被法律限制市场流通之物,如文物、黄金、药品;禁止流通物则是法律禁止流通之物。
2.动产与不动产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4.消费物与非消费物:该分类仅限于动产,消费误是指以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之物。小废物不可能在使用了以后又原封不动的归还原来的所有者。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废物是不应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的物。
6.主物与从物:一物可能不是贪污的成分,而只是作为他物发挥作用的辅助工具而存在,该辅助之物为从物。
7.原物与孳[zī]息物: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物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孳息物。其中,孳息又有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之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