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学习第27天《立政第四》篇第5段
弘毅乐学书院《管子》学习第27天《立政第四》篇第5段
原文阅读
分国以为五乡,乡为之师;分乡以为五州,州为之长;分州以为十里,里为之尉;分里以为十游,游为之宗。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筑障塞匿,一道路,博出入,审闾闬,慎管键,管藏于里尉。置闾有司以时开闭。闾有司观出入者,以复于里尉。凡出入不时,衣服不中,圈属群徒不顺于常者,闾有司见之,复无时。若在长家子弟、臣妾、属役、宾客,则里尉以谯于游宗,游宗以谯于什伍,什伍以谯于长家,谯敬而勿复。一再则宥,三则不赦。凡孝悌忠信、贤良俊材,若在长家子弟、臣妾、属役、宾客,则什伍以复于游宗,游宗以复于里尉,里尉以复于州长,州长以计于乡师,乡师以著于士师。凡过党,其在家属,及于长家;其在长家,及于什伍之长;其在什伍之长,及于游宗;其在游宗,及于里尉;其在里尉,及于州长;其在州长,及于乡师;其在乡师,及于士师。三月一复,六月一计,十二月一著。凡上贤不过等,使能不兼官,罚有罪不独及,赏有功不专与。
字词注释
[1]国:周代的“国”与“野”不同。“国”一般指国都及周围郊区一带,是周人的居住生活区域。“野”则指国之外的广大地区,为土著居民生活的地方。到春秋后期,国、野的分别已经打破。乡:与下文州、里、游、什、伍,均为国都以下各级行政单位,其各级长官分别是乡师、州长、里尉、游宗、什长、伍长。
[2]筑障塞匿:修筑围墙之类的障碍物。障塞,障碍。指围墙之类。匿,衍字。或指围墙上的缺口,空虚之处。
[3]一道路:统一管理道路。
[4]博出入:指只设置专门的出口或入口。博,当作“抟”,通“专”。专一。一说作“搏”。索持,稽查搜索。
[5]闾闬(hàn):里门。
[6]管键:钥匙和插销。键,门闩,锁簧。
[7]闾有司:看管里巷大门的小吏,即门卫。以:依据,按照。
[8]观:观察,察看。
[9]复:报告。
[10]不时:不按时。
[11]不中:不符合规定。中,合时宜,合规矩。
[12]圈属群徒:指里内的居民和外来人员,即下文所下文所谓“子弟、臣妾、属役、宾客”。圈,“眷”字的假借。不顺于常:行为异常。
[13]复无时:随时报告。无时,即无时间限制。
[14]长家:指大户人家的家长。臣妾:家内男女奴仆。属役:服役的奴仆。
[15]谯(qiào):训斥,责备。
[16]谯敬而勿复:批评警告使其改正后就不用向上级报告了。自上谕下曰谯,自下报上曰复。敬,警告。
[17]再:第二次,再次。宥(yòu):宽恕,宽大,赦罪。
[18]俊材:优秀的人才。
[19]计:统计,汇总。
[20]著:著录。此言书面报告、登记备案。士师:朝廷主管刑赏的官吏。
[21]过党:责罚犯罪群伙或同党。指处罚连坐制度中受牵连的人。
[22]其:若,如果。家属:家庭成员。
[23]及:连带累及。
[24]上贤:推举贤能之人。上,推举,拔举,崇尚。不过等:不超过等第,即不越级。
[25]不独及:不单独惩罚犯罪者自身一人。独及,仅连及本人。
[26]不专与:指不单独赏赐有功者本人。专与,即“独与”。
译文参考
把国划分为五个乡,每乡各设乡师;再把乡划分为五个州,每州各设州长;再把州划分成十个里,每里各设里尉;再把里划分为十个游,每游各设游宗;再把游划十家为一什,五家为一伍,什和伍也都各设什长和伍长。要修筑好围墙,堵塞缺口漏洞,统一管理道路。要小心看管里门,注意钥匙和门锁,钥匙由里尉收藏保管。每个闾设置一名 “闾有司”,任命其按时开闭里门。闾有司还要负责观察出入的行人,向里尉报告情况。凡是进出不遵守时间、穿戴不合时宜、家眷亲属朋辈同侪以及其他人中有行迹异常者,闾有司一旦发现,就要随时上报。如果问题出在本里家族的子弟、臣妾、属役或宾客身上,那么,里尉要警戒游宗,游宗要警告什长或伍长,什长或伍长则要训告家族长老,只给予警戒和警告而已,不必上报。初犯、再犯可以宽恕,犯第三次就不能赦免了。
凡是发现有孝悌、忠信、贤良和优秀的人才,如果是出在本里家族的子弟、臣妾、仆役和宾客,那么,就要逐级由什长或伍长上报游宗,游宗上报里尉,里尉上报州长,州长再汇总上报于乡师,最后由乡师登记举荐到士师那里。
凡是责罚与犯罪有牵连的人,问题若出在家属的,则应连带责及于家长;若问题出在家长的,应连带责及于什长或伍长;若出在什长或伍长的,则连带游宗;若出在游宗的,则连带里尉;若出在里尉的,则连带州长;若出在州长的,则连带乡师;若出在乡师的,也要连带于士师。
每年三个月一上报,六个月一汇总,十二个月来一次登记举报。凡是推举贤才的都不可以越级,使用能臣也都不可以兼职;惩罚有罪之人,不单独处罚犯罪者自身一人,必须彻查其上司或从犯党羽;赏赐有功之人,也不只赏给立功者本人,必须顾及其上司或左右随从。
核心内容解读
本段内容具体地阐述了当时的行政划分、官制设立和刑罚奖赏规定的内容。
先秦的行政划分和地方制度,按照《周礼》所记,“王城”之外为“乡”;乡之外为“外城”,外城谓之“郭”;郭外为“近郊”;近郊之外为“遂”;遂之外为“远郊”,远郊谓之“野”;野之外为“甸”;甸之外为“稍”;稍之外为“县”,县为“小都”;小都之外为“鄙”,鄙为“大都”;甸、稍、县、都之地都是采邑,是行贡法的。乡以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比长是下士,闾胥中士,族师上士,党正下大夫,州长中大夫,乡大夫就是卿。遂则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遂大夫、县正、鄙师、酂长、里宰、邻长,比乡官递降一级(遂大夫是中大夫,里宰是下士,邻长无爵)。六乡之吏:乡大夫六人,州长三十人,党正百五十人,族师七百五十人,闾胥三千人,比长一万五千人;六遂的数目同六乡相等;共有三万七千八百七十。
虽然《周礼》是伪书,但也记录和反映着先秦时代的社会现实。本文中也详细记录了行政划分和官员设置:“分国以为五乡,乡为之师;分乡以为五州,州为之长;分州以为十里,里为之尉;分里以为十游,游为之宗;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后文的《小匡篇》也有相关内容。两篇所载,小有异同,都和《周礼》相近。所以,总体来说,我们可以基本了解当时国家的这种组织形式,这也是和当时的军制相应的。
从本段内容还可以看到当时的法律法规。中国的法律在世界上居四大法系之一。它的起源、成立、发达、变迁,自然非常有研究价值。但要研究中国法律,先得明白一种道理。古人总说什么“尚德不任刑”,《论语·为政篇》有“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左传·昭公六年·晋叔向诒郑子产书》又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后人给这许多话迷住了,都以为刑是衰世之物,到了衰世才有的,这种观念于法律的起源实在大相违背的。
无论什么社会,最初时代,总是“礼治主义”。因为古人知识简单,没有“抽象的观念”,一切事情,应当如何,不应当如何,只得逐条做“具体的规定”。古人有句口头话,“出于礼者入于刑”。所以“礼”就是“法”。既然要逐事为具体的规定,自然弄得非常麻烦。所以古代的礼是非常麻烦的;就是古代的法,也是非常麻烦的。那种以为治世可以没有刑罚没有法律的想法,是大错了的。
本段内容中记录的奖罚分明的规定,从实际意义作用而言就是当时的法律,因为违犯了,就要有制裁。也可以看出,用刑的权柄有一大部分在乡官手里。这一点,和后世地方行政官兼管司法正是一样的。
《管子》学习的背景知识
中国古代以德选官制度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主要包括原始社会的禅让制、夏商周奴隶社会的世袭制、封建社会春秋战国时期的军功爵禄制、两汉时期的察举征辟制、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九品中正制、隋唐至明清时期的科举制。
从内容上看可以划分为世袭制度、举荐制度及考试制度三种类型。中国古代选官比较注重对德的考量,除世袭制度外,选人用人都有品德修养要求,人才标准中都有明确的道德品行规定。
原始社会禅让贤者,春秋战国时期善养贤士。察举是自下而上,主要以才能和品德为推荐标准;征辟是自上而下,皇帝聘请并授职的为“征”,高官聘请并授职的为“辟”,察举与征辟都主张用人唯贤。魏晋南北朝时的九品中正制也以品行为标准进行等级划分。
隋唐及至明清的科举制采用分科考试选拔官员。科举不只是以才取人,对德行也有相应要求。大致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科举制度设有道德准入门槛,要获得参加科举的资格,首先要达到规定的道德标准,凡“娼、优、皂、罪户子弟”都不能获得参加资格;另一方面是科举考试内容全部出自儒家经典。
同时,中国古代选官制度还注重对德的考核和监督。一方面,建立考绩制度,对官员的德行进行考核。考绩制在中国历史久远,历代都注重将德和绩两者结合起来,体现德才兼备要求。
尧舜时期就有了官员考绩方法,秦代有“五善”“五失”法,唐代则用“四善”“二十七最”法考核官员,清代有“四格大法”。另一方面,建立监察制度强化对官员的德进行监督。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分为御史监察和谏官言谏两个系统。御史是皇帝直接派出的监察官员,对下纠察百官的言行违失,谏官是对上纠正皇帝的决策失误。为了保证监察效果,在对监察官员的选择上,强调贤德的标准要求。
参考资料
《当代中国以德为先用人思想研究》,刘万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05月
《吕思勉白话中国史(上古卷):华夏初兴》,吕思勉,浙江人民出版社·磨铁,2019年12月
《管子(全二册)——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李山 轩新丽 译注,中华书局,201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