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无偿移交给政府的配套设施是否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018-06-02  本文已影响55人  龙凯锋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政府会要求企业配建相应的保障房、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配套设施,对于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的该类房产,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呢,现对有关政策进行一下梳理。

政策依据:

1.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有关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综上所述,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公共配套设施属于公益行为,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值的注意的是,企业需取得相关移交给政府的证明资料,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不能取得相关证明资料,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财税专家简介:

赵晓凤,女,会计师, 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从事财税工作10余年,提供财务、税收、管理咨询、税务筹划服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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