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金瓶梅》第182章第九十一回下 李衙内怒打玉簪儿 古代妇女
李拱壁和孟玉楼结婚之后,两个人感情很好,李拱壁前面亡妻带过来一个使女,叫玉簪儿,依旧在李拱壁家里,只是李拱壁没有像西门庆提拔孙雪娥一样,把玉簪儿提为姨太太,依旧是使女,玉簪儿有点不高兴。一天玉簪儿给李拱壁送到书房一杯茶,李拱壁趴在桌子上睡着了,玉簪儿叫李拱壁“老花子”,说他是不是晚上体力活动太多了,气的李拱壁把她骂了出去,玉簪儿还回嘴,被李拱壁踢了两脚。玉簪儿就去找孟玉楼闹,孟玉楼也没有理她。孟玉楼还领来两个使女,聪明、漂亮,玉簪儿就去威胁两个小使女,让她们叫她姨娘。
有一天,李拱壁让玉簪儿烧水,他要和孟玉楼洗澡,玉簪儿不高兴,嫌孟玉楼臭讲究,说自己在孟玉楼来之前,陪李拱壁睡觉,一个多月不洗澡也没有事,
李拱壁听后大怒,拿起拐杖就打,“李衙内怒打玉簪儿”,孟玉楼也劝,最后玉簪儿自己要求卖了自己,这才了结了此事。
玉簪儿是使女不是妻子,所以不是休妻,玉簪儿像牛马一样是财产不是人,所以用卖了这个词。
大家都知道中国古代休妻有一个规矩,即“七出三不去”,七出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三不去为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但思维方式和以上顺序是相反的,先考虑有没有“三不去”,不存在“三不去”的情况,再考虑是否有“七出”问题。
秦朝婚姻的缔结需要官府登记,婚姻的解除也必须到官府登记,否则将构成“弃妻不书”罪,男女双方均要受到处罚。
唐朝出现了“和离”和“断离”两种制度。夫妻双方若感情不和,可以协商离婚的为“和离”,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即出现“义绝”的条件,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的为“断离”,近似现在的民政局和法院的两种离婚方式。
宋代赋予妇女一定的离婚权,有出现丈夫外出三年不归、逼妻子为娼、出卖妻子人身、犯罪被处以流刑等情况,其妻可以要求离婚。
明律规定女性在正式结婚前“其定婚夫作盗及犯徒、流移乡者,女家愿弃,听还聘财。”、“无故五年不娶及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另行改嫁,亦不追财礼。” 、 “ 男家妄冒(欺骗)者,加一等,不追财礼。未成婚者,仍依原定;已成婚者,离异。 ”
明代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已经结婚的妻子可以向丈夫提出离婚:第一、夫纵容或强迫妻、妾与人通奸;第二、夫逃亡过三年者;第三、殴妻至折伤以上。这些可以构成妻子提出离婚的理由。当然离婚与否并非完全按照妻子的意愿,丈夫还是有否决权的。即明代妇女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侵犯时,可以寻求法律的援助提出离婚申诉,即便未能离婚也可要求对丈夫进行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