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军节:军队涉税优惠大集合
还沉浸在朱日和训练基地“八一”大阅兵的雄姿威武吗?“强大的国防,需要强大的经济”。钢铁长城的固若金汤,离不开国家的繁荣昌盛,离不开税收的添砖加瓦。在纪念建军90周年来临之际,以税收助力国防为主题,和大家分享一些以“军队”为关键字的涉税优惠。
朱日和训练基地“八一”大阅兵(图片来源于网络)房产税
三年前的建军节,就是2014年8月1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有关营业税、房产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
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83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位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现将对军队系统其他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用地、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的企业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占地,由使用人代缴土地使用税。
三、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四、从事武器修理的军需工厂,其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周围的安全区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军人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专为军内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兼有对外营业的,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八条规定: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3.根据《财政部关于消防队、边防检查站、预备役部队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财农税字〔1991〕第89号)规定: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部队军事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消防队(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办的消防队)、边防检查站属武警部队序列,对其车库、营房、训练场、哨卡设施占地,可视为部队军事设施免征耕地占用税;预备役部队不属人民解放军正式序列,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24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车辆购置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车船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八条规定: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