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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信赖的广东品牌500强评价管理办法

2019-04-24  本文已影响3人  2b92c72742be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消费者信赖的广东品牌500强评价活动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深化供给侧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有益于深入挖掘、培育广东品牌,推动广东品牌建设。通过开展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评价与宣传,能有力推进区域品牌建设与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从而实现品牌为民、品牌兴国的发展战略目标。这是复兴中国梦、共同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根据“国办发[2016]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粤府办[2016]80号文的指示精神,为全面推动广东省品牌经济建设步伐,由广东省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会和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等媒体、社团组织联合发起了“消费者信赖的广东品牌500强公益评价活动”,并共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消费者信赖的广东品牌500强是指为满足消费者、企业或社会需求,建立与区域资源优势、产业特色、人本文化等特点相结合,并能代表和引领区域经济发展的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等,消费者信赖的广东品牌500强就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风向标,是带动广东省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本办法所指消费者信赖的广东品牌500强包括广东省内的工业产品品牌、农业产品品牌、文化旅游品牌和服务品牌等。

第三条 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是被社会各界普遍认可和肯定,从而形成的社会知名或著名品牌。它具有知名度高、美誉度高、信任度高、忠诚度高的特点,在区域内具有示范导向和引领作用,是反映该区域内组织管理、经营决策、企业文化、经济实力、服务创新和整体形象最优秀的品牌标志。

第四条  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的评价认定工作要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团组织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顾客满意度指数为依据,以企业或组织的品牌建设内容为主要指标的科学评价体系和总体推进机制。

第五条  开展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评价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消费者、媒体、商业行业协会推荐,企业或单位自愿申请;

(二)以企业品牌建设的质量、消费者信任满意度为评价主要依据,结合专家亲身体验与评审,针对行业特点兼顾效益、发展评价;

(三)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增加被评价单位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根据政府赋予协会或社团组织的职责,由广东省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会与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联合负责宏观管理和统一协调组织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的评价管理工作。

第七条 广东省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会委托广东品牌研究院,具体负责组织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的评价工作。

第八条  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评审委是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工信厅、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下,由广东省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会、广东品牌研究院、华南理工大学、商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代表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拟定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评价工作方针、政策,组织提出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评价管理办法、评审总则及评审标准,审议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评审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专家组。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行业特点的评审实施细则及评价指标,并承担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评价工作。

第十条  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评审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广东省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会,受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评审委委托,承担其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拟定评审总则;

(2)汇总和提报年度评审项目计划;

(3)组织拟定评审细则;

(4)认定各行业专家评审组;

(5)组织实施具体评审工作;

(6)确认并组织各专家组进行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顾客满意度测评;

(7)推荐预审企业或单位名单;

(8)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各行业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衡量指标和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广东省内的市区品牌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建设工作由所在地的授权专业品牌服务机构负责,积极推动,引导辖区内所属企业或单位的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的申报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评审委各组成单位职责:

(一)制定本行业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创建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

(二)建立完善的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创建体系,组织所属企业或单位积极参与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创建活动;

(三)帮助企业做好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的评价工作;

(四)配合做好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的宣传、策划、总结、推广工作。

第十三条 广东省内的市区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办事处(由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组委会授权的机构)负责申报企业或单位的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

第三章   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的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生产管理与安全、税收、环保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有科学的品牌管理理念和先进的企业文化,有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的服务手段;

(三)建立了有效的品牌与质量管理体系、高标准的服务规范和服务保障机制,品牌符合规范要求;

(四)有比较鲜明、让服务对象易于接受的品牌名称或形象标识,品牌服务内涵丰富;

(五)所提供的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能够体现行业特色和时代精神风貌,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明显的示范导向作用,品牌质量在省市区域内外的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六)所提供的品牌产品能得到消费者的普遍认可,品牌形象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高;

(七)近年来未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品牌质量问题。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五条  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评价体系是建立在以品牌营销、品牌建设、品牌创新、品牌传播、品牌社会责任五个方面,共有二十五个二级评价指标。

第十六条  品牌营销评价指标五个:

1、品牌市场地位评价

2、年度环比销售评价

3、年度环比纳税评价

4、市场区域覆盖评价

5、信用融资能力评价

第十七条  品牌建设评价指标五个:

1、品牌战略评价

2、品牌文化评价

3、品牌影响力评价

4、党工团建设评价

5、质量管理认证评价

第十八条  品牌创新评价指标五个:

1、科技队伍建设评价

2、科技研发能力评价

3、科技产品创新评价

4、商业模式创新评价

5、商标战略评价

第十九条  品牌传播评价指标五个:

1、传播平台组合评价

2、品牌传播指数评价

3、品牌传播活动评价

4、品牌传播工具评价

5、品牌传播费用评价

第二十条  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五个:

1、社会诚信评价

2、社会公益评价

3、生态环保评价

4、品牌荣誉评价

5、消费者满意度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的评审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申报企业或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证实性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所在市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评价机构,也可直接申请上网申报。有关内容可按照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评审委公布的网址,直接上网查询。

第二十三条  各市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机构负责组织本市有关部门进行材料初审。着重对企业或单位申报的范围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写出推荐意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广东省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会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评审组委会。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评审组委会提出预审名单分送各专家组进行预审;委托有关机构对申报企业或单位进行顾客满意度测评。并针对各行业特点组织现场评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各专家组对申报单位按照评审实施细则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预选名单,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广东省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会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评审组委会统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评审组委会对各专家组提出的预选名单,汇总消费者品牌评价、满意度测评及现场评审情况,由广东省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会评审组委会全体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在有关媒体进行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公示,最后,由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统一在南方日报等相关媒体进行公布。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一年,每年组织一次评审,在往年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基础上,进行重新推选、预选、评价和公示,对消费者满意度、品牌美誉度及综合指标达不到评价标准的,将被落选,补充一批快速发展的新的优秀企业。

第二十八条  经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组委会公布的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企业是区域内优秀企业、优秀产品和优质服务的品牌代表,依法受到社会各界保护与爱护。荣获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的企业或单位在有效期内,可在企业宣传上使用统一规定的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标志,并限定使用仅为被认定公布的企业或特定的单位,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  品牌强则国强,建议各地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按规定对在实施品牌广东战略、争创品牌强省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荣获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或单位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撤销其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的称号:

(一)服务质量下降,消费者反映强烈的;

(二)文明诚信出现突出问题,社会美誉度下降的;

(三)服务质量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获得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的企业或单位,应于每年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会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评审办报送经营和服务质量管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除按本办法组织进行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的评审外,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的评价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消费者信赖广东品牌500强评审组委会负责解释。

广东省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会

二0一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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