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因性侮辱而引发的人命案
薛福成《庸庵笔记·卷三 谳狱引律同而不同》:
刑部律例,凡调奸妇女未成,致妇女羞忿自尽者,厥罪应绞,而有情实、缓决之分,其手足勾引者入情实,语言调戏者入缓决,此中区别盖甚微矣。近闻友人述两案,其事相似,而其情实不相同。有一人便旋于路,偶为妇人所见,其人对之而笑,且以手自指其阳物,妇人归而自缢。有司谳狱,以其人既无语言调戏,又非手足勾引,拟入缓决。刑部司员驳之云:“调戏虽无言语,勾引甚于手足。”狱遂定,论者咸以为乎允。
又一训蒙师设帐委巷中,偶至僻处便旋,其对面有楼翼然,一年少女子适俯窗下窥,训蒙师仰首见之,莞然一笑,女子即变色闭窗。俄闻邻家一女子忽雉经而死。女子之弟方在馆读书,仓皇返视,其师不觉拍案呼曰;“噫!今日误矣!”童子归告其父母。父母疑其别有他故,遂鸣之官。官研讯得实,以为调戏勾引,均无实事,亦拟入缓决。刑部司员驳之云,“虽无实事,其心可诛。”训蒙师遂绞决焉。
越一年,司员方与人为叶子戏,忽瞠目作退避状曰:“冤鬼至矣!”已而复作楚音曰:“汝以刀笔杀人,吾已诉于上帝,不汝宥也。”言未终,气已绝矣。盖训蒙师乃湖南人也。余合二事观之,前之所断不愧南山铁案,盖其情实可诛,则虽死而无怨也;后之所断不免深文周内,罪不当死而死,故其鬼得索命于既死之后。观于训蒙师之拍案惊呼,则岂惟笑出无心,抑且有自悔之意,其与调戏者有间矣。
大意为:按大清刑部律例,凡调戏,猥亵,强奸妇女者,如果形成事实并且致受害妇女羞忿自尽,处绞刑。绞刑分情实和缓绝两种(类似今日之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笔者),犯罪过程中如有肢体动作则归情实;如果仅止于语言表述,污言秽语,则入缓绝,可二者的区别在实际定案时,区别细微,很难精准。最近从友人那里听到两起案子,案发过程几近相似,最后也都归入了情实。其一为:某男于路边随意小便,恰巧过来一妇人,某男便冲妇人淫笑并且手指阳物,妇人感觉受辱归家后自缢而死。此案定性时,有司认为既无语言调戏,又非手足勾引,拟入缓决。结果上报刑部后被驳回重审,理由是:此案某男虽未吱声,但其勾引侮辱所引发的精神损害对受害妇女来讲,比有肢体动作更甚。重审终入情实,定案,业内皆表示量刑公允准确。
其二者,一启蒙老师设帐于一条小巷子里。某日尿急,瞅瞅两下里无人便在偏僻角落撒尿。不料对面二楼窗户里恰巧有一少女正探身俯看,该老师一抬头,二人遂有刹那对视,老师不好意思地笑笑。少女呢很是生气,闭窗闪离。不一会儿,老师便听说邻家一少女自缢而亡。死者的弟弟恰巧就在该启蒙老师所设的学馆里读书,听说姐姐死了,赶忙回去。老师一下子明白过来自己适才的粗率之举造成了严重后果,不觉拍案大叫:哎呀,惹祸了。死者的弟弟回家后将自己所见到的一切包括老师的怪异举动都告诉了母亲,其母听后觉得女儿突然自缢一定与那个老师有关。遂报案,经询问审理,有司最终了解到了该案的全部过程。初审同样也是拟判缓绝,认为老师并无调戏的实际情节。到了刑部,同样也是遭到驳回,理由是:此犯虽无犯罪故意,但其内心龌龊,后果严重,故应归情实。该启蒙老师最终也同样被绞死。
蒙师案次年,最终裁定绞刑的那位司法者有一天正与人玩叶子戏纸牌,倏然间表情大变,满脸惊惶,不知所措的样子,嘴里大叫:妈呀,怨鬼索命来了。继而嗓音大变,以湘楚方言恨恨说道:你曲解法律,妄杀无辜,草菅民命,我已经将你告到阴间去了。阳间有衙门公堂,阴间亦有折狱之所,你就等死吧。言毕而身死。为什么是湘楚方言呢?原来那位冤死的启蒙老师正是湖南籍。我看此两起案子,前一起的确量刑部适当,归人情实理所当然。而后一起的当事者死得未免冤屈,其中拍案惊呼的细节说明当时的笑实乃一种尴尬之笑,而非淫笑;拍案惊呼的下意识动作也说明有自悔之意,明显与前一起的细节性质有所区别。所以说,判案者未免太过深文周纳,太机械理解法律条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