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时约定周末单休,单位是否还需要支付加班费
大家都知道,单位安排周末工作是需要支付加班费的。
现实生活中呢,还有这样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实行单休制,一周工作六天,把加班作为常规的工作制度固定下来。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还有没有加班费呢?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们还是先从一个真实案例讲起。
本期案例
小刘在2013年5月入职某公司从事人事工作,公司在录用通知中写明,小刘的工作岗位实行周末单休,月薪7000元。由于种种原因,双方迟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曾通知小刘签订合同,但小刘却拒绝签字。
一年后,公司调整小刘的工作岗位,把他的月薪降低到3000元,小刘不干,公司就以拒签劳动合同为由与小刘解除了劳动关系,而小刘则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雇的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周末加班的加班费。
双方谁也不让步,法律程序也从劳动仲裁走到了一审、二审。
本期要讨论的是加班费,但为了把道理讲清楚,也提一下小刘在这起纠纷中主张的其他权益。
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小刘的薪水,小刘不接受是合理的。
单位以拒签调整岗位的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并不合法,因此可以主张赔偿金。
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由于小刘的工作职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密切相关,理应知道签署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在这一年时间里他却没有主动提出,单位通知签订时反而拒绝签字,所以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好,那我们接下来回到正题,在这起纠纷中周末单休到底有没有加班费呢?
法律依据
从法律角度看,休息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法》第36条,规定了国家实行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即便接受六天工作制,多出来的一天仍然算加班,单位应当有加班费,所以问题不在于加班费该不该给,而在于有没有给。
在这起纠纷中,用人单位提出,录用通知写明了周末单休,小刘入职时领导也口头和他强调过,既然他入职并工作了一年,就表示接受这一工作制度,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也规定了周末单休,加班费包含在基本工资内,因此无需再额外支付加班费。
当然了,我们说口说无凭,关键得看证据。
由于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该公司提供了录用通知、公司规章制度、工资表等书面材料作为证据,法院在审查时发现,录用通知虽然写了周末单休,也约定了7000元的月薪,但没有说这7000元包含周末的加班费,同时,工资表中也没有加班费这一项目。
由此可见,双方约定的7000元月薪只是基本工资,没有包含加班费。
至于规章制度中说加班费包含在基本工资内,与工资表无法相互印证,更重要的是,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告知或公示,才能生效,可该公司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就这样,小刘主张加班费的请求成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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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呢,这个案件是这么判的,但不代表将周末单休作为工作制度的单位都需要额外支付加班费,关键要看双方的约定和相关证据。
如果用人单位在录用通知、劳动合同等书面文件中与职工明确约定基本工资包含加班费,发放工资时在工资表或工资条上也明确注明周末加班费,那就不需要向职工额外支付这部分加班费了。
如果情形与上面的案例一样,那么,就需要额外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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