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莱珉-普惠金融区块链社会学

从博弈论的角度论证为什么格莱珉小组的最佳人数是5个人?

2020-04-06  本文已影响0人  沛文沛语
在和格莱珉的合作交流中,对于神奇的5人小组,一直是个非常好奇,但是没有清晰有力的理论解释的现象?为什么这个基本的组织单元不可以是3个人,4个人,或者6个人,7个人,而为什么是五个人? 格莱珉 小组.jpg

关于这个问题,格莱珉中国的CEO高战先生也请教过尤努斯教授几次,尤努斯教授的回答是,这是我们试验出来的最佳人数结构。但是我想对应着最佳现实存在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呢?现在所有的社会学解释或者经验解释都显得不够简洁,也无法证伪。这个问题在我所接触到的所有研究格莱珉的理论文章中,都没有清晰的解释。
今天下午我在公交车上,听卓克老师讲科学人物课,关于冯诺依曼的部分,其中谈到冯诺依曼利用其深厚的数学功底研究经济学的时候,在博弈论领域留下了丰富的研究成果。然后有一个关于博弈人数的如下定量的研究结论。


第一部分:从单人零和博弈开始讨论,证明这个行为等同于“如何在规则下获取最大收益”。
第二部分:在二人零和博弈中,利益最大化问题就变成了明确的利益对立。他们证明了在信息透明和不完全透明的情况下,各方分别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才可以获得最大收益。
第三部分:当推进到三人零和博弈时,明确的利益对立就不存在了。这时候,他们假设会有两人结盟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二人的非零和博弈都可以化简为三人零和博弈。
第四部分:在博弈人数达到四以后,仍然可以通过化简把博弈者分成两派,然后求出各派应该采取什么策略才能获得最大收益。但如果继续问,每派内部参与者在各种情况下的收益有没有最大化的解?其实大部分的时候是不存在的,只有一些特殊情况下才会有。这些冯·诺伊曼和摩根斯坦都给出了证明。
第五部分:证明在博弈人数达到五之后,大部分情况都是没有解的。
展望:如果按照这个逻辑继续推演下去,后续的讨论就应该是当博弈人数超过五以后,找出哪些类型的博弈存在解。这对现实意义很大。


从以上关于博弈论的这个浓缩的结论中,我们可以得出,5是博弈人数的一个均衡点,博弈人数大于5,大部分博弈都是没有利益最大化解存在的。
关于冯诺依曼的原始论证过程,我还没有看到,我会继续进一步研究,然后再来补充。
另外我个人的一个不成熟的思考,这个5是5+1的5,另外一个1是格莱珉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负责小组贷款和回收的中心经理。5+1构成一个六边形,六边形的结构是最稳定的结构。但是这个证明起来不够简洁,也没有可证伪的数学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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