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避免给亲朋好友做(专业)心理咨询?
今天我在看心理咨询文章时看到这样一句话:“出于职业伦理的要求,心理咨询师不能跟亲朋好友建立咨询(专业)关系。”我起初比较费解,在群里询问为什么,Tracy杨老师对我说明了一下:“中国心理协会(2016)的临床与咨询工作伦理守则中的1.7项提到“心理师要清楚地了解双重关系(例如与寻求专业帮助者发展家庭的、社交的、经济的、商业的或者亲密的个人关系)对专业判断力的不利影响,及其伤害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潜在危险性,避免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双重关系。”
这引发了我对双重关系和咨询工作伦理守则的研究学习,结合之前看到的一些新闻案例,通过对下面对东西方文化差距带来的咨询困境的研究,让我对心理咨询工作有了更多的认识。
双重关系处理原则:
在重视“人情”及“关系”的华人社会里,“熟悉感”是个案寻求咨询的关键点,因此,要完全做到避免双重关系及维持良好界限对华人咨询师来说确实不易。
1.东方文化差序格局对关系的应对
东方文化认为个人的生命是父母给的,因此儒家主张:“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观念,此概念说明个体跟父母是紧密的,即是个体长大了,与家人的关系仍然不会改变,但对外的关系则不然;
东方人的自我概念受到儒家文化的影响,因此,要了解东方人的自我概念必须从人际互动着手,无法单独或跳脱出系统来看。
东方人的人情可以分为“有私的和无私”的两种。前者是指人伦之间的感情,例如:亲情、友情、师生情,亦即“情感性关系”。
这种感情通常是长久而稳定的社会关系,所牵涉的包含双方互相关怀爱护、无私地奉献、毫不顾及自己的利益、甚至愿意作出各种牺牲;
而后者即为情面、情分,亦即求情或说情,也就是“工具性关系”,这种关系基本上是短暂而不稳定的,是一种以关系作为获得其他目标的一种手段或工具。
诸如利用情谊,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谋取对方利益,或双方互相利用,各自谋取利益的手段皆属之。
由此可见,受到儒家思想影响的东方社会,好比拿着一个石头丢到池塘去,水的波纹是一圈一圈往外扩散,中间有一个核心,亦即东方人的世界由个人为中心,一圈一圈的往外扩大。
因此,东方人面对关系通常采用“差序格局”来应对,也就是说,东方人对待自己人与外人的方式不同;
对待自己人,多半以需求法则为主,但对待外人则多以公平法则来与其打交道,并使用周边沟通的迂回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见。
2.西方文化团体格局对关系的应对
西方文化多数人信奉基督教,在基督教的概念里,主张每个人的生命都是上帝创造的。因此,孩子跟父母是独立的个体,而个体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学习脱离父母亲的依附而独立。
在此概念下,一旦个体高中毕业之后,就必须开始为自己的决定负责。由此延伸,西方人不像东方人那么重视关系,因此西方人发展出来的人情是一种公共道德、公共习俗。
在西方社会里每个人都像一颗螺丝丁,整个社会是由一群螺丝丁组成的,但每个人也都是独立的个体。
也显现出西方文化强调个体的独立性与隐私,在这种文化概念下成长的个体,面对关系采用“团体格局”来应对,亦即不论对方与自己的关系亲疏远近,个体皆一视同仁、一律采用相同的方式对待。
所以西方人处理问题时,不会因为关系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式处理,且不论对象为何,西方人倾向直接说服法的方式来与对方沟通。
综合上述可知,西方文化面对关系倾向团体格局来应对,主张个体的言行在不同社会情境间,仍采用一致性的方式应对,故可称为“个人一致性”或“自我一致性”;
而东方文化面对关系,则惯用差序格局来应对,强调个体的言行在同类社会情境下的一致性,称为“社会一致性”或“角色一致性”。
前者以个体内在自我意向为重心,后者则以外在社会情境为中心,亦即西方人在社会互动历程中以自我意向为重心;反之东方人在社会互动历程中,则以外在的社会情境为重心。
面对双重关系之专业伦理困境探讨
西方社会有距离感的人情之特性,使其即使面对情感性关系,也能够采用团体格局来应对,如此的价值观,让西方人面对双重关系的处理,不像东方人般进退两难;
如果我们的咨询伦理守则,依照美国的专业伦理守则翻译后加以实行,不加参考东方文化进行修订,就会产生一系列问题。
比如,咨询师在面对双重关系的情境中,常会因为价值观的抵触而产生专业伦理困境。
结 语
文化价值观的差异,使得东、西方文化对于关系的看法不同,因而面对双重关系的压力也不同。
西方文化重视个体独立性,让个体具有完全的隐私权,因此有距离的人情,使得他们在处理关系时,往往能够采直接沟通的方式,就事论事不会带来任何人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而东方文化强调个体与父母的不可分割,加上重视人情与关系的情况下,往往容易导致界限混淆,处理关系时必须采用外围的迂回方式来沟通,且往往会因为难两全而导致冲突或矛盾。
不过,亦有许多专家学者认为,双重关系虽然有潜在的风险,但不一定必然有害、违反伦理及不够专业化,某些双重关系很显然是在剥削对方,而且对于个案及咨询师双方,都会造成严重的伤害,但是其他的双重关系对个案也许是一种积极资源。
因此咨询师在治疗关系中必须自我觉察、反思,试着问问自己建立双重关系是满足了谁的需求,是个案或是咨商师自己的需求?
若此关系是为了图利自己,导致伤害或剥削到个案的权益,则一定要避免,但若双重关系能够对帮助个案达到治疗效果,则不一定要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