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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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那
-----主张债权时发现公司已注销,债权人能否向原股东追责?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公司注销前须经依法清算,成立清算组后应通知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若债权人未能收到债权申报的通知,在以下不同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索:
(1)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告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组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或者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但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主张债权。
部分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规定(二)》
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0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