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让检察院两次退侦后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案情简介:秦大妈与赵大爷均系退休职工,秦大妈为人热心爱管闲事,赵大爷喜好吹牛逼。二人是典型的广场大妈、广场大爷。秦大妈早年还在新华社某十几代曾孙辈媒体内做过记者,还有记者证。秦大妈特以这记者身份为荣,逢人喜欢亮亮证,也是不时引来众多广场大妈、广场大爷惊羡的目光。
李阿姨爱好打扮,生活惬意,衣食无忧。唯一闹心的是自己不争气的儿子,眼看要高考了,碗大的字却还不时一筐。眼瞅着考个大学本科不现实,李阿姨便琢磨着能让儿子上个技术学校学门手艺,好歹不至于将来娶不上媳妇儿。这不,李阿姨逢人便打听给儿子找学校的事。这事呢,没多久就传到了秦大妈与赵大爷耳朵里。
李阿姨与秦大妈、赵大爷三人一见如故。秦大妈眼瞅李阿姨发愁的紧,就主动为其排忧解难。秦大妈称自己有个同学张叔叔,在某技术学校任教,该校每年都有招生指标。赵大爷也在一旁拍胸脯作保,说有这事,靠谱,儿子的事交给秦大妈办,您就放一百个心。
于是,李阿姨就拿出8万元人民币,请求秦大妈向张叔叔通融关系,给儿子办入学。交付该8万元后不久,赵大爷又出于手头周转需要,以个人名义向李阿姨借款5万元,并出具欠条,由赵大妈作保。
后来,由于李阿姨儿子未能提供高考成绩及考生号,办理入学事未能如愿。加之双方在办入学期间存在一些摩擦与争执,秦大妈一怒之下,拖延了对李阿姨的退款。然而李阿姨也不是好惹的葱,一怒之下报警至公安局,称遭到秦大妈诈骗。
侦查机关认定:秦大妈冒充新华社记者身份,以有某技术学院上学指标为由,诈骗被害人李阿姨八万元;伙同赵大爷,以办上学钱不够为由,又诈骗被害人李阿姨五万元。以上共诈骗被害人十三万元。同时,侦查机关还认为,秦大妈记者证系伪造,秦大妈同时涉嫌招摇撞骗罪。
法律解析:从犯罪构成上讲,诈骗类犯罪要求被害人处分财产进而遭受财产损失与加害人所实施诈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如果要成立一个诈骗类犯罪指控,他事实上对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的主观状态都有特定要求——既要求加害方出于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目的实施诈骗行为,又要求被害方确因加害方的诈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错误认识而处分个人财产,进而遭受财产损失。
从侦查角度讲,想完成这样的证据链条固定,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在一些涉众型诈骗类案件中,这样的举证更几乎成为一种不可能(关于涉众型诈骗举证问题,详见笔者另一篇文章,浅谈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审查)。
律师观点:我们认为秦大妈无罪,既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在罪数问题上,即便认为秦大妈的行为涉嫌犯罪,她也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对一次行为不应做出重复评价,只能构成一罪,绝不可能同时构成诈骗与招摇撞骗。这种行为人以一个主观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情况,在刑法理论中叫“想象竞合”,在此不再展开叙述。对具体的犯罪构成分析,详见法律意见书。
在双方的民事交往中,亦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以和为贵,不要动辄讼于刑。
法律意见书原文(相关人员已做化名处理):
XX区检察院:
XXX接受秦大妈涉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秦大妈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秦大妈辩护人。为更好履行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证据材料,现结合案情,提交法律意见如下,请予以支持采纳: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秦大妈既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请求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秦大妈于XX日晚秦大妈伙同赵大爷以办上学指标为由,诈骗被害人李阿姨八万元,嫌疑人秦大妈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并事实上履行了李阿姨请托事项,并向转受托人张叔叔交付了请托款,对请托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对指控秦大妈于同年XX日晚,又以办上学指标钱不够为由,诈骗李阿姨五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键当事人李阿姨对款项性质前后陈述不一致,该5万元应系李阿姨向赵大爷借取,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秦大妈所谎称人民论坛网记者,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招摇撞骗罪犯罪构成。
具体理由如下:
一、秦大妈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且在收取李阿姨8万元请托款后,事实上用该笔请托款为李阿姨办理了请托事项,对请托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从犯罪构成上讲,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进而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主观要件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一方面,李阿姨之所以拿出8万元请秦大妈帮忙,主要还是出于秦大妈在郑州铁路职业学院有同学这层关系,在这个导致李阿姨作出处分财产行为的关键事项上,秦大妈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秦大妈伪造的记者身份,与李阿姨作出财产处分行为间并没有因果关系,并不是导致李阿姨作出财产处分行为的关键因素。
另一方面,秦大妈收取李阿姨请托款后,确实向其在XX职业学院工作的同学张叔叔转交了请托款,并请求张叔叔在为李阿姨其子考学事宜上提供帮助,张叔叔也收下了请托款并答应提供帮助。这进一步证明了秦大妈没有对李阿姨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还证明秦大妈对李阿姨的请托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赵大爷个人向李阿姨所借取5万元,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存在诈骗行为
(一)秦大妈本人始终坚称该5万元系赵大爷向李阿姨所借取
秦大妈在讯问过程中,始终坚称该5万元系赵大爷向李阿姨所借取,并能详细陈述借款细节及后来向李阿姨出具欠条细节[1]。
(二)李阿姨本人自认该5万元系赵大爷向李阿姨所借取
李阿姨在XX日向XX公安局提交的自书控告材料中[2],明确自认该5万元系秦大妈、赵大爷为购买红矾所借,且明确指出13万元中的8万元系交予秦大妈用于办理儿子入学,另5万系借予赵大爷用于购买红巩。
(三)其他书证也能证明该5万元系借款
XX公安局火车站XX号受案登记表中也明确记载[3],李阿姨最初指控秦大妈诈骗数额为8万元。
(四)李阿姨仅要求秦大妈、赵大爷就该5万元借款出具欠条,而对8万元请托款则不要求出具欠条,侧面印证了该5万元的借款性质
李阿姨仅要求秦大妈、赵大爷就该5万元借款出具欠条,而对8万元请托款则不要求出具欠条,也从侧面印证了该5万元的借款性质。李阿姨在向秦大妈、赵大爷交付8万元时,双方均明知这是办理李阿姨其子入学事宜的请托款,故李阿姨没有,也不可能要求秦大妈、赵大爷对这8万元出具欠条。如果认定这5万元也系办理入学请托款,则难以解释为何李阿姨不要求秦大妈、赵大爷就全部13万元出具欠条。这既不符合常理,也与资金交付双方现实中表现出的交易习惯不符。
综上所述,李阿姨对该5万元款项的性质是明知的,即该5万元系其借予赵大爷的借款,双方对借款用途、还款期限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赵大爷还于2017年9月向李阿姨出具了欠条,双方就该5万元间法律关系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存在诈骗行为。
三、秦大妈的行为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一方面,目前无确切证据证明秦大妈记者证件系伪造,中国国际新闻杂志、人民论坛网与人民日报社关系尚未查清,现有证据无法排除秦大妈系人民日报社下属单位工作人员或编外工作人员之合理怀疑。
另一方面,招摇撞骗罪[4]要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中所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5]。人民论坛网XX频道记者,显然不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列。即便秦大妈所持记者证系伪造,秦大妈也不构成本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系民事纠纷,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6]之规定,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恳请贵院采纳。
此致
XX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