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诊频频引发医疗纠纷,村医左右为难

2019-01-28  本文已影响0人  玄晏先生

家庭医生签约以来,签约医生面临最多的问题就是出诊,对于患者来说无疑是福音,但对于出诊医生来说需要承担太多的法律风险了。

“我们的服务对象都是住在一个村、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乡里乡亲,他们有个头疼脑热或者不方便来卫生室就诊的,就想让我们出诊。但是,对我们来说,我们的出诊行为是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出事,我们就完全处于被动地位。

特别是在农村,只要出事,医生就要承担全部责任。”

出诊频频引发医疗纠纷

2012年9月,一位高血压患者病情加重,家属去请乡村医生上门诊治。乡村医生了解了大体情况后,初步判断为“脑出血”,建议立即转上级医院救治。

无奈,家属又去邻村请了一位乡村医生,这位乡村医生推辞不过,就答应上门服务。静脉滴注过程中,患者病情进一步加重而死亡,事后,乡村医生承担了赔偿责任。

乡村医生为什么要承担责任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所属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怎样判定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呢?

这就要结合《侵权责任法》后序的条款,如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如果医务人员未尽到说明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58条还规定了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3款情形: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上门服务还有很多难以预料的情况。

2014年6月,某乡村医生接到一位村民请求出诊的电话,医生了解病情后,带着一些药品骑着摩托车就出诊了。

按照以往的惯例,询问病情后给患者静脉滴注药物。

然而不到2 min,患者自诉头晕。不一会儿,患者就晕倒在地,不省人事,经抢救无效死亡。

类似这种出诊,患者出现意外的情况实在是太多了。

一旦发生此类事件,即使患者心里明知医疗行为并没有问题,但出于经济利益的目的,也要“以闹取利”,绝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而部分有关部门即使明知医务人员没有过错,持息事宁人的态度,也不会主持公平正义,而以“和稀泥”了事。

出诊引发医疗纠纷的重点环节

根据有关政策要求,签约服务要优先覆盖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人群,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

这些人群本来就是医疗服务中的高危人群,这为基层医生出诊带来一定风险。

治疗观察难

尽管很多关于实施上门服务的地方规范都做出了一些规避风险的制度安排,但仍然有很多问题无法回避。

以静脉滴注为例,上门服务时,医护人员不可能等到液体全部输毕后才离开;而且提供上门服务的大多数是护士,陪护期间一旦出现问题,护士可能没有能力做到紧急判断和救治。

这样,静脉滴注过程中出现输液反应或突然发生“偶合现象”,就会因为没有专业人员陪伴、及时处理而引发纠纷。

不良反应及时处理难

由于家庭环境不可能具备各种检查设备、抢救设施和药品,因此一旦发生紧急情况,上门服务的医务人员很可能束手无策。

而出现各种不良反应后,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处理,轻则诱发病情加重,延长疗程,增加医疗费用,重则出现严重、不可逆的损害,甚至出现生命危险。

无法律保障

尽管政策不遗余力地在推进上门、签约服务,民众也有很大的需求,但基层医生对于出诊却感到无奈,因为“法不容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尽管不久前,最高法将医师不在医疗机构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再定义为“非法行医罪”,但仅只是《刑法》意义上的放开,并不意味着《执业医师法》等卫生行政法规的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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