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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明显违法但又屡禁不止?

2022-03-16  本文已影响0人  老潘聊地产

昨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昨天打开微博,看到的第一篇博文就是“今天是3月15日,如果就房地产领域要我选一个吐槽的话题,我会毫不犹豫地指向“个人隐私泄露”这个方面”。

该博文随后举出了两个例子,一个例子就是现在好多售楼部都安装人脸识别系统,随意采集个人信息,另外一个例子就是几乎所有售楼部和中介都在贩卖个人信息。

售楼部和中介都在贩卖个人信息这个事儿,我不太清楚,因此本文暂且不谈,今天我要谈的就是房地产行业售楼部安装人脸识别系统这个话题。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我国进入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时代。

根据该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因此,房地产行业在售楼部安装人脸识别系统,收集人脸信息无疑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需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后,为何售楼处仍安装人脸识别系统且屡禁不止呢?这里就不得不说有关人脸识别系统的“两个痛点”。

第一个痛点就是购房者追究房企的侵权责任难度很大。

售楼处安装人脸系统,要想追究房企的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几个构成要件:

安装人脸系统,非法收集个人信息,这个侵权行为取证应该没有问题,只需要调取人脸识别系统的人脸信息即可。但是,安装人脸系统,非法收集个人信息,是否对购房人造成损害,以及造成多大的损害?是精神损害?还是物质损害?这些就很难取证了,特别是开发商安装人脸系统仅仅只是用于营销判客使用,你就主张对你造成损失,也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因为损害事实无从取证,就遑论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了。因此,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购房人想追究房企违法安装人脸识别的侵权责任,可以说是几乎不可能。

第二个痛点就是房企目前还无法用其它方式来代替人脸识别系统功能,但合法收集途径操作难度又极大。

房企为什么要在售楼部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就是为了营销判客需要。

凡事在房地产公司待过的人都知道,房企为了拓客,一般会找很多渠道来完成这个任务。

那么,哪些是渠道推荐过来的客户呢,以及是哪个渠道推荐过来的客户呢?这就需要有一个证据,那这个证据就由人脸识别系统来提供。

一般来说,房企跟渠道公司的合作协议都会约定,如果客户第一次来售楼部是自行过来的,就不能算作渠道客户。

因此,在渠道佣金高达千分之六(房屋成交价)的今天,人脸识别系统的营销判客功能就尤其显得重要,而且目前还不可取代。

那么,合法收集人脸信息是否有途径呢?有!但是操作难度极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个人的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比如在房企开盘时,在售楼处入门处可以专门安排一个人负责收集客户的关于收集人脸信息的同意函,但实际上很多客户都不愿意在同意函上签字 。

为啥?如果我同意他进行人脸识别,收集人脸信息,他合法了,但我的权益如何保障呢?

而且这么一搞,还会影响房企销售。

基于上述两个痛点,加上目前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行政处罚的力度不大(大约在20万左右,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严重失衡),因此导致房地产行业人脸识别系统,明显违法但又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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