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在身边系列讲座之五——我们身边的合同
前面我们讲到了合同是什么,有效无效合同,下面我想再讲几个我们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几类合同,几个点。
(一)担保合同。我不知道大家对担保了解有多少,其实在商业合同中,担保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很多公司其实自己手里没有多少流动资金,都是通过银行贷款或者同行拆借获得流动资金,然后进行运营的。借钱进行生产,产品卖出去回款,获得的利润还钱,继续投入生产,那这就牵涉到一个问题,如果一环套一环,公司正常运营,债权人的钱都能还上,这没什么问题。一旦像遇到了疫情、地震或者市场波动,借出去的钱很有可能收不回来,一旦有这样的风险,债权人就不再愿意借钱给别人了,市场经济就会停滞。
为了解决这样的一对矛盾,担保就应运而生。“担保担保,我来担着,我来保证”。有时候这个担保是物保,我拿我的房子车子做抵押,我还不上钱了,你就把我的房子车子卖了还你的钱;有时候这个担保是人保,我哥们儿要是还不上钱了,我替他还。尤其牵涉到人保,我们就要认真考察一下担保合同需要包括什么了:
一定要包括担保期限,就是我哥们什么时候还不上了,你可以来找我要;担保形式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一般担保就是到期还不上钱了,法院强制执行了还是还不上,你再来找我;连带担保就是到期钱没还,你找我还是找我欠钱的哥们都可以。
讲到这里,大家对于担保是什么,约定什么是不是有一些概念了。
那我们需要再引申看一看公司担保、金融机构担保和公益事业单位的担保。
1.公司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七条的规定【越权担保的效力和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中关于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换成大白话就是:公司对外担保需要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形成决议,同意以公司的资产为第三方的借款提供担保,他还不上,我们公司替他还。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就出现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偷偷按了公章,让公司莫名其妙地担上债务,不仅如此偷盖公章的事儿很有可能是和债务人、债权人串通好的。为了规避这样的问题,《担保制度解释》明确规定了,相对人要对公司决议进行合理审查,否则你说你什么都不知道,那么大的事儿你为什么看看公司是不是真的同意呢?
2.金融机构担保。《担保制度解释》第八条: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翻成大白话的意思就是: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它的主要只能就是放贷、融资和担保,如果是银行对外担保,不需要提供公司决议。
3.公益事业单位的担保。《担保制度解释》第六条: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像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它是国家设立的,所有资产都是国家的,不能拿国家的资产为其他人担保。万一债务人还不上钱了,根据担保合同就需要拿国家的资产来顶债,这个是不允许的。所以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需要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二)民间借贷合同。下面我们再看看我们经常会遇到的民间借贷有什么样的注意事项。我们平常借钱我们常常打的条子是借条,还是欠条?大家知不知道“借”和“欠”一字之差,有什么区别?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借款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索要,时效从债务人拒绝还款时起算,最长时效不得超过三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时效从还款期满时起算。欠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约定还款期的从还款期满时起算。也就是说,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说到了借款,还有两个关键问题:
1.借款交付举证不能。平常很多时候哥们跟我们借钱,我们取出1万块钱给他了,因为关系好所以也没有打借条,但是人家后来不认了,说没有拿到钱,那这该怎么办?为了规避这样借款交付举证不能的风险,建议大家尽量采用银行转帐,最差也要通过微信转账记录的方式进行佐证。如果实在是出现了前面的问题,没有办法提供直接证据,我们可以考虑通过打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方式进行证明。
2.还款期限。平常我们在借条上会写什么?几月几日,谁向谁借了多少,签名,对吗?大家知道这样的借条欠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是什么?是还款期限。我们常常觉得他什么时候宽裕了什么时候还就行,没有必要写上还款期限,但是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有了还款期限,我们就可以推导出诉讼时效,没有还款期限,我们就无法举证可以向对方主张权利的时间。
3.利率。这一点也非常重要,我之前以已经讲过两线三区和LPR的内容了,在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三)农产品买卖合同。说完了担保和民间借贷,我们顺着这个思路继续思考,在民间借贷中常常会出现借款交付举证不能,那在我们生活中常常会遇到如何证明对方提供了农产品,如何证明对方已经付款了?我今天讲了那么多,大家能不能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收货单、合同上签字、拍照都是可以解决的方案,对吗?
在商品买卖中,我们还会遇到一种情况:我看上你家的东西了,咱俩商量好十块钱一公斤卖,如果我走了带着车回来拉东西的时候你会不会已经把东西卖出去了?或者我按照你的要求已经把东西都加工好了,到最后你不要了。这对彼此都会造成很大的损失,这就出现了我们常常说的“定钱”。
咱们是不是对这个挺熟悉的,那我再问一句:咱们平常是写定金,还是订金?
大家是不是被绕晕了,两个有区别吗?有区别!
定金适用《民法典》定金罚则的规定,如果我交了一锤定音的定金,买方不买了,会被扣掉定金,不给了;如果卖方不卖了,就要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的效力。
然而,如果我写的是预订房子的言字旁的订,而仅仅是个意向金,表示我喜欢你的东西,那就不适用定金罚则效力了。
所以说法律要是一场文字游戏,一字之差,产生的法律后果却是千差万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