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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公主之死》—权力的工具

2019-01-07  本文已影响0人  许二毛

《公主之死》是台湾地区学者李贞德为“说明父系家族伦理在汉唐之间法制化的过程,其间族群文化、阶级利益与性别差异互动折冲的现象”(百度百科,作者自述)而著。我只是个业余历史爱好者,自无法对学者论点有所褒贬,只几个观点,算是抛砖引玉:

一、关于《魏书》,魏书,主撰者魏收,仕北魏、东魏、北齐三朝,与温子升、邢邵并称“北地三才子”。从史载来看,属于才大于德的一类人,尝言“何物小子,敢共魏收作色,举之则使上天,按之当使入地!”,魏书中关于人物的去取褒贬,历史上一直为人诟病(如李延寿截取魏书大部分入北史就曾为司马光讥诮)。就个人观点,史官所录,不应无条件将其作为事实,亦须据其他资料印证方可认定,如果再加之撰史之人的人品再有点问题,这个史料,恐怕……须知公正者记录都未必完全如实(有因自身情感,有因外界压力,亦有史料缺失之故),不公者所录之事,再无旁证……

二、关于公主之死。先引魏书原文(《魏书 卷五十九 列传第四十七》):“正光初 辉又私淫张陈二氏女 公主更不检恶 主姑陈留公主共相扇奖 遂与辉复致纷争 辉推主墮床 手脚殴蹈 主遂伤胎 ……公主因伤致薨”。说说背景,男方刘辉,南朝刘宋文帝曾孙,于北魏袭爵齐郡公,史料载正始初年尚兰陵长公主,因公主将与其有孕的侍婢笞死,剖腹挖胎,填以泥草,肢解胎儿,并令刘辉旁观,刘辉因此大受刺激(正常人都这样吧?),疏薄公主,后因此事与公主离婚,同时被削去爵位。公主在宫一年后,因大臣劝解,又被灵太后命令复婚,本案正是发生在两人复婚一年之后。从上面的事实来看,除了最终因流产而死的悲剧外,我看更悲剧的恐怕不是公主,而是刘辉。每个正常人经历此种事件(旁观剖腹肢解等事),不疯就不错了,好容易离了婚,又被命令复婚,而从公主有孕这件事来看,被当作性工具的,恐怕是刘辉更为恰当吧(如果胎儿是刘辉与长公主的)?我理解力低下,在此事以及其后续的处理中无法找到父系家族伦理以及法制化的踪影,倒是活脱脱看见权力以及忌妒可以将一个人变得如何肆无忌惮、残暴不仁。就此种事件来定义公主被丈夫殴打致死或“结婚十年好不容易怀孕,却在丈夫的践踏下流产伤逝”(《公主之死》“自序”),多少对刘辉本人是有些不公平的。至于家暴,单纯只讨论男方对女方的家暴,恐怕也不太客观,本案中,家暴的受害者,刘辉即为其中之一。

从道德的角度看,女人追求婚姻与爱情的专一,要求丈夫的忠诚并无过错,但这种要求与其所用残忍手段之间恐怕并无因果联系。完整的再现整个案件,我相信很多人会有不同的意见,在此案中,我看见的只是阶级利益、权力关系,至于法律,在当时的环境下只是当权者手中的玩物而已,在这种前提下讨论法律,除了法制建设的必要性,我看不出其他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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