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与亨普尔
“虽然冠毛被剪除,”我说,“但你肯定不是懦夫,
你这幽灵般可怕的古鸦,漂泊来自夜的彼岸—
请告诉我你尊姓大名,在黑沉沉的冥府阴间!”
乌鸦答曰:“永不复焉。”
——埃德加·爱伦·坡《乌鸦》
可怜的乌鸦们除了充当不祥之兆的典型外,还有一个用作举例说明不完全归纳推理的用途。
例如,当我们见过了很多只乌鸦后,注意到它们都是黑的,于是我们就将这个性质推广到全世界的乌鸦,断言“天下乌鸦一般黑”,这就是不完全归纳。“不完全”是因为我们根本就没有去检验天下所有的乌鸦是不是都黑,一只白乌鸦的存在就足以推翻建立在数百只黑乌鸦上的结论。
演绎推理则免受“白乌鸦”的威胁,从“凡人皆有死,苏格拉底是人”推出“苏格拉底有死”就属此类。同样的方法可用于得知“苏格拉底有死”与“不死之物必非苏格拉底”等价。即使有办法否定“凡人皆有死”这样的大前提,演绎的过程本身依然没有错。
但当我们将后者用在乌鸦的案例上时,就出现了有趣的事情:
“一切乌鸦都是黑的”等价于“不黑之物必非乌鸦”。但前一个命题提示我们去检验乌鸦,后一个命题提示我们去检验“不黑之物”。
逻辑学家卡尔·亨普尔注意到这种等价关系会导出一个反直觉的结论:
如果我们没有见过任何乌鸦,但却见过很多不黑的东西,注意到它们都不是乌鸦,就将这个性质推广,断言“不黑之物必非乌鸦”,而这个结论却等价于“一切乌鸦都是黑的”——我们竟然归纳出了连见都没见过的乌鸦的性质!
历史给上述讨论的名字是亨普尔乌鸦佯谬,定性为“充当一个陈述的证据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的探讨”——为什么黑乌鸦能够作为原命题的证据而红苹果(不黑,且非乌鸦)却不能?
特别留意“不黑”“非乌鸦”等属性的不自然之处,可以透过添加背景知识来消除,例如用“检验的对象只有乌鸦和鸽子,其颜色非黑即白”作限定条件。那么,亨普尔佯谬体现为:如果100只黑乌鸦能作为乌鸦全黑的证据,那么1只黑乌鸦+99只白鸽是同样强的证据。这点依然是不符合直觉的。
在现实中,人们真的会做出亨普尔佯谬式的推理。例如:用“玩电脑游戏的青少年罪犯”来支持“大好青年就不该玩电脑游戏”,用“遭受苦难的人以前做过恶”来支持“行善事可免将来受苦”,这时,它就更容易被习以为常,不再像是个佯谬了。
与其说亨普尔佯谬显示了归纳逻辑的诡异之处,不如说它暴露了一般人直觉思维中的缺陷——将模式相同的推理差别对待。
最后,让我们用某个科幻剧的情境来结束本文:假如Harold Finch教导他的超级人工智能:不应辱骂小孩,不得殴打黑人,不该杀害妇女……然后Finch用成年白人男性的图像进行测试。
那机器优雅残忍地回答:Never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