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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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可知,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是第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且学校有过错。本题中,不存在第三人侵权且学校没有过错。因此,学校无需承担补充责任。
庄安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为合伙的性质对外部主体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向发起人中的一个或几个追究连带责任,发起人内部约定的责任承担份额只能用于内部追偿。
发起人王某对外承担了全部责任,有权向其他发起人追偿,本案中,发起人约定了各自的责任承担比例为“平均分担”,该约定有效,故王某可按约定份额向另外两位发起人追偿。
春园公司的董事长甲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司的利益,春园公司怠于追究,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且持股时间180天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位诉讼。
股东代位诉讼的本质意义是股东替公司维权,因为公司受到损害却怠于追究,由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股东为原告,侵权人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但是侵权人最终向公司履行赔偿责任。
公司减资程序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则根据债权人的要求进行清偿或者提供担保。上述行为既是公司减资前对债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股东对公司减资部分免责的前提。未经法定程序非法减资类比抽逃出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应承担责任。
1.当事人在二审中提起反诉的,二审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民事诉讼中,裁定再审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一律要裁定中止执行。
3.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再审提出新诉求的,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4.当事人申请再审原则上应当向原审法院提出。
5.甲、乙借款纠纷一案,丙区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经调解,甲、乙达成调解协议。若双方欲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可向丙区法院、调解组织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
管理人拟通过清偿债务取回质物,是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本案中,甲公司未设立债委会,故管理人应报告给人民法院。
票据转让的效力
乙公司作为背书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后手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该背书转让行为有效,丁公司可取得票据权利,只是丁公司不得向乙公司追索。
我国《票据法》认为票据转让方式唯有背书,且背书必须连续,直接交付并非我国票据法所承认的票据转让方式,本案中,丁公司只是将该汇票直接交付给了东方公司的财务人员张某,且是为了清偿对东方公司的债务。张某只是基于职务行为持有该票据,丁公司与张某之间既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票据的背书转让关系,张某并非票据的当事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鉴于乙公司记载过“不得转让”,那么保护乙公司的方式为不被间接后手追索,但仍应承担对直接后手保证付款的义务。故乙公司不能拒绝丙公司的追索,但可以抗辩丁公司的追索。
保险法知识
保险公司的询问列表即询问过程,就询问列表内容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一般询问列表包容性较强,保险公司通过列表内容可作出是否承保的判断,无需针对每一种疾病单独询问。
汪某明知刘某患有甲状腺结节而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2年内查明此事实,有权主张解除合同+不予赔偿+不退还保费。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C项中的101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侵权的案件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丙市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可以成为本案的管辖地,但不是唯一的管辖地。
网络主播
实务中网络主播与平台的关系不同,所得收入的性质也不同。如果网络主播受雇于平台或经纪机构,其收入系通过与平台或经纪机构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所得,故该所得定性为工资薪金所得;如主播未与平台或经纪机构建立劳动关系,而是以其个人身份为平台提供劳务,收入宜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如主播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以直播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收入宜认定为经营所得。A项直接将网络主播的收入定性为“经营所得”,排除了另外两种可能性,存在逻辑漏洞。
避税是以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因此避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而是处在两者之间,所以称之为“非违法”。
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或不合法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偷税有两个基本特征:非法性;欺诈性。
避税和偷税实施行为的时间点不同。为实现偷税目的所实施的行为是在纳税义务产生以后实施,而为实现避税目的所实施的行为是在纳税义务产生之前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权
确定甲公司为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有权控制他人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乙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了专利产品,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丁公司未经许可从事了“使用”行为,此行为不受权利人控制,故不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在授权过程中只进行过形式审查,错误赋权的可能性较大,且对外观设计进行无效宣告的期限较短,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诉讼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特殊情形的,可以不中止诉讼。D项表述过于绝对。
商标权同一天申请的,可以追溯到优先权日,而专利权没有优先权日这一说,只是不丧失新颖性而已。
甲公司擅自改变了商标A的标识,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A连续三年未被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甲公司对商标B没有商标专用权,又不是驰名商标,无权禁止他人使用,乙公司不侵权。
李某侵害了佳加公司的在先权利而恶意注册了“佳加”商标,属于“侵权”,应由被侵犯的权利人申请宣告无效,而非“任何单位或个人”
虽然佳加公司在李某申请注册商标5年后申请宣告其无效,但鉴于“佳加”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佳加公司可以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其请求应被支持。
李某违法使用了佳加公司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佳加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但因为佳加公司无商标专用权,而无权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商标权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丙超市销售的是乙公司生产的“正版”的清泉纯净水,甲公司的“清泉”商标虽然是驰名商标但并未注册,甲公司的权利保护范围是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清泉”商标。这里的“使用”指的是未经许可将他人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或近似的标志附着在产品、包装、容器、交易文书和广告之上,作为商标使用,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但这里的“使用”并不包括销售带有侵权商标的商品。所以丙超市并未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即要求管辖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法院应当在起诉时能够确定,如果在起诉时无法根据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的,该管辖协议无效,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至于谁是守约方,只能待案件经过实体审理后才能确定,故在起诉时无法确定,应当认定该管辖协议无效,本题A选项错误。在管辖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首先确定被告乙公司住所地为B县,B县法院有管辖权;然后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中约定履行地为C县,故以约定的履行地C县为合同履行地,C县法院有管辖权。
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
首先分析原告方,小张作为侵权法律关系中的受害人,为适格原告;同时由于起诉时小张尚未成年,应当由其监护人老张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故本案小张是原告,老张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本题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其次分析被告方,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67条规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故本案应当以侵权人小赵和监护人老赵为共同被告。故本案中小赵和老赵为共同被告,本题A选项正确。
当然,从常识上分析,开庭时小赵已经年满18周岁,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应当亲自参加诉讼,不存在法定代理人的问题,故B选项错误。
自认制度
首先,张某起诉经营者向某,法院追加甲公司为共同被告。由于本案只存在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故本案为必要共同诉讼。其次,甲公司庭前提交答辩状中承认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有两个考点:一是自认的方式包括在庭审中的承认,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的承认,也包括在庭前组织的证据交换、调查询问时的承认;二是代理人的承认构成当事人的承认,除非当事人在委托授权书中明确排除或者当场予以否认。故甲公司委托的律师在答辩状中承认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构成甲公司的承认。但问题是甲公司的承认是否构成自认呢?关键看必要共同诉讼人向某的意见:如果向某明确否认的,甲公司的承认不构成自认;如果向某没有明确否认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本案中对于甲公司的承认,向某没有明确否认,则甲公司的承认构成自认,且对甲公司和向某均产生自认的效力。最后,本题还涉及自认的撤销,撤销自认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之一:一是对方当事人同意,二是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在本案中不存在上述情形,故法院不能允许甲公司撤销自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