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管学习笔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2019-10-30  本文已影响0人  我是谁_250c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发布)第十六条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税 〔2016〕40号)第十七条规定:从2015年1月1日以后,新注册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持书面申请报告、《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审批表》、遭受灾害有效证明(由新闻媒体、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等材料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在5月20日前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征收机关,进行数据更新。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规定: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上述优惠政策,新注册成立的小型微型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的,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税[2015]72号

财税[2017]18号

冀财税[201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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