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如此约定,是否合法?

2020-12-14  本文已影响0人  邵帅Jello

     

 梁某是某公司的销售经理,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规定:梁某可以从产品销售利润中提取60%的提成,本人的病、伤、残、亡等企业均不负责。在一次业务出差中,由于交通事故,梁某负伤致残。梁某和该公司发生了争议并起诉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解决其伤残保险待遇问题。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的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既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合法原则包括: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形式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属于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梁某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公司不负担梁某任何伤残待遇费的条款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内容明显违法。因此,这一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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