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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7  本文已影响0人  榆木疙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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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在标准,现实活动,为人的私人的感觉的东西提供了一种用法。感觉基于这种用法而嵌入现实活动之中。在这里,现实中具有外在标准。从直观的颜色,感觉之于对象的或客观的颜色,性质,到个人的想法之于公共的人类行为方式。
主观表象本身一方面是难以被谈论。另一方面,即使我们说出一种感觉,我们说出它的目的何在,有什么用?基于人作为主体,情绪和感情意志等有宣泄的需要和必要。但是我们的感觉,譬如红,疼这样的东西,如果它们不是嵌入到别的事情中去,譬如一种情绪,一种审美意识,那么它们本身作为客体,就缺乏一种意识投注的原因的指出。

感觉和语言一样,只是符号。要在使用中表达意义。而非自身具有意义。基于我们的日常生活所考虑的东西而言。
想一下类似这里举出的例子,我们在说‘疼’的时候,在考虑疼时,总是和外部原因比如掐一下,以及其结果的表现联系在一起,比如某种肢体动作,表情。即使一个神经性没有外部原因的疼,病人在和医生谈到它时,也总是伴随着时间上空间上的特征。时间空间是客观的。手疼,头疼,指出疼在身体中某个位置,这是客观的。
我们缺少一种对于内部感觉的谈论的场景。我们在向另一个人说‘我疼’时,强调的也非描述怎么疼的那感觉,而是或者一种倾诉,情感上的;或者一种描述,比如和医生描述如何疼,这时有某些疼的标准,比如牙疼时和心跳并发的一下一下的,是刺疼还是闷的弥漫性疼;或者描述 ‘疼的眼冒金星,什么也没法想’,这是在结果上具有某张标准地作出描述。
考虑现象学的观念,概念直观总是参与一个观念物的构造。因素的部分,概念直观,并非就其本身受到关注:它是不独立的部分。或者按弗雷格的语言:不满足性。语境设定在满足的东西里。

最后一句。用注意力指向某种东西。指向的是不独立的因素部分的东西。我们可以指称某物。因为某物是空间时间确定号数上的整体的或满足的东西,是现象中的对象。而颜色,形状,是对象的性质。它们作为对象,并非现象中独立的,或满足的东西。它们是抽象的,不独立的因素部分:概念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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