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逃逸”与刑法中的“逃逸”是一样的吗?
虽然都是逃逸,但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逃逸”的理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逃逸”与刑法上的逃逸存在性质和证明标准的差异,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中的逃逸并不以被保险人主观上知晓发生人伤事故(仅需要知道发生交通事故)为前提,即使刑事判决未认定构成逃逸,但结合全案证据可以认为逃离现场存在高度可能性的,民事案件中可以认定构成逃离,但同时需考虑驾驶人逃离或离开现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刑法上的逃逸仅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肇事者在肇事行为发生后,害怕被司法机关发现,被追究法律责任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通常需要结合主客观因素来认定是否构成逃逸行为:客观上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先前行为,违背了先前行为引起的后义务;主观上有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刑事责任作为最严苛的责任形式,主要表现在对主观恶意的惩治,其要求的证明标准也更加严苛。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逃逸”,更准确地讲应当是“逃离”或“离开”事故现场。民事案件中逃离事故现场就已经可以作为认定其具有过错的一个因素,这里偏重考虑的是行为的客观表现,而不论主观故意。只要驾驶人知晓发生了交通事故,即使仅是轻微物损,其亦应立即报警、通知保险人并实施减损和救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中基本上都规定了逃逸免赔。设置这些条款的目的是督促当事人报警以便确定事故性质、责任、驾驶资格及是否存在禁驾事由等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当事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直到被抓获,其行为有违常情,陈述前后矛盾,难以排除具有规避违驾之嫌。即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未记载逃离人有其他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但其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足以认定其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具有过错。此外,即便是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可以证明逃离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能证明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具有民法意义上的过错。 虽然实践中大多数“逃离”或“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背后都有不可告人的目的,但不能排除少数驾驶人离开现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诸如:暴雨、光线黑暗、视角盲点、间接碰撞等情形下,驾驶人并不知道交通事故的发生;危及生命的情形下,驾驶人救治自己的需要。
所以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应该综合全案证据认定逃离现场并最终确定双方过错。 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中驾驶人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正确认定逃逸对过错原则的适用及保险责任的确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能促使事故当事人积极参与解决事故,维护交通秩序的畅通有序,保护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后果有多严重,内心有多恐惧,或者无论自己是否应当负事故责任,都不能一走了之,均应守候现场并积极采取救治措施,否则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