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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可回收锚索也应该立法

2018-03-07  本文已影响61人  艺术与艺术家

国内可回收锚索也应该立法

可回收锚索节能减排,是现在岩土领域的热点技术,但是国内的可回收锚索要么事先不允许用,要么事中事后没有管理,远不如临近的韩国(附件1)、日本(附件2)、甚至马来西亚规范,细究起来,就是缺一个立法。

属于自发阶段的国内回收锚现状

1.回收锚索和不回收锚索因为没有管理办法:

最后都不回收,造成障碍。

2.回收锚索允许使用,没有管理办法

最后低价竞争,优汰劣胜,回收比例不高。

3.不管是回收锚索还是不回收锚索都不允许使用,采用事先管理:

那么采用其他方法代替,浪费工期、浪费造价、实际对地球造成的障碍和碳排放更大。

4.有立法、有管理才能使用,如韩国、日本占用期收费(中国情况更简单,没有私有土地,最多租用70年)

结论:锚索入地界也采用占租收费的办法最好,但需要地方立法。

可回收锚索是一项低碳、节能、环保的技术,利国利民。

实行“占用期收费”是一项有效的管理措施,但要立法。希望各位专家和友人推荐全国或者省市人大、政协代表,帮助我们提案立法。

这样才能彻底改变国内回收锚,用也不是,不用也不是的尴尬现状。



附件1

首尔特别市钟路区道路占用认可与占用费等征收条例

第三条(占用费的算出标准)《道路法》第66条第4行与《道路法实行令》第69条第2行的占用费算出标准为如下图表。

如锚杆的外径为0.5m,长度为10m,共100孔,

则一年的占用费为63.25元x10mx100孔=63,250元/年

第四条(占用费等的收缴,征收)

①《道路法》第61条与《道路法实行令》第54条,对于已获得道路管理局来管理的道路的占用认可的使用者收缴占用费, 对于没获得道路管理局来管理的道路的占用认可的使用者征收赔款。

②区政府需要收缴,征收占用费时必须给缴纳对象发布纳入告知书。

③占用期间未到一年时的占用费按照使用道路占用认可的时间来收缴全额,占用期间超过一年时每会计年度单位来收缴当年的占用费为认可占用的时间为准,其后的点用非在会计年度开始后三个月内收缴,征收。

附件2

日本的相关管理条例

日本道路法及地方管理条例

中文译文

<道路法>

1. 道路占用许可

第三二条 在道路上设置以下各条规定的工件(人为生产制作的物件)、财产或设施,并有意继续使用道路的应当取得道路管理人的许可。

一.电线杆、电线、变压器塔、邮递箱、公用电话局、广告塔及类似工件

二.水管,下水道管道,煤气管道和其他类似物品

三.铁路,轨道和类似的设施

四.走廊,排积雪设施和类似的设施

五.地下商场,地下室,过道,化粪池和类似的设施

六.个街道摊位,产品场所和类似的设施

七.除上述各项内容外,内阁令规定的工件,财产或设施可能妨碍道路或交通结构的物品

2. 有意取得前款规定许可的人,应当向道路管理人提交左侧各项所列事项的申请表。

一.道路占用目的

二.道路占用期间

三.道路占据的地方

四.工件,财产或设施的结构

五.施工方法

六.施工时间

七.道路复原方法

(征收道路占用费)

1. 第三十九条 道路管理人可以征收占用道路的占用费。

2. 前款规定的占用费金额和征收方法具体按照道路管理者的地方政府的条例规定。

<道路法>

道路占用许可标准

制定日期:2006年3月15日 最近修订日期:2017年4月1日

根据“横滨市道路占用条例”(1954年3月颁布的“横滨市政条例第17号”)第3条的规定,道路占用的许可标准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第9节 关国内可回收锚索也应该立法

3. 地锚的占用

(1)综合考虑到挡土的安全性、对周围地基的影响、施工时间长短等因素并且这是一项与公共设施相关的土木工程,作为一种不可避免的施工方法的。

(2)通常,安装位置距离路面3.5米以下。

(3)拆除式锚索施工方法。

(4)在安装和使用期间,分隔距离应保持在不影响现有埋设物体等的范围内。

横滨市道路占用费用条例 别表(第四条)

占用物件

单位

占用费用

法第32条第1项第1号规定的工件

地下埋设的电线及其他线类

长度每1米1年13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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