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裁判,該如何是好?

2017-09-15  本文已影响48人  如心1976

乍見這標題,會不會覺得范圍好大?幾乎可以成為博士畢業論文的選題,从而形成等身的巨著。但我最関注的卻是最簡單的兩个詞:裁判和公正。

“裁判”相對簡單得多,顧名可以思義,基本上就是裁定和判決的意思,即人民法院這一国家的審判机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据国家法律對个案作出裁定(調解)或判決。

這樣看來,裁判并不复雜,作為裁判的主體,人民法院,需由法官作為具體的代表,在實際的个案中,从原告方的訴請出發,听取被告的辯解,根据相應証据,查明案件的事實;然后,通過了解兩造雙方爭議的焦點和心理需求,進行調解工作,如能促使雙方達成一致,則以裁定准予原告撤訴或調解方式結案,否則,就依据法律并根据三段論的邏輯模型,作出判決。(注:為使講述更簡洁,以下探討的都是民事裁判過程。)

那么什么是“公正”呢?一下子陷入了沉思,我竟无言以對。大家天天念叨著“公正”、“公正”,贊美著法官的公正,圬病著法官的不公,但究竟何為“公正”,恐怕沒什么人能清晰完整地表述出來。

万般无奈之下,繼續做拆字游戯。對于“公”字,《說文解字》謂:平分也,从八从厶(音司),八猶背也,韓非曰:背厶爲公。看完之后,依然不解,繼續查。

有解釋稱,“公”由“厶”与“八”上下两部分组成,对应英文单词:divide equally。其中“厶”表示“公有物”(注:這一解釋有待商榷),“八”表示“切分符号”。“公”最初表示“把猎物分配给氏族的每个成员”,逐渐表示“大众共同观看、收听、得到一个公共体”,最终表示“一切公形结构的事物现象”。

再來看“正”,《説文解字》謂之:是也,从止,一以止,凡正之屬皆从正。有解釋稱:正,甲骨文(囗,城邑、方国)(止,行军),表示征伐不义之邑,造字本义:行军征战,讨伐不义之地。古人称不义的侵略为“各”,称仗义的讨伐为“一正”。

還有更絕的解釋,稱:“正”由“一”、“止”组成。老子曰:“道生一,一生二……”。“一”是最接近于“道”的,所以,我们姑且称“一”为“道”;“止”:停止,所在之地。因此,“正”,即为“道之所在”也。

查了一圈,似乎越解釋越糊涂,但有一點得到肯定,那就是做到“公正”絕對不容易。突然想到之前碰到的一个案例,不禁又陷入了沉思。

原告以所有權确認之訴起訴至我院,稱原、被告系夫妻関系,于某年12月25日登記結婚,婚后購買坐落于本市某処的房屋及車庫,現該房産權登記于原、被告雙方名下。2016年過年期間,被告自愿与原告簽訂《協議》一份。

協議約定:1.因被告出現對婚姻不忠的行為,自愿放棄對婚后購買的上述房屋的份額,确認該房屋産權全部歸原告所有;2.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共同遵守。

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不協助原告辦理過戶手續,故起訴請求法院:1.依法确認以上房屋歸原告所有;2.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協議內容,協助原告將該房屋過戶至原告名下,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訴訟費用。

承辦法官与被告取得聯系,被告通過電話向法官辯稱:協議系脅迫下,无奈簽訂的,現在不想履行。

這案子該如何裁判?事實似乎很清楚,可是,夫妻一方婚內“出軌”,其為了維系婚姻簽訂放棄財産權屬的協議,是否屬于受“脅迫”的情形?在人身関系中簽訂協議,其受“脅迫”(注:如受脅迫的情形和程度)与在財産関系中簽訂協議所受“脅迫”之認定,應有怎樣的不同?

問題多多,但案件処理的走向卻有了不同。承辦法官查詢到最高院《関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関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承辦法官向原告方作了釋明。

最終,原告方決定撤訴(畢竟可退回一半近七千元的訴訟費),但原告的兩位代理律師特地赶到法院,約見了承辦法官,探討相関法律問題。

面對代理律師提出的“如果原告現在提出离婚,《協議》性質及效力如何認定”的問題,承辦法官給出了自己的思路,同時也點出了律師們的担心所在,同時建議律師跳出案件,放下經濟利益的考量,勸自己的委托代理人同樣放下經濟利益的盤算,好好听听內心的聲音,然后決定是否真的想离婚;如确實決定离婚,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為自已爭取最大的經濟利益。

案件以撤訴方式結案,雙方當事人甚至還沒打照面,案件中的法律問題也沒有定論。那么,當事人感覺到法院的公正裁判了嗎?我想,至少不會感覺不公正吧!

公平、公正,是為道;依法裁判,是為朮。以道御朮,無為无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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