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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解读(三)

2019-02-02  本文已影响26人  海潮Blockchain

接上文,继续解读《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能力、遵守的行为准则有哪些?

(1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此处的技术能力是指对国家禁止的信息内容,有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应急处置能力。

举例说明:作者写作时的敏感词汇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有能力采取措施,屏蔽、存储该信息并禁止该信息的进一步传播。

(2)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举例说明:用户在注册某一平台或项目时,必须与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

(3)对于使用者发布的内容和日志等信息,记录备份必须要保存六个月,并且要随时提供给执法部门;使用者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有权力采取警告、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并报告网信办。

此条以规定的形式明确了平台所拥有的权力,即对用户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

(4)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要配合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数据支持和技术协助,接受监督。

(5)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新的产品、应用和功能,必须要由网信办进行安全评估。

二、《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有哪些?

本《规定》从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都是针对前序违法行为采取的行政处罚条款。由轻到重分别是: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暂停服务、五千至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从《规定》可以看出,行政处罚还是贯彻了“轻轻原则“,可能是出于保护新兴行业的目的,处罚手段并不严厉,对于大机构来讲,最终的处罚就是暂停服务了,三万元罚款真是毛毛雨,更多的可能是社会影响。

三、补充条款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为补充条款。从业者必须在《规定》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补办相关手续。

四、思考

(1)概念是否过于模糊的问题。

《规定》并没有对“区块链技术”、“节点”等新兴事物做出一个明确的解释,个人认为,这是为了更好的监管,实施的篮子兜底,模糊定义不代表不好,毕竟是新生事物,要给予发展空间。

(2)《规定》征求意见是否过早的问题?

区块链技术自比特币发明至今已经无序生长十年了,这十年是野蛮生长的十年,太多项目涉嫌欺诈、传销,太多人被割了“韭菜”,区块链这个行业应该结束蛮荒时代,步入“文明时代”了,所以不存在过早的问题。

(3)“节点”如何定义的问题。

“节点”是个新词,在币圈,节点既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它的性质并不好界定。从法律上讲,我们如何定义法律主体?如果是组织,把它看做独立的法人公司还是项目的分公司?比如说EOS的火币节点,是EOS的分立组织?毕竟火币是一个综合性的集团组织(公司)。海潮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节点中,火币节点就是EOS的分支机构,其性质相当于分公司,其行为不仅对自己负责,还要对整个EOS生态负责。但是脱离了节点,火币就是一个独立法人公司。“火币节点”与“火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然了,如果“节点”存在问题,比如说散布谣言,损害了国家利益,那么“节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平台(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4)行政处罚是否过轻的问题。

某专家称《规定》的处罚过重,会阻碍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个人认为,最高处罚为暂停服务、3万元以下罚款,这样的处罚并不算重,相反,处罚太轻了。一个项目随随便便就几个亿,暂停服务可能感觉严厉一些,但是3万元以下罚款并不算重,甚至吊销执照、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都没有列入,已经非常宽松了。

(5)管辖权的问题。

按照《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提供信息服务的,均受到本规定的约束。这属于属地管辖原则,如果信息服务提供者注册地在海外,办公地点、办公人员均在海外,损害了中国公民的权益,如何管辖?是否适用于保护管辖原则(保护本国公民原则)?

海潮认为,应当以属地管辖为主,保护管辖原则为辅,即本国公民利益受损时,国家享有管辖权。

(6)行政处罚如何执行的问题。

圈内人都知道,很多的项目是去中心化的,注册地及办公地点都是在海外的,“警告、暂停服务、处罚款”这些行政措施是很难得到执行的,如何操作实践是立法者应该考虑的问题。

综述:透过《规定》,可以看出,争议的地方还是很多,尤其是“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节点”这些概念,需要官方予以解读。

网信办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的发出了信号,国家认同区块链的发展,要加强对区块链行业的监管,这对于区块链来讲,是不错的消息。

我是江海潮,期待与你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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