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2讲|马粪争夺案
作者:薛兆丰
刊载:得到专栏《薛兆丰的北大经济学课》
全文转录如下,仅供个人学习使用,特别地,对于部分内容做了解释、跳链:
你好,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大家经常讨论的问题,大家一般会觉得,要么是公平优先,要么是效率优先。它们两个是此消彼长、互相对立的关系。每当我听到有人这么说的时候,就想起一个故事,那就是非常经典的马粪案,那是100多年前的一个真实案子。
马粪案的故事
这个案子发生在美国,1869年4月6号,案中原告请了两个帮工,到马路上捡马粪,晚上6点钟开始干活,干到晚上8点,两个小时。这两个帮工,在马路上堆了18堆的马粪。马粪可是宝贝,堆起来以后,马粪太多拿不动,两个帮工就回去拿车去了。
这18堆马粪也没做任何标志。第二天早上,案中的被告看见了这18堆马粪,就问巡逻的人这马粪有没有主人,有没有让别人把这马粪给搬走。巡逻的人说,不知道这马粪是谁的,也没有让别人搬走。被告听了以后,觉得这马粪没有主人也没有标志,就把马粪搬回自己家里,撒到自己的田里去了。
到了中午,昨天的那两个帮工带着车过来。看见马粪没有了,一问之下,才知道原来是被告拿走了。双方发生争执,最后闹到法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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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创造财富,还是鼓励对财富做标志
如果你是法官的话,会把马粪判给谁?要是很较真的话,你当然会说,这马粪真正的主人是马,粪是马拉的,或者第二个主人,就是马的主人。在案子里面,这点确实也是辩论过的。他们双方,原告和被告都认为马粪的第一个主人就是马的主人。但马的主人已经放弃了对马粪的拥有权,他把马粪丢在路上,已经走了。
于是原告说,是他自己派两个帮工把马粪堆起来,付出了劳动,所以马粪应该属于他。但是被告说,不对,这马粪掉到地上,它就属于地上的一部分,这个地是公家的,所以不属于原告。原告让帮工把马粪堆起来,只是改变了马粪所在的位置,并没有改变它原来的所有权,所以马粪不归原告所有。
从公平的观念出发,你能说出谁对吗?双方好像都有一点道理。但我们想想,这马粪是经过人类无差别的劳动堆积起来的,它是财富,那么这财富应该归谁?最重要的是,我们到底要鼓励创造财富,还是鼓励对财富做出标志。
仅仅18堆马粪属于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个判决本身对后代人的影响,以及对后代人行为规范的影响。
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社会才会越来越好
我们先把公平放在一边。设想一下,这世界有两个村子发生同样的案子,唯一不同的是,在第一个村子里,把马粪判给了原告,也就是堆积马粪的人。第二个村子把马粪判给那个看见马粪,就把马粪拿走的人。这两个村子,过50年、100年后,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
可以设想,在第一个村子里面,由于把马粪判给了创造财富的人,那么生长在这个村子里的人,就会有一个预想,凡是聚积了人类劳动的财富,你就不能随便拿走它,你就要设想它是有主人的,要尊重别人的财富,不能见到好东西就拿走。那在这个村子里,人们保护财富所需要的努力就不用很大,就不会抵消财富本身的价值。只有这样,人们才会积极地去创造财富、积累财富。这个村子里的人就能活下来,而且会活得越来越好。
另一个村子,你只要看见别人的东西没人看管,就可以把它拿走。这时候,在那个村子里面,人们花在保护财富上的努力就很大,大到足以抵消那财富的价值。那么在这个村子里,大家就没有积极性去创造和积累财富。或者说他积累的财富也会被他们保护财富的努力所抵消掉。50年、100年后,一个村子能够繁荣,另外一个村子可能就消失了。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故事。
公正背后是效率考量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很多人讨论什么才是公正。他们没有想到,其实在这公正背后,讨论的是一个效率权衡的问题。
我们不能随随便便就把一个人投到监狱里面去,除非我们给他一个公正审判。不然的话,它是不公正的。它的含义是什么?不仅是不公正,也是低效率。
如果你能随便把一个人投到监狱里去的话,那人力资本就会受到很大破坏,没有人会有积极性去积累自己的人力资本,所以这是低效率的。当我们说不能随便拿人家的东西,除非你给出补偿,如果不给补偿,这是不公正的。在我们说这话的时候,它背后的含义是说,如果你随便拿人家的东西,那就不会有人有积极性去爱护、积累自己的财富,或者为了保护自己的财富,而花了太多的努力。
我们说一个交通肇事者,他应该负责任,当我们这么说的时候,我们是说,如果交通肇事者不需要负责任的话,那么马路就会非常混乱,马路的价值就会消失。
[课堂小结]
每当我们在讲公正的时候,背后的含义是说,它是符合效率的。只有那些让社会里每个人都有积极性去积累财富的规则,才是公正的规则;只有那些让社会能够存活下来的规则,才是公正的规则。也就是说,效率决定了公平,这就回到了我们在开头提到的问题。
当别人在讨论到底是公平重要,还是效率重要的时候,学过经济学的人会明白,其实在公平背后是效率的考量,不是单个人效率的考量,而是整体社会长远发展的效率的考量,它们两者是一体的。
[课后思考]
你能不能在生活中找一个例子,看上去是个公正的规则,但它背后其实是有效率的考量的?
注释:
Thomas Haslem v. William A. Lockwood, 37 (Conn.) 500 Connecticut, (1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