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阳光2018初级研修

2018-12-16

2018-12-16  本文已影响11人  欣欣然也

第63/77天

15.贝克莱的是与非

现在我们触及到“存在就是被感知”这个命题的真正含义了。贝克莱的思路是这样的:对于我来说,一只苹果的存在无非是指我看到了它的颜色,闻到了它的香味,摸到了它的形状、冷暖、软硬,尝到它的甜味等等,去掉这些性质就不复有苹果的存在,而颜色、形状、香味、甜味、软硬等等又无非都是我的感觉,离开我的感觉就不复有这些性质。所以,这只苹果的存在与它被我感知是—回事,它仅仅是存在于我的心灵中的一些感觉,当然,我可以设想一只我未曾看到的苹果的存在,但我也只能把它设想为我的这些感觉。在这些感觉之外断定还存在着某种不可被感知的苹果的“实体”,这是徒劳的,也是没有意义的。这个道理适用于我所面对的一切对象,包括我所看见的其他人。所以,譬如说,我的父亲和母亲也只是我的心灵中的一些感觉而已,在我的心灵之外并无他们独立的存在……

说到这里,你—定会喊起来:太荒谬了,难道你是你的感觉生出来的吗?是的,连贝克莱自己也觉得太荒谬了。为了避免如此荒谬的结论,他不得不假定,除了“我”的心灵之外,还存在着别的心灵,甚至还存在着上帝的心灵,一切存在物因为被无所不在的上帝的心灵所感知而保证了它们的存在。这种假定显然是非常勉强的,我们可以不去理会。值得思考的是贝克莱的前提:我们只能通过感觉感知事物的存在,因此,对于我们来说,事物的存在是与它们被我们感知分不开的。从这个前提能否推出“存在就是被感知”的结论呢?这里实际上包含两个问题:第一,事物的存在是否等同于它的可被感知的性质的存在?在这些性质背后有没有一个不可被感知的“实体”,用更加哲学化的语言说,在现象背后有没有一个“自在之物”?第二,事物的可被感知的性质是否等同于“我”(主体)的感觉?在“我”的感觉之外有没有使“我”产生这些感觉的外界现象,用更加哲学化的语言说,在“主体”之外有没有“客体”,在“意识”之外有没有客观存在的“对象”?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贝克莱主张第一个等同,否认现象背后有“自在之物”,这是今天大多数哲学家都可赞成的,但他进而主张第二个等同,否认现象在“我”之外的存在,这是今天大多数哲学家都不能赞成的了。

我只能说,前半部分貌似明白了,到了后面会越看越糊涂。

不过从这段话,我想到了别的,就是我们和孩子之间,和亲密关系之间。我们看到的,感觉到的,只是这个人整体中的一部分,或者说,是我们只看到了他们这一部分的面相。

一个完整的人,我们离这个人越近,能看到越是清晰,能看到的细节也越多。就像我们去看地球,身在地球上,我们看到了我们生活的土地,环境,山川河流海洋。我们去旅行,又看见了更多不同的风土人情,不同的地质面貌,随着季节的更替,风光也各不相同。倾尽一生,我们也无法看全地球的美景,无法了解它的全部。更别说,这只是地球的表面了。

如果我们从月亮上去看地球呢,地球又是另外一个样子了。地球到底是什么样呢?其实人也是这样呀,我们能做到真的说了解一个人吗?那我们自己呢?如此多的面相,如此多的可能性,我们基因写下的是什么呢,记录下来的是什么呢?我们表达的自己又是什么样的呢?一辈子哪里够呢,怪不得会有轮回之类的说法。

不知所云的我已经晕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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