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喜律师丨一则网贴引发的跨省抓捕
4月13日,红星新闻一则报道顿时引爆了网络热点,因在网上发帖称“鸿毛药酒是毒药”,广州医生谭秦东遭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警方以损害商品声誉罪进行跨省抓捕。
明显的杀鸡儆猴。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鸿茅药酒的质疑声很多,鸿茅药酒公司欲通过此案,给那些传播鸿茅药酒负面评论的人或者媒体一个下马威。
相反,这篇文章将鸿茅药酒推向了舆论风暴的中心点。
本案医生是否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值得考究。
案涉罪名规定在《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本案中,商品声誉是否受到影响,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如果说从退货的情况来看,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退货原因系该网贴导致,退货的原因可以有很多种。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案中,医生并没有捏造散步虚伪事实。
对于“毒药”,结合上文,应当理解为偏文艺的用词,正常人应当能够理解该“毒药”与我们正常所说的毒药的是有所区别的,并不具有真正的致毒性。
其次,对于正文部分提到的5个概念,均可以在权威杂志、网站上查询得知,而且全文基本上转载自其他公众号,而且部分正文内容转自权威媒体、网站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处罚公告。如果事实如此,本案根本不存在虚伪事实,不符合客观要件。
即使损害他人商品信誉,不存在虚伪事实,主要原因是商品的疗效没有得到患者的认可,这点,商品的生产者应当好好的反思反思。
最后,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
本案中具体因医生的网贴给“鸿茅药酒”带来的损失是无法精确的,而且没有办法证明是由医生的网贴引发两家药店退货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案医生符合主体要件。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医生并没有主观损害商品声誉的故意,其发表的网贴主要内容大都整理自其他处已发表的内容,自己原创的内容较少,“毒药“一词的使用不能表明医生具有损害商品声誉的故意。
综上,广州医生所发网帖并不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鸿茅药酒公司的举报主要意图并不在于对该医生的多么严重的惩罚,而且警告其他发表鸿茅药酒负面评论的作者。
药品的声誉不是这样通过司法途径打压负面评论积累出来的,只有得到患者的认可,通过患者的口口相传,产品才能长久的持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