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类进出口产品合规审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贸易安全水平,增强公司进出口货物报关合规性及安全性,提高企业进出口申报传输的规范性,提升通关效率,压缩通关时间,结合公司的业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进出口禁止类货物的合规性审查,是指对进口货物属性、法规符合性、申报内容及提交单证的完整性、贸易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合规性审核,以确保进口货物的海关编码归类、申报内容符合海关进出口监管规定的相关工作。
进出口禁止类货物合规性审查工作实行三级审查制度,初审复核两级审核由公司关务部门负责,核准事项由公司关务负责人负责签署意见。公司所有进口业务必须经经过合规审查程序方可提交报关行开展下一步的操作。
第三条 合规性制度审查范围:
(一)进口货物法规符合性审查,依据《国家禁止类进口商品目录》确认进口商品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类商品;
(二)商品属性审查。确认进口商品是否符合公司业务需求;
(三)企业资质审查。审核供货方是否拥有合法供货资质,防范货物出口方的潜在信用风险;
(四)贸易方式审查。审核贸易方式、价格条款、交货期、运输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是否存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
(五)贸易单据的审查。主要包括进口合同、发票、箱单、原产地证明及相关海关监管证件的审核,确认各类单证信息是否一致,单单单证是否一致,检查单证内容是否和申报内容存在冲突。审核细节如下:
1.贸易单证、报关单证;
2.贸易合同;
3.成交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申报:
4.关税与非关税事务;
5.贸易行为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6.知识产权使用与侵权情况;
7.敏感、管制货物的进出口合法性;
8.其他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审查的事项。
第四条 审查时间节点。禁止类商品合规审查工作一般应当自寄到申请之日起一至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事项依据实际审查情况办理。
合法合规性审查以书面资料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向海关咨询、请教法律顾问或行业专家以及委托专业第三方做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禁止类产品进出口合规审查人员须加强与合作伙伴的沟通,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深入探讨,广泛协商,及时提出合理性建议,对于不符合合规要求的进口合同,应当明确意见并列明原因。
参与进出口禁止类货物合规性审查审查工作的相关人员,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六条 审查活动结束后,审查人员应当及时出具合规性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情况;
(二) 单据完整性审核情况;
(三) 进口业务合规性建议;
(四) 其他有必要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 进口商品合规审查意见仅供内部使用,不得对外公开。
第八条 公司建立合规审查档案管理制度,合法合规性审查的所有相关材料,审查人员须及时收集并整理归档。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