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黑财建[2008]141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8-9-27
实施时间:2008-9-27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黑龙江
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加强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管理,规范、统一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确保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依据《黑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预算定额》,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投资的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地质勘查项目。在黑龙江省境内开展的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预算编制人员应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 地质勘查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设计确定的工作量、工作手段和方法、《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预算定额》及有关文件等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 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
第五条 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组成。
第六条 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预算编制人员姓名、加盖单位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号顺序编排。
第七条 预算编制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测区范围、地质概况、交通情况、主要任务、预期成果、项目预算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二)预算编制依据。说明项目预算编制所采用的有关技术指标、预算定额、费用标准及费率的依据;地形等级(根据《全国1:50000地形图地形等级集》与地形等级划分条件进行确定)、岩石级别、地质复杂程度选择的依据;对预算定额中没有标准的工作项目选取定额的相关依据;根据技术设计方案以表的形式列出与预算编制有关的实物工作量、项目实施区的1:50000图幅编号及图幅名称。
(三)选取定额标准和计算方法。说明预算表中各项数据的计算方法和定额换算关系;对新增加的技术方法、工作内容,在预算定额中查不到的,其预算编制应详细说明。
(四)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着重对项目投入与预计产出经济效益的分析;主要实物工作量部署的增减调整因素的分析;施工方案与技术要求的需要与可能方面的分析;主要工程手段生产组织对工程成本的影响分析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说明根据预算定额和经济技术指标编制的各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预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其他与预算有关但不能在表格中反映的事项。
第八条 项目预算应按规定的预算表格计算和填制。预算表格主要包括:
(一)地质勘查项目总预算及资金来源表,是反映项目资金来源及汇总项目总投资的预算表格。
(二)费用项目预算汇总表,主要反映直接费用(直接费、其他直接费、工地建筑)、间接费用(探矿权使用费、项目监理费、竣工验收费)、利润、税金、其他费用(前期工作费、土地青苗树木赔偿费、不可预见费)各项目投资汇总的预算表格。
(三)工作项目费用预算汇总表,是对各工作项目预算的汇总,反映各工程手段投资的预算表格。
(四)直接费预算表,是对人工费、材料费预算投资的汇总预算表格。
(五)人工费预算表、材料费预算表,是直接费详细计算的预算表格。
(六)其他直接费预算表,是对设备使用费、运输费、地形图购置费、其他资料购置费、岩矿测试的汇总预算表格。
(七)设备使用费、运输费预算表、资料购置费预算表,是其它直接费详细计算的预算表格。
(八)岩矿试验费预算表,是对岩矿分析、化探分析、土壤分析、水质分析、非金属矿分析、煤质分析、岩矿鉴定与试验、选冶试验费用详细计算的预算表格。
(九)工地建筑预算表、间接费用预算表、利润预算表、税金预算表、其他费用预算表,是按规定的提取费率进行计算的预算表格。
第三章 项目预算的组成和项目划分
第九条 项目预算内容包括项目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税金、其他费用。
(一)直接费用由直接费、其他直接费、工地建筑组成。
1、直接费,指直接耗用于地质勘查项目工作中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由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组成。
直接人工费,包括直接从事地质勘查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工资性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按工作项目分别编制。公式为:
人工费=工作量×人工定额×人工单价
直接材料费,包括地质勘查项目工作中耗用的各种材料、燃料及动力、专用管材摊销、零配件及其他消耗性物品等,按工作项目分别编制。公式为:
材料费=工作量×材料定额×材料单价
2、其他直接费,包括地质勘查项目工作中发生的设备使用费、运输费、地形图购置费、其他资料购置费、设备仪器检测鉴定费、岩矿测试费。
设备使用费,指地质勘查项目工作中使用各类设备、仪器所损耗的,并按规定应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公式为:
设备使用费=工作量×设备定额×设备原值×费率(13%)
3、工地建筑,指工作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必须修建的简易路、简易房屋或购置帐篷等所发生的费用。公式为:
工地建筑=(直接费+其他直接费)×费率(5%)
(二)间接费用,指地质勘查生产单位为组织地质勘查项目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交通费、办公费、行政管理费用、设备使用费、项目监理费、竣工验收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工会经费、保险费、税金(指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以及财务费用。公式为:
间接费用=直接费用×费率(10%)
(三)利润,是指项目实施单位依法应获取的利润。
公式为:利润=(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其他费用)×费率(5%)
(四)营业税金及附加。公式为:
(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其他费用+利润)×税率(5.55%)
(五)其他费用,指为实施地质勘查项目工作而发生的上述各项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探矿权使用费、土地青苗树赔偿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1、前期工作费,指地质勘查项目在实施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立项前期调研、论证、可行性研究费用;项目设计预算编写及审查费(其中预算编制按0.05%-0.1%计算)。公式为:
前期工作费=直接费用×费率(2%)
2、土地、青苗、树木赔偿费,指地质勘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土地青苗树林的赔偿费用。此项费用必须按实际情况计算,并提供充分的计算依据。
3、不可预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而增加的费用。公式为:
不可预见费=(直接费用+间接费用)×费率(1%)
第十条 地质勘查项目按工作项目划分包括:地形测绘;地质测量;物探;化探;遥感;槽探;浅井;坑探;钻探;岩矿测试;其他地质工作。
(一)地形测绘,主要由控制测量、地形测量、制图、图形数字化、地质图清绘等项工作组成。
(二)地质测量,主要由区域地质、区域水文地质、生态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与专项地质、水文地质、生态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测量等项工作组成。
(三)物探,主要由磁法、重力、电法、地震、放射性、测井等项组成。
(四)化探,主要由土壤测量、岩石测量、岩屑测量、水系沉积物测量、汞气测量、测网布设等项工作组成。
(五)遥感,主要是进行遥感地质解译。
(六)槽探,挖掘深度为3米以内的土层、土石层、石层。
(七)浅井,由浅井、砂井组成,挖掘深度为3米至20米。
(八)坑探,包括机掘平巷、机掘竖井、斜井、手掘坑探等项工作。
(九)钻探,由机械岩芯钻探、砂钻、取样钻、水文钻探、地热钻探、工程地质钻探、原位测试、抽水试验等工作内容组成。
(十)岩矿测试,由岩矿分析、化探分析、土壤分析、水质分析、非金属矿物性测试、煤质分析、岩矿鉴定与试验、选矿试验等工作内容组成。
(十一)其他地质工作,由路线踏勘、矿点检查、工程点测量、地质编录、岩芯采样、设计论证编写、报告编写等工作内容组成。
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制的依据、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为:
(一)项目技术设计;
(二)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预算定额;
(三)有关项目管理规定;
(四)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其他文件规定;
(五)其它行业定额标准。
第十二条 地质勘查项目预算一般应按如下程序进行编制。
(一)了解项目工作地点、规模、类型、技术手段方法、技术经济指标等;
(二)确定编制原则和依据;
(三)确定各项工作量;
(四)确定编制预算所采用的定额标准和有关数据;
(五)编制各单项工作预算;
(六)汇总总预算;
(七)预算编制的复核与修订;
(八)编制预算说明;
(九)预算打印、报送;
第十三条 地质勘查项目预算一般按以下方法进行编制。
(一)按工作项目内容,选择、确定切合实际的预算标准;
(二)确定工作量计算的项目,计算工作量;
(三)确定各工作手段相关的地形等级、地质复杂程度、困难类别、岩石级别、比例尺及网度、分析项数等;
(四)编制项目预算表,应严格按照设计预算工作项目目录的内容及顺序,认真编制预算表,具体方法为:
1、选取定额标准,编制各工作项目的预算计算表;
2、汇总各工作项目的预算计算表;
3、审核、调整项目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