蹭明星热点被认定为侵权,赔偿!

2020-03-30  本文已影响0人  知法如山

普法小文章系列

一、以此为鉴

未经许可,直接利用明星的肖像、姓名进行商业宣传,是侵权行为。文章中使用明星的肖像、姓名,但未直接用于商业宣传的,如发布文章的网站、公众号在文章中及文后附加广告,也有被认定为侵权的风险。

本案中,被告公司转载了载有明星肖像、姓名的文章,在文中附加发布了自己公司的广告,明星起诉后,该公司被判侵权。当然,本案中被告发布的广告和内容有关联性(文章写的明星驻颜有术的内容,公司发布的是美容广告)。值得注意的是,所附加的广告内容和明星文章内容没关联性时,如果能证明广告发布者明显因发布和明星有关的文章而获得额外利益,仍存在被认定为侵权的可能。

二、基本案情

被告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号“xx整形美容医院"中登载了《34岁xxx恋上90后小鲜肉:只要保养好,老公还在幼儿园!》、《你的前半生靠青春无敌,后半生靠美颜相机?》的文章,上述文章中共计使用了原告的十三张图片作为配图。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借助原告主演电视剧热播之势,使用原告的姓名、图片作为配图,并同时配有被告整形美容项目、价格等相关的广告图片。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姓名权等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及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而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出具书面的致歉声明,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致歉版面不小于6cm某9cm),并在侵权微信公众号“xx整形美容医院"上连续30日发布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公证费74元、律师费3,000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被告公司辩称:其公司仅是一个地级市县区的医院,公众号影响小,涉案文章阅读量少,平均仅116.5人次。涉案文章具有娱乐性,不是被告原创,均系转载,被告并非故意侵权,已停止侵权,删除文章。

三、判决结果

(一)被告应就其侵害原告肖像权的行为在微信公众号“xx整形美容医院"连续十日刊登向原告的书面道歉函(内容需经本院审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共计43,0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四、判决理由

(一)关于被告是否侵权。

被告文章虽为转载,文章内容涉及被告经营范围中美容项目的推广,属于营利性的宣传活动,被告在上述文章内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的肖像,侵犯了原告肖像权,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

经济损失根据原告的知名度、代言费用的情况,被告的侵权时间,综合被告网站的性质、登载原告肖像图片的位置、内容,以及营利性企业使用公民肖像图片应支付使用费等情况,酌定为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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