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的无形资产处置
内容摘要:破产案件中,无形资产处置中存在各种问题,重点刨析了无形资产处置中被无视,忽略,评估条件、评估信息的不准确,价值被低估,变现难等方面问题以及存在原因,并针对面临的问题,提出资料对接鼓励机制建议,引入无形资产专业人员,吸引多方参与等处置建议。
市场风云变化,碰上高速发展的现代化,昨日还是人人追捧的企业新秀,今天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而被债权人追上法院——
当企业因为各种原因实在经营不下去,破产也是必然的程序,无论是企业主主动进入破产程序,还是弃逃的企业被债权人逼着进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法》,指定破产管理人,成立债权人委员会,都能相对有序地处置破产人未了的运营,各种资产的变现,各种债权的偿还,使得破产人顺利完成破产清算,结束它的使命。
一、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处置方式
根据《破产法》第111条和第112条规定,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然后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并且法律明确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必须通过拍卖进行。当然也还留了一种可能的处置方式: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目前破产财产的处置大多以拍卖为主,随着网络的普及,现在绝大部分拍卖也都不仅仅在本地法院进行,大多也放到阿里拍卖平台上,供更多想参与拍卖的人参与,也促进了进一步地公平、公正、公开。
当然也有少数债权人会议可以达成其他变价方案,以实物分配的方式分配破产财产的。只是这样的分配方案一般只存在于债权人数量相对较少,而破产财产相对清楚,简单,债权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来达成共同的实物分配方案。
二、无形资产的处置方式
在《破产法》第112条中,对破产财产的处置还另外一个规定,即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之所以规定无形资产可与其他财产分开单独变价,是因为无形资产的特殊性。
无形资产,因其无形,没有其他有形资产自己的存在就提醒债权人跟管理人必须处置它。在比较早以前的破产案件中,经常被忽略。
随着现在无形资产的进一步受重视,破产财产中的无形资产越来越受重视,尤其是现在的互联网企业,公司最大的资产基本上就是他们所拥有的版权,专利,商标和数据库等无形资产。
所以在破产案件中,无形资产的处置越显重要。
三、破产案件中,无形资产处置存在的问题
因为无形资产的特殊性,虽然在破产案件中,对无形资产越来越重视,但目前还是存在不少问题,最主要有以下几种:
[if !supportLists]1. [endif]被无视,忽略
这种情况现在可以说越来越少了,但目前破产管理人基本上还只是简单查询破产企业商标,专利,版权方面信息。
比如商标的授权使用之类,有可能并没有经过商标局许可备案,所以在商标局官方信息中,并没有体现。当然这个可能已经是涉及到合同和破产中合同管理等问题了。
另外一个就是版权登记并非强制性要求,所以不少企业的各种创作作品并没有进行登记版权,也就没有版权证书,但企业却花费了不少成本来开发,创作,而作品本身也具有不少价值。没有办理登记,没有版权证书,破产管理人通过版权局信息数据库,也不可能检索到相关信息,当然也容易被无视,忽略了。
还有一种就是商业秘密,这方面可能更加麻烦,虽然也属于有价值的无形资产,但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一般企业原有相关人员大多不在岗位,移交资料严重不足,商业秘密除非有明确的资料或者原企业主主动配合,不然很难变现,一般只能放任无视。
[if !supportLists]2. [endif]评估条件、评估信息的不准确
虽然越来越多人重视无形资产,但对于无形资产的评估却一直存在很大的问题,国际上常用的无形资产评估法主要有市场价值法,收益法,成本法。
市场价值法需要有市场参考价值,类比的条件近似的无形资产,而在破产案件中,这样的对比案例往往很难找到,即使有某些条件类似,比如之前市场占有率,品牌年限之类,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破产企业的经营状况的恶化,这个可能极大影响企业的无形资产(尤其是商标,版权还有商誉方面),那这个时候的市场价值法评估,可能会直接把价值估低,以迎合当时的市场对该无形资产的评价;也可能会把价值按照原有的市场价值评估,评估出来的价值超过市场预期,导致后期的变现难。
收益法采用的是根据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无形资产价值。但是现实生产经营中,一般很难把一项或几项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或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单独出来估算,因为一个项目的完成还跟其他企业因素相关,另外一方面,如果该无形资产还处于早期,那这个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的缺陷就更明显了。
成本评估法是计算替代或重建一项无形资产所需的成本。那些能被替代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可以适用,也可以从因无形资产使生产成本下降,原材料消耗减少或价格降低,浪费减少和更有效利用设备等所带来的经济收益方面的评估计算,来评估出这部分无形资产的价值。但是该无形资产是不是可以获得替代技术、开发替代技术的能力,还有产品生命周期各种因素的影响,造成了无形资产的经济收益很难确定,成本评估法在应用上受到明显限制。
[if !supportLists]3. [endif]价值被低估
现行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存在的各种缺陷和不足,致使评估价值偏差较大。而无形资产在市场中普遍价值被低估,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A.被委托的破产管理人不懂无形资产。在破产法中,被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无论是律所的律师,还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大多擅长处理破产案件,尤其是平衡协调各种债权人以及破产资产的变现、分配。但对于无形资产,普遍认识不足,经常看到拍卖的无形资产中出现啼笑皆非的情况。
比如比较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列出了早就无效的资产(比如商标申请注册,早就被驳回的商标,本来拍卖的时候就不能列入资产,但破产管理人依然把该商标列入出了破产财产中。)。已经到期或者无效的专利,也常在破产资产中闪现身影。
还有一种就是没有分辨哪些无形资产需要捆绑,哪些不应该或者不需要捆绑,曾经见到过拍卖一个商标,上面写明了,该商标与之前已经被某某人拍卖所得的商标必须捆绑(这两个商标也都是破产财产之一,只是被人为分开拍卖了),导致的情况是,后面的商标如果别人拍卖下来,也无法转让,而前一个商标也无法办理转让手续(商标法有规定,转让商标,转让方名下近似或者关联商标需要一并转让,否则驳回转让申请。)也经常有不需要捆绑的,把破产公司一系列无形资产打包出售,拍卖。而这些无形资产中可能有商标,版权,专利甚至其他无形资产,当然打包之后的总价也上去了,而对其中某一部分无形资产感兴趣的买家,面对着莫名其妙捆绑的其他无形资产,是否参拍,如何出价变成了一个大难题。而对于并非志在必得的买家,这个时候选择的可能更多是放弃吧。
也可能因为只中意其中的部分无形资产,导致整体拍卖价格上不去。比如2021年6月9日刚拍卖成交的深圳市派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名下70项无形资产(包含66项商标权、4项著作权)情况下,即使吸引了11位报名参拍者,进行了47轮出价,也只拍出了5.08万的价格,每项无形资产单价仅726元。
B.破产管理人一方面不懂无形资产,另外一方面也为了尽快完成案件,没有做更多尽职调查。大部分无形资产拍卖中都写着这么一句话:对于此次拍卖的注册商标是否许可他人使用,管理人不详。竞买人务必自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核实拍卖标的是否存在查封、质押及是否可以转让变更等情况后再行竞买。
对于其他资产,一般评估也好,双方协商价格也罢,对于资产中存在的缺陷一般都会明确列明在公告中,如房屋有租赁之类,而拍卖中咨询电话基本上是破产管理人的,面对资产的基础信息,破产管理人都可以清楚说出其中的缺点,而对于无形资产,大多数都是有其他缺陷,管理人不详。
缺陷不明,导致欲参拍人需要更多时间和精力去考察拍卖物,而且需要是对拍卖标的比较熟悉的人才可能知道如何更好了解该拍卖无形资产是否存在缺陷,是不是存在不可解决的缺陷,或者说是否值得出价,值得出多少价格。
因为对拍卖标的物缺陷不明,为了确保尽快变现,通常采用低估标的物的方式来实现变价目的。
C. 接管的资料严重不足,后期拍卖变现后,转让、变更风险大,导致参拍人犹豫甚至出价偏低。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资产一般在破产企业运营出现问题之后挺长时间(出现运营问题,影响兑现,引起债权人起诉等等步骤,各个程序都可能需要比较长时间),企业运营不善,各岗位人员流失也成了必然,而对应的各种资料缺失也成了必然;甚至破产清算时,有些企业早已进入停止运营,管理人常处于没有相关材料交接人的状态,这也导致了很多无形资产遗落,或者被忽略。即使管理人尽职调查,找出破产人的无形资产,也会因为相关文件的丢失,造成权利待定,甚至权利丧失,至少也给后期的拍卖带来更多成本,导致拍卖价格偏低。
[if !supportLists]4. [endif]变现难
无形资产在破产财产处置中,变现难度远远大于有形资产。主要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A.资料缺失。某些无形资产,证书之类资料缺失,仅仅是程序麻烦些,补证麻烦些,当然也会导致拍卖价格也低些。但是某些无形资产,资料的缺失却会导致该无形资产形同虚设,比如软件著作权,如果没有了源代码,即使光有一份软著登记证书,也形同虚设。而对于很多技术秘密,内部资料的缺失,基本上意味着这个技术秘密的遗失(通过正常破产管理变现角度,其他可能再利用角度暂且不论)。
B.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无形资产被无效,撤三等程序申请,导致无形资产权利待定,甚至无效。
在破产企业商标拍卖中,经常可以看到公告中有这么一句话:因本次拍卖的商标已多年不使用,可能存在被国家商标总局撤销的风险,将来可能存在权属纠纷,竞买人应在竞买前慎重考虑相关风险,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同意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因为标的物确实存在类似的风险,而此时破产人早已陷入经营困境,无力去管理无形资产,也可能没有正规在使用这些无形资产,导致在无效,撤三等程序中,即使有心也没有足够证据材料来做答辩,从而导致无形资产被无效,被撤销。即使有人已经拍下,也需要一段比较长时间来完成转让、变更手续,而这期间也可能发生权利变动。如果是正常运营的企业,转让方会与受让方一起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很简单就可以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对于破产企业,却没办法提交相应证据材料,导致了转让变更中的风险增加。
当然还有转让变更程序中要求补证的,尤其是涉及到转让方也就是破产人方面信息的补证,经常也会很被动,无论时间上还是实际效果上,不仅可能增加转让变更的工作量,还可能增加转让变更被驳回的风险,这也增加了欲参拍人的犹豫。
C. 变现后可再利用率低
相关资料的缺失,对接人员不明与不配合,致使破产案件中不少无形资产变现后,拍卖企业再利用率很低。比如很多专利技术,因为资料缺失,就剩下一张证书和简单的申请文案,内部的信息缺失,其实很难达到最优方案。再如软件数据库,一旦相关资料没有如期交接,一方面再研究这些数据难度也大,另外一方面可能因为耗费时间研究相关数据信息,可能替代方案的出现,市场竞争的加入,导致该无形资产的价值没办法体现。
这也增加了欲参拍人的犹豫,从而增加了变现难度。
四、破产案件中无形资产处置的几点建议
破产案件中,无形资产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最终难以变现,难以实现社会资源的良性再利用和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有不少是固有问题,也有不少确实是目前状态下难以解决的,可能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再进一步完善。本人根据自己平时工作经验,说下自己几点不太成熟的建议,期待更多更适合的方案和建议。
[if !supportLists]1. [endif]资料不全的问题。
这个可以算是所有无形资产中最大难题,也是最严重问题,也算是根源性问题。这问题单靠个人自觉和努力可能有点苍白,如果引进相关政策的强制机制,鼓励破产人的原管理人员积极配合破产资产变现,为破产资产变现提供的各方面便利,可以在随后的就业限制,个人信用等方面给与一定的优待。当然,相反的,也要进行一定的惩戒。
这方面期待有关部门的更多参与和规范,只是在布局的时候,应该更多考虑鼓励,提倡。
当然在破产程序中,各环节相关人员的更紧密配合,并且建立资料交接清单和管理责任制度,也可以更大程度缓解资料不全的困境。
[if !supportLists]2. [endif]破产管理人中引入无形资产专业人员。
上面也提到,目前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对于无形资产大多只有初步认识,如果在破产管理人中引入无形资产专业人员,专门来解决无形资产的相关问题。
无形资产专业人员对破产程序了解都相对有限,如果独立承担破产管理人职责问题可能更多。可以采取这样的方式,破产管理人不变,在相对简单案件中,可以引入无形资产专业人员的咨询指导,把无形资产的部分处置工作转交给无形资产专业人员,也就是无形资产专业人员为破产管理人提供无形资产部分的尽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置建议,由破产管理人统一来安排具体的破产程序。
对于破产案件复杂,尤其是其中无形资产相对多的企业,可以采用破产管理组,而在其中吸引无形资产专业人员参与,由他/她来负责其中无形资产的处置。
虽然这样的操作,表面上可能增加破产成本,但是通过无形资产专业人员的尽职调研,对破产人的无形资产的具体分析,调查,拆解,提出处置方案,可以简化后面不必要的程序(比如对已经无效的无形资产的拍卖),还可以提高无形资产的变现能力,也能更早规划无形资产交接资料,减少资料对接的缺失,降低了无形资产变现过程难度,增加无形资产变现后的再利用率,从而更好实现破产中无形资产变现,促进破产程序的有序开展。
[if !supportLists]3. [endif]吸引多方的参与。
在破产资产处置中,《破产法》首先提倡公开拍卖,其次也可以债权人会议协商。就目前的拍卖中,参拍的人员在互联网促进下已经有了很大幅度的增加,但对于每个个案,参拍的人员范围还是很小,更多的是并不知道这些拍卖情况,不知道如何参与。
让更多人更多相关企业参与到破产资产尤其是无形资产的变现和再次利用上,主要可以吸引三类人参与:
首先就是债权人。大多数债权人是因为业务往来变成了债权人,一方面破产资产变现效果与这些债权人息息相关,另外一方面这些债权人所处的行业通常与破产人有关联,他们也更可能对破产人的资产,尤其是无形资产有一定了解和把握,通过他们的参与,来推荐意愿参拍人,可以比较好地扩大欲参拍人范围。当然债权人如果有需要,完全也可以参与竞拍。
其次就是近似相关行业的可能参拍人的邀约。在以往的拍卖中,缺少互联网的加持,破产财产的拍卖会以另外一种形式“悄悄”进行:对相关可能参拍人进行邀约。现在加入了互联网,吸引了更多其他人参与,但这方面也”悄悄“减少了。相对于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针对性更强。
平时工作中,经常遇到客户让我对他们的商标估价,而且这个估价一般是没有什么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我经常半开玩笑跟客户说,如果你非要这么问我,我就告诉你,你的商标价值1000块,因为我知道你花了1000块让我们代理所代理注册的。最后我也会加一句:当然商标真正的价值来自于你们对商标的使用,而非简单的注册。
其他无形资产也同理。
其实我会这么说,不仅仅因为我没有做足够的市场调研,还有更主要的原因:我并不需要这个商标。
无形资产只有在合适的人手上才可能发挥更好的效果。就像跟别人说给他可口可乐的商标品牌,如果对无形资产不了解的,估计会来一句:“要那个干么,还不如给我几瓶可乐来得实在。”但如果知道可口可乐前董事长罗伯特·士普·伍德鲁夫说过,即使可口可乐全球的工厂一夜之间被烧毁,公司仅凭“可口可乐”这个商标,就可以在短短几个月内重新建厂投资,获得新的发展。相信选择立马有区别吧。
如何在拍卖过程中,吸引近似行业甚至竞争对手的参拍,也是无形资产变现最大化的一种方式。
最后就是吸引更多社会人士和企业的参与。如果有足够的宣传,让更多人知道相应的破产资产的变现情况和参拍情况,就可能吸引更多对这些资产感兴趣的人或者企业的参与竞拍,不仅会让破产资产中的无形资产变现能力提升,也可以让有实力的企业或者个人更好利用这些无形资产,让这些无形资产进一步发挥它们应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