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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型诈骗中通过资金去向,如何判断非法占有目的

2024-02-22  本文已影响0人  重庆刑事黎律

资金去向是认定借贷型诈骗,借款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重要标准,资金去向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随意处置,把别人的资金拿到后,随意的挥霍消费。

第二就是携款潜逃,这个比第一种情况还恶劣。

第三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个直接从法律上推定它是非法占有目的。

第四是投资高风险的项目。比如投资股票、基金、期货等。但用于投资合法的商业项目,一般不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比如说借钱的时候,我说我要投资于房地产,但是拿到钱款以后,我没有用于他资房地产,我用于投资了开了一个饭店,因为他本来说要用于投资房地产,他结果他用在了投资饭店,虚构了吗?虚构了,但是这能算得上刑法意义上的虚构,所以你不能认定他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了。

最后一种情况就是是个人私用,尤其是还个人债务,这里边可能存在借新还旧的问题,我们还要看还原来的什么债务,还原来的是合法债务还是还原来的非法债务。要认定个人私用里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拿了钱以后,挪用之前,有没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说他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一般还是推定不了。但如果说他已经资不抵债,没有偿还能力,还拆东墙补西墙,那基本是可以认定有非法占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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