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监护制度
《民法典》中的监护制度,是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同时也为监护人的确定提供了法律依据。监护人的确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指监护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置的监护。
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而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去世的,则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下列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又称协议监护,是指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但是这种确定继承人的方式应当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思。
《民法典》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三、指定监护
是指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在指定监护人确定前,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此时,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遗嘱指定监护是一种特殊的确定监护人的方式,是指被监护人是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值得注意的是,只有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父母时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四、委托监护
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监护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法定监护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父母虽然将其子交给他人代管,但其仍是法定的监护人,其父母监护责任不能因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职责而免除,父母应承担民事责任,负责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受托监护人的过错,应以疏于履行监督义务为标准。对于疏于履行监督义务的判断,应坚持“个案判断”原则和“利益衡量”原则。史尚宽先生认为,监督义务的判断“不独已尽一般的所要求之监督义务,而且就该加害行为特别情事,亦应已为必要之监督,始可免除疏懈之责。……又监督之疏懈与否,应以加害行为之时为准。即于此时法定代理人是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尽其监督之责任”。(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4~185页。)由于被监护人“加害行为之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很难对受托监护人的监督义务作出一般性规定,而只能根据个案的情况,综合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被监护人的自身特点(年龄、性格、过往表现)、健康自由发展空间、教育义务的履行情况、受托监护人的履行成本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同时,在考虑受托人的责任时,还应依据委托合同的有偿和无偿等因素,决定受托人的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