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

2018-08-27  本文已影响4人  NydiaPeng

保险作为人们生活当中的一种风险防范措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今天就来讲一讲保险的一些基本知识。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有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这个划分标准是我们常用的,划分标准。

从理论上来说,保险法有四个基本的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1)主要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要求,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都要尽到信息的告知义务。投保人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告知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因为这会影响到,对方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对于保险人来说,应当,告知,一些,除了具体的保险条款外的,同时对于免责条款要做特殊提示,而不能以概括性条款,来告知投保人,而实行这条原则的方式就是通过询问和回答的方式来进行。

对于投保人,他们有遵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证义务。

(2)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违反保证义务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者是不赔偿,但是,订立时保险人已经知道,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应当赔付,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指导或应当知道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用,依照最大诚信原则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至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既然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关于是否退保费的情况,如果,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那么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反保险费,如果是投保人,因重大过失,违反告知义务,并且对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应该退还,保险费。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通俗来说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站在法律的角度,对该事项应该享有的利益。

该项原则的一般构成要件有合法性,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经济性,就是可以用货币计量估价,确定性即客观存在,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人身保险,在保险合同订立的时候,它具有保险利益,他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自己相关的本人配偶子女中,以及上述人员以外的和投保人有抚养赡养过,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还有和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没去店里合同的,那么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就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的保险费,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财产保险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的时候,它具有保险利益,也就是说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具体表现为,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如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的,财产保管人,以及合法占有财产的人,如承租人,承包人。

三、损失补偿原则。

主要是针对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举例。某公司,购入一项价值120万的设备,为该项设备投保60万元,当该设备发生80万元的损失,同时支付6万元用于止损。该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万元呢?

该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投保的金额,占该项设备实际价值的比例来支付来,根据,该设备方的损失,进行赔偿。即赔偿46万元[80×(60/120)+6]

四、近因原则。

保险人对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即也就是保险事故和损害后果之间应该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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