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也是竞争力
甲乙二人共谋干违法事,被警察抓住。经隔离审查,甲乙二人双双招供,均被判刑8年。为什么呢?警察对甲乙均宣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并对甲说,乙已将你二人之事和盘托出,如你拒不交待,乙将免予处罚,而你将蹲10年大牢;如果你主动交待,可予以减轻处罚。出于对甲乙共谋的不信任,甲会将二人之事尽数交待。警察对乙如法炮制,于是乙与甲一样,尽数招供。甲乙双双入狱8年。
8年之后,甲乙再相遇,在互相指责对方背信弃义后,又别无其他谋生之法,只有再次共谋干违法事。因为第一次入狱的教训,甲乙痛定思痛,定下“君子”协定,如再度被逮,决不违背出卖对方。事后在警察局,警察故技重施,甲乙二人坚守协定,守口如瓶,警方无奈,只好放人,甲乙无罪而返。
为什么甲乙两次共谋、两次博弈,结果却截然不同?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是双方的“学习”、经验使然。有了第一次蹲大牢的教训,双方知道不信任对方、放弃合作对双方而言,均是不利的,于是,在第二次共谋合作中,双方约定:
•我坚信对方会履行协议,不会违背我
•哪怕对方要出卖我,我仍然按以前的协定行动--“最不利”选择
就是甲乙两者均坚持这“最不利”选择,使双方结果获利最大!
中国民间有句俗话:吃得亏,打得堆。意思是要长久有效合作(打得堆),需要合作双方有“吃得亏”的精神和勇气--即“最不利”选择。从博弈的角度讲,长久合作意味着重复博弈。这时,重复博弈双方的行为选择就会发生变化,在每次交易中,“一锤子买卖”、“赚一笔就走”的做法势必失去市场,因为交易的对手也这么做,结果导致双方获利最小,这不符合交易博弈双方的需要。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企业要“永续经营”,与作为群体的员工是“无限次”的重复搏弈,应当以“最不利”选择以维护企业在员工心目中形象,以诚信和宽宏赢得员工的信任,也就是说,企业不妨“奉献”在前,才会有员工的“奉献”。以此作为企业价值理念来决定企业主导的劳资关系处理方式,要不,如企业与员工合作时采用“一锤子买卖”等一次性“最有利”选择,流水似的员工的口口相传会让企业的这种做法很难“永续”,这样,怎能建立和维持良好的心理契约、怎能有和谐的劳资关系?
同理,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客户,企业要永续经营与作为群体的客户是“无限次”的重复博弈。应当以“最不利”选择以维护企业在客户心目中形象……
上齐猎人才商城价值观之至诚守信(与人为善)
关键点:坚持原则且促进信任与尊重的能力
1、“科班描述”
实现承诺:追随公司的标准、政策以及与自己工作相关的目标。只有能够实现时才能做出允诺。
表里如一:少说多做;行为与信仰保持一致。对别人尊重、公平、守信用。
在多元的环境中展示品德修养:直接准确地谈论消息,哪怕是个坏消息。危机时刻保持远见。反对不道德短期行为。
培养别人的道德行为:为他人充当起道德行为的楷模;将客户的利益、员工的福利和组织的成功放在个人利益之上。找寻解决问题的体制方案,而不是过多追究个人责任。
2、大白话:
内心坦荡诚恳,言出必行,信守承诺。诚信是我们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上齐猎人才商城坚持以诚信赢得客户以及相关各方的依赖
作靠谱的团队成员--在承诺、结果和质量方面值得信赖
信任能降低成本,创造价值,只有高信任的环境才能产生高质量的人生
选择值得信任、敢于信任、善于信任的利益相关方(员工、客户、服务商等)
信任是需要机制和怀疑精神去保护的
在公司正常发展时期,破除对“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的迷信,要用机制程序公开地“疑”,创造良好的监督机制
诚信是自我修养,也是长远利益最大化要求。在熟人社会与契约社会,诚信者不吃亏,不诚信者不得益。长期合作双方或者多方,多次或者无限次博弈,诚信能使博弈各方获利最大化。
对组织而言: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上齐猎人才商城永续经营,需要致力于与”流水的兵”的个体延长双赢的合作时间,与员工群体无限次博弈,所以需要诚信。
员工个体与上齐猎人才商城可以选择多次博弈,所以员工也需要诚信;员工个体与上齐猎人才商城也可以是单次博弈,从利益最大化角度讲,员工可以采取不诚信的做法;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与上齐猎人才商城单次博弈的员工,在其职业生涯中与雇主群体是多次博弈,但对具体雇主仍然可适用于单次博弈,所以,仍然可以侥幸地沿用不诚信的做法以获取在自己认识水平之内的最大利益,但劳动关系短期化以及无法在岗位上沉淀,将会降低甚至失去后续劳资博弈的筹码。而当信息不对称问题解决后,这种博弈条件就彻底改变了,不诚信的行为,将无利可得。而解决信息不对称是猎头的基本价值。所以,猎头行业尤其需要诚信。--博弈论的“以牙还牙”策略是促成双方长期利益的机制,表现为公司管理行为就是惩治不诚信行为。
用不信任来建立及保护机构性信任(员工对组织的信任)而不是将组织的安危系于员工对某个人的人际信任上,这样上齐猎人才商城公司才能更长久。
以上,适应于任何合作的双方或者多方,包括客户、政府、供应商
诚信是对契约、对承诺的坚守,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