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的特别之处
唐律,唐代法津的总称。《唐律》是传世的中国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它对亚洲许多国家产生过显著影响。唐律包含很多汉朝早期法律的特征,这是由汉唐之间的王朝流传下来的,但是也有一些重大修订。
唐律有三个特征使之区别于以前的汉律:对贵贱不同法律地位群体的区别;以官僚体系或家族血亲关系为基础的严格刑罚等级规定;有关官员组织详细的法律关注。高门第的贵族阶层,不论在中央还是在地方,可以自动获得五品官阶,三品及以上官员的子嗣同样如此。他们享有的特权包括免于刑讯,在一起案件中对其定任何罪都需要三个证人,有权通过交还爵位或缴纳钱财来免刑。此外,三品及以上官员自动减刑,并且在会判死刑的任何罪案中得到特殊办理程序的待遇。
在社会阶层的另一端,一些所谓“贱民”的法律地位低于自由人平民。这些贱民阶层被分为官属和私属,包括世袭服役的官户、工乐户、部曲和奴婢等。一个平民伤害贱民的罪行比伤害另一个平民要轻,而贱民伤害平民的罪行要受到更重的制裁。在贱民阶层中区别同样存在。举个例子,部曲对平民犯罪所受刑法大大低于同样犯罪的奴婢,任何人对奴婢犯罪所受制裁轻于对部曲犯罪。
换句话说,唐律根据受害人和犯罪人的地位执行不同的惩罚,处于等级制度底端的奴婢法律地位最低,部曲所受待遇则高一个等级,自由身份的庶民更高。对伤害主人的奴婢的惩罚特别严格,不论成功与否,阴谋杀害主人者都要被判斩首,甚至针对主人亲戚的阴谋都将受绞刑。另一方面,如果主人在未获官府许可情况下因为被触怒而杀死一个奴婢,主人仅仅受责打。主人完全无故杀死一个奴婢将被判受一年苦役。
除了规定出这些有不同法律地位的繁多群体,唐律还在官僚体系和家庭中对犯罪行为行使有差别的惩罚以强化地位差别。触犯上级官员受惩处更重,而反之则较轻。在宗族内,以丧礼中的义务判定亲属关系远近程度,同样的罪行对晚辈惩罚较重而对长辈较轻。同代人按年龄判定法律地位高下。父亲打儿子不触犯任何法律条款,丈夫打老婆也一样。但是反过来就是严重罪行,会被判处服苦役。对年长亲属犯法属于十恶。
儿女依法有义务赡养父母和祖父母,一旦有所失职将会被判处服苦役。不能适当地完成对祖先的祭祀将被流放。不同于古代儒家的规则,家庭成员,包括他们的奴婢,被允许相互隐瞒罪行,除非犯罪的对象是政府。总之,约五分之一的条款是处理庶民家庭内部关系的,包括十恶中的六项。因为一个人的法律义务和受罚的严重程度主要看其官员品级,唐律大量条文详细罗列了官僚体系如何组织和每个不同职位具有什么品秩。更大的区别存在于清官和浊官之间,清官主要指五品以上负责制定政策的官员,而浊官一般是指负责实际事务的官员。此外,在每个官阶内的微小的层级区别,也都被写入唐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