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到客户公司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2016-05-25 本文已影响1303人
HR那点事
案情回顾:
左先生在这家商贸公司已经工作五年了,两年前他成功当上了某项目的主管,负责向公司的一家重要客户公司——某制造企业销售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升职时,公司与他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左先生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内就职,同时,必须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
升职之后,左先生兢兢业业地工作,深获公司与客户的赏识。然而,半年前,左先生与上司发生了一些不愉快,他一气之下辞职。此时,欣赏他的项目管理水平的客户企业伸来了橄榄枝,他便入职了该制造企业。
不久后,该制造企业与商贸公司的项目合作合同到期,该制造企业决定不再续签。联想到左先生跳槽的行为,商贸公司领导觉得,这其中一定是因为他在“搞鬼”。于是,商贸公司以左先生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并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导致客户流失为由,将左先生告上了仲裁庭,索要巨额的赔偿。
“明明是自己留不住客户,凭什么迁怒于我?”得知老东家把自己告了,左先生很是郁闷,也很不安,要是败诉了,可要赔一笔巨款啊。
案例分析:
在仲裁庭上,公司提供了当初与左先生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左先生在职期间的项目管理职责,以及项目合同终止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报表,试图证明左先生的行为有猫腻。但仲裁员在调查了相关证据之后却并未支持公司的主张。仲裁员认为,两家公司并非“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左先生并未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公司也并未能举证证实左先生在跳槽后泄露商业机密,导致客户拒绝续签项目。左先生心头的一个大包袱终于卸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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