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后,高速通行费发票真的不能抵扣了?
财税[2017]90号说了,目前能抵扣进项税的通行费发票其实就分了两种。
一种就是办理ETC卡或用户卡客户,可以索取大势所趋的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长相如下:
(征税发票票样)当然,通行费电子发票又分为征税发票「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和不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
征税发票可用于增值税发票抵扣,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抵扣。
(不征税发票票样)这种发票自2018年1月1日起,你取得了就可以按照票面注明的税额去勾选抵扣。
还有一种就是未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的现金客户,暂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然后取得这种快要过气的通行费发票。
取得这种发票「财政监制的不行」后,可以按票面收费金额算出进项税后填到申报表申报抵扣。
通行费发票还能计算抵扣吗?
你很纳闷,说,众智君,这些我都知道了啊,在你公众号都看过了。
确实,这个大家都比较熟悉了,很多人也勾选过电子发票,也有人计算抵扣过通行费发票。
今天其实主要探讨的就是第二种通行费发票抵扣政策还会不会延续的问题。
财税[2017]90号说,如果你没有取得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凭借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数算进项税抵扣,但是按照类型又给了政策执行时间。
具体如下:
所以,很多人就在猜测,7月开始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还能计算抵扣吗?
甚至有些公众号直接言辞凿凿的说不能了。
到底能不能,说实在的,你我说了都不算,最终还是要静等政策。
这个通行费发票抵扣政策从财税〔2016〕47号文到财税〔2016〕86号就是一个接力执行。当时47号文也是规定抵扣期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后面快8月底了才发布〔2016〕86号来接力可以继续抵扣。
现在财税〔2017〕90号文不知道为什么给他界定了一个时间范围,而且把高速公路和非高速公路时间定为不同,是不是就是鼓励大家都办ETC,都使用电子发票?
但现实是,确实还有大量没法取得电子发票的情况。
莫非就不让别人抵扣了?感觉也不合理!
虽然对一个企业来说可能这部分抵扣金额其实不大,但对于一些运输企业来说,这个进项税其实也不小。如果不让计算抵扣,其实就是一部分损失。
但是不管如何。
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6月30日后是否还能计算抵扣,我们只有拭目以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