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韩国专利法中的国内优先权

2022-10-11  本文已影响0人  简书山歌

韩国专利法研究 中,对主张国内优先权的结果有一段说明:

第一,基于国内申请而主张优先权的后申请,就原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发明相关专利要件、先申请主义等事项的判断上被视为在先申请日提出申请。但申请日本身并非在法律上获得溯及效力。第二,作为国内优先权主张之基础的原申请,自申请日起1年3个月后,则被视为被撤销。但如下情况除外:先申请已被放弃、无效或被撤销的;专利授予与否的决定,实用新型登记与否的决定,或拒绝决定已确定的;基于该先申请的优先权主张被撤销的。此外,主张国内优先权的专利申请人自先申请日起1年3个月之后撤回优先权主张,因为先申请已被撤回。若主张优先权的专利申请自先申请日起1年3个月内被撤销的,其优先权主张也被视为撤销,先申请则恢复原状。第三,在主张国内优先权的专利申请书中所记载的发明中已记载于原说明书中的发明的申请公开的效力溯及先申请专利。第四,因基于国内优先权制度的先申请被主张优先权的后申请所代替,所以产生先申请发明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实际上延长1年左右的效果。此外,即使主张优先权的后申请未在说明书中所记载,但视其为后申请时提出申请,故不影响专利权。因此,国内优先权制度是有利于发明者的制度。”

对于其中的“因基于国内优先权制度的先申请被主张优先权的后申请所代替,所以产生先申请发明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实际上延长1年左右的效果”,有观点认为,这是否意味着韩国专利法中并没有排除在“在先申请”被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国内优先权的基础提出在后申请。

对此,查找 韩国专利法 ,其中关于国内优先权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 55 条 以专利申请等为基础的优先权要求

(1) 专利申请人可以对其在在先的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注册申请(以下称“在先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发明要求优先权,其中所述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在在先申请原始说明书或者附图中公开的发明,且该专利申请人是对该在先申请有权获得专利或者实用新型注册的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i)有关专利申请是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后超过一年提出的;

(ii) 在先申请是本法第 52 条第(2)款规定的分案申请(包括根据实用新型法第 11 条本条比照适用的情况)或者本法第 53 条或者实用新型法第 10 条规定的转换申请;

(iii) 专利申请提交时,在先申请已被放弃、无效、撤回或者驳回的;

(iv) 针对在先申请,审查员作出的授权或者驳回决定或者审判决定已成终局;或者,

(v) 已删除。”

其中,第(iv) 项,“针对在先申请,审查员作出的授权或者驳回决定或者审判决定已成终局”,明确排除了确定授权后的申请,就不能再作为要求国内优先权的基础了。

从总体上看,日韩关于国内优先权的规定,与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基本一致。近期关于国内优先权有些争议,本不应出现。之后会梳理相关案例,进行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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