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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和私权利,其实是一个“蛋糕”

2017-09-02  本文已影响306人  立说立行
公权力和私权利,其实是一个“蛋糕”

9月1日上午,一段“抱孩子女子推搡交警被撂倒”的视频在朋友圈热传。上海市公安局官微最新通报称,“该事件中,民警为制止当事人无理纠缠而粗暴执法的行为是错误的。针对这一本不该发生的事件,将进一步强化全警法治意识,规范全警执法行为,努力提升整体履职能力和服务群众水平。”


良法善治,方为法治!

交警与女子谁对谁错,公说公有理,私说私有理。站的角度不同,评说的标准也不一,个人水平有限,本文不做评价。凡事站在全局的角度去思考,立足发展的观点去评价,方能经得住时间的考验。发展,就是改革,就是革旧迎新。改革,就是利益的再分配,总会有阵痛。法治社会的建设,同样是一种改革,同样也是要触动太多的既得利益,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良法善治,方为法治!法治意识不仅执法者要有,公众更应该有。唯有大家心中有法,敬法、畏法、遵法、守法,法治社会才具备建立的基础。


公权力来自私权利的让渡

警察执法,执行的其实就是一种公权力。公权力从哪里来?我们常听到的是来自国家的授权。国家的权力又从哪里来?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出发,认为国家权力是公民让渡其自然权利而获得的,他在《社会契约论》中写道,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现实中,好多人包括执法机关与公民个体多是迷惑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到底在哪里?民众为什么会让渡自己的权利?


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纷争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的地方就有利益。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纷争。如果把利益看做一个“蛋糕”,每个人都想分到更多的蛋糕,每个人都想保护自己手中的蛋糕。达尔文说,这个世界上只有一个丛林法则,弱肉强食,适者生存,不适者被淘汰。法国启蒙思想家洛克说,人类为了弥补自然状态的缺陷,捍卫自身的自然权利,于是签订契约自愿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力,交给人们一致同意的某个人或某些人,从而出现国家。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原因。


弱者也能体面的生活

弱者也想要生存和体面生活的权利。于是,国家应运而生,以一个强者的姿态出现,维护公平,体现正义,让每一个都能分到合理而不是平均的蛋糕,保障每一个人手中取得的蛋糕不受到侵害。民众对此予以认可,于是让渡出一块蛋糕,就形成了公权力。所谓公权力,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公权力具有天生的强烈的自我扩张性,其行使的空间必须有边界。习大大提出来,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飞机场安检,要检查行李,看里面是不是携带有违禁品、爆炸品。这是一种恐怖主义假定。假定每一个乘客都是恐怖分子,无一例外地让每一名乘客经过X光的检查。为了安全,鲜有人会去抗议。


正视执法者心中的“魔鬼”

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现实中总有一些执法者,在自己所谓的“一亩三分地”为所欲为。公权力公然践踏私权利,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最大屏障。唯有正视执法者心中的“魔鬼”,才会有许多可以制约公权力自我扩张的制度,从而保障公权力的有效运用。这并不是对执法者的不信任和不尊重,坏的假设才会产生好的制度,好的假设只会导致坏的制度。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好的制度坏人可以变好,坏的制度好人可以变坏。


法治的目的,就是寻求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

于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私权利,主要来自于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并由此自然延伸的权利。这些权利也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每个人都想获得更多的蛋糕,在行使各自权利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冲突、矛盾和纠纷。任何不受限制的私权利必然有其滥用的可能。私权利的滥用,必然会伤害他人的私权利,侵害国家的公权力。法治的目的,就是寻求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在合理处理矛盾和纠纷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保障私权利,最大限度的限定公权力。


民众需要一种安全感

在社会处于常态的情况下,必须充分体现出私权利优先,公权力必须给私权利留有更大的生存和自由空间。保护公民隐私权,不是一句空话。这是公民在生存以后,得以体面生活的安全感,一种被尊重的需要。大数据的时代,每个人都会有一种被赤裸裸围观的恐惧心理,公权力在介入这个领域要慎之又慎。在社会处于非常态的情况下,要允许公权力的介入。比如,对精神病人的隔离,对官员财产的公示,对违停车辆的治理,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其实是为了保护更多人的更广泛的利益。


无救济,则无权利

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私权利呢?同样需要制度来规范。无救济,则无权利。只有畅通维权途径,才能保障权利的实现,才会有效减少抗法、缠诉等不良现象的发生。行使公权力的过程,尤其是执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权力与权利对抗的过程。公民的私权利要保障,执法者的私权利也要保障。生活中,大家提到的维护公民私权利的话题挺多。其实,作为执法者的权利保障也尤为重要。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并不存在私人恩怨,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其身份被职务行为所吸收,其受到的侵害往往难寻救济途径。公检法司的公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得罪人被报复侵害的例子并不鲜见,甚至在执法过程中牺牲殉职的情况也不鲜见。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代表的是国家,执行的是公权力。但是,执法者本身也是活生生的个人!


公权力和私权利,其实是一个“蛋糕”

只有弄明白公权力与私权利是一个完整的蛋糕,才会主动去寻求这块蛋糕的黄金分割线,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才会相互理解,法治意识才能逐渐形成,和谐社会才会出现。上海交警与白衣红衫女子之间的事件才不会重演,无辜的孩子才不会被摔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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