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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鼎记》26|夺经~认识错误

2017-10-10  本文已影响14人  曾晓枫

读者知道,《四十二章经》起初是在公元67年(后汉),由迦摄摩腾与竺法兰从印度携来到河南洛阳白马寺;迦叶摩腾、竺法兰把佛所说的某一段话翻译为一章,共选集了四十二段话,编集成了即《佛说四十二章经》~也就是从此,佛教开始传入我国。

《鹿鼎记》26|夺经~认识错误

小说第二十六章,大概发生在康熙主政第八年,即大概1668年。因此书被皇家特制了八本,暗藏了清朝的宝库地图与“龙脉”地图,分藏在各处。所以,这八本,大多数虽不属于后汉文物,倒也是极珍贵的当朝文物。并且这八本书,属于国家的绝密文件,绝密文件具有不可分割性,得任一本。也是窥探国家绝密信息。并且,无论如何珍贵,它也有一个基本属性,它是一本重要的佛经,它教育佛徒如何修行。

一、具体的认识错误

具体的认识错误分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

1.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即是心里想的准备打A,却失手打击到了B。九难师太在五台山准备杀小玄子,却伤到了突然闯出来护友的韦小宝。

2.对象错误

对象错误,即是对预谋打击的对象认识错误,把A当成了B。比如小说中,很多人都将韦小宝当成了小桂子;九难师太准备用阿珂去刺杀阿珂的父亲,却发现吴三桂不是阿珂的父亲。

3.因果关系错误

桑结那些人均把韦小宝弄死人的原因理解错误啦,还以为是他功夫厉害。这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可以理解的因果关系错误的一种类型。但是刑法学上讲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从嫌疑人角度来讲的。比如沐王府白露枫与白露寒兄弟与天地 会的人斗殴,本以为只是比武打伤,最后确实见到白家兄弟上门兴师问罪,说自家兄弟已经死了。这就是天地会人的一种因果关系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在今天交通肇事罪中也不少见,有的肇事车主,一见撞了人,慌了以为人被撞死了,怕事跑了,最后人是因为逃逸未得及时救治而死的,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加一等,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变成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抽象的认识错误

抽象的认识错误,是认识到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的认识错误,通常分为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

1.打击错误

本身准备打击甲型犯罪对象的A,却误撞乙型犯罪对象的B。如张明楷先生举例的,明明准备开枪打击A,却失手打伤了A身后的珍贵宠物,即按照法定符合说理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过失毁坏财物罪的未遂。

2.对象错误

例如小说中桑结他们其实对《四十二章经》中暗藏的秘密并不了解,但他们千里迢迢跑来也绝对不知晓书中的具体秘密。只知道,这本书,绝不是简单的文物和佛经,其中必含有重大国家秘密。但是,他们究竟如何认识这本《四十二章经》,确实就构成了不同的犯罪类型。是公然劫取国家秘密,还是抢劫文物,还是抢劫贵重的普通财物~经书。

虽然我们不应该主观定罪,但是主观因素动机确实影响至巨。如果公然窃取国家秘密,则可能构成间谍罪,像这种放任间接故意的无知之过,至少能算构成犯罪,可以裁判三到十年。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公然劫取国家重大秘密(桑结他们虽然不知道具体是哪方面国家秘密,但确实是知道其中有重大国家秘密的),与秘密窃取国家秘密,在非法侵犯国家秘密领域内存在重合,也可以采用间谍罪处理。

如果是抢夺贵重文物呢?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我们国家没有抢劫文物罪,但文物也是财物,文物与财物在经济价值领域存在重合部分,只不过相对普通财物显得数额更为巨大,那桑结他们团伙就瞬间变成了十年以上,甚至无期或死刑。

若是贵重的普通财物呢?

同样是依据上一条,应该在三到十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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