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的联想

2020-11-10  本文已影响0人  芮峻

                “双十一”的联想

           

        今年我国“后疫情”时期,错综复杂的“线上”、“线下”商业市场的竞争“惨烈”;促销以其独特的魅力,来促进销售、获得消费信赖、建树知名品牌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促销是企业的一把利刃;它可以直击市场商品销售的要害,刺激消费需求,形成消费拉力,迅速实现其商品销售额的增长。同时,成功的促销活动也能快速而有效地推动其品牌的成长。 于是商家们就衍生了五花八门的各种“促销节日”,有中国传统节日的促销活动,还有随着西风飘过来的“母亲节”、“父亲节”、“万圣节”、“圣诞节”等等,这几天商家就在“万圣节”的促销活动后,又在为“双十一”营销大战在热身。

        万圣节又叫诸圣节,在每年的11月1日,是西风刮过来的;而万圣节前夜的10月31日是这个节日最热闹的时刻。

        为庆祝“万圣节”的来临,商家促销员有装扮成各种可爱的鬼怪,向顾客发放糖果和商品广告,商业促销手段集萃 在激烈而复杂的市场竞争中,促销以其独特的魅力,在促进商品的销售、获得消费信赖、建树知名品牌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万圣节”的晚上,各种营销“鬼怪”也会装扮成“小孩”混入群众之中一起庆祝“万圣节”的来临,无非是营造销售的氛围,为推销商品,而让“鬼怪”更新奇,赢得与顾客更融洽,从而来吸引顾客勾起他(她)们的“购物欲”。

      这接下来的“双十一”,是淘宝商城(天猫)十年前发起创造的“双十一”购物狂欢节。

        这个 一度一度的“双十一”购物狂欢节,源于淘宝商城(天猫)2009年11月11日举办的网络促销活动,当时参与的商家数量和促销力度还是有限的,但营业额远超预想的效果,于是11月11日便成为了天猫举办大规模促销活动的固定日期,并成为了“线上”(电商)和“线下”(实体店)的促销的平台。

    “双十一”已十一年了,现已成为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年度盛事,并且逐渐影响力达到国际电子商务行业,以及整个商界包括涉足了实体商店店家。“双十一”这天对于网购达人来说是“剁手”的一天,对于各网购平台、网店店主和快递员来说,这一天更是呕心沥血的火爆日子,而对于当前后疫情经济而言,这一天越来越具有拉动内需的重大举措。十一年来商家们(电商和实体店家)都已将此公推为的“狂欢购物节”。

      提到“双十一”,大家都觉得是一年中难得的“扫货”机会,商家(电商和实体店家)纷纷打折促销。不过,在商家们使尽浑身解数吸引消费者的同时,也可能让你陷入“买的不如卖的精”的陷阱。

      要警惕“双十一”的营销“大坑”:

      有些不良商家,玩的是“一锤子买卖”,他们先涨价再打折、优惠手段复杂、黄牛横行……消费者“双十一”遭遇到“大坑”要警觉:

    折扣之前先涨价

    有一位朋友告诉我:“前年的“双十一”时候,她在网上买了一件衣服,花了200多块钱,当时是说‘双十一’打折,但是后来发现这件衣服平时也就卖200多块钱,在‘双十一’之前商家先行将此商品提价到了400块,然后再给你打个折,让你快慰一时,实际上并没有让你占到什么便宜!”

        虽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明文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先涨价再打折,不得虚报特价揽客,实施有价无货的欺诈行为。但似乎这样的行为还是在行业内成为了潜规则,令行不止的。

      对此,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表示:“所谓的原价,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该指的是促销之前7日内最低价。否则,先涨价然后再打折,这属于一种典型的价格欺诈的行为。”

        各种让人眼花缭乱的满减券和特价专场活动频繁,警惕被“忽悠”。

        其实“双十一”的时候,关于优惠手段太过复杂的情况就已经被消费者吐槽。商家还采用“每满400元立减50元”的等等规则,可以跨品类使用,还能与红包、商家优惠券、品类优惠券等平行叠加。

      不过即便如此,还是有消费者觉得“双十一”购物是个十分“烧脑”的过程,堪比做奥数题。

      然而,从法律层面上看,商家推出的复杂优惠手段本身并不违法,属于普通正常的促销方案。

      赵占领指出:“关键一点就是,只要他不要存在价格欺诈的行为,比如他把原价临时拉高,现在又提供满减的方案,导致最后的折扣价格看似很低,但实际比以前还高。如果不存在类似的价格违法行为,只是普通的、正常的促销方案,哪怕规则设置的比较复杂,但是这本身并不违法,还是属于商业经营的范围。”

    商家的拋出“定金”,要“定”住了你。

      近几年来,“双十一”在大促来临之际都会将狂欢的时间提前,开启预售、提前支付定金。这几天就开始“烽火连台”了。

      窃认为,如果消费者稍不留神,就会忽略商家普遍存在定金不退等预售协议。以某商家定金规则为例:支付定金后,因买家自身原因导致未如期支付尾款,或买家申请退款且根据《商家(电商)规则》、《商家(电商)平台争议处理规则》等相关规则判定非卖家责任的,定金均不退还。

      质疑这是否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后悔权”。

        但南京市玄武区消协秘书长孙育浩曾经表示,定金其实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合同契约。消费者要慎重预付定金,防范消费陷阱。

        孙秘书长认为:“这个定金实际上是一个合同继续履行的保证,所以建议消费者一定要理智消费。在选择商品的时候,你一定要去深思熟虑,确定这个商品是你需要的再去支付定金。因为一旦你因为个人原因取消合同,那么作为消费者,你肯定要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这个定金就是你承担违约责任的一个保证。”

        又是一年“双十一”,你要警惕,你要控制好你的“购买欲”,要理性消费,要好生捂好你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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