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拦截软件是否侵权

2018-06-21  本文已影响94人  luckysusan1991

互联网时代,不论是打开手机或是电脑,各式各样的广告扑面而来:购物,交通出行,吃喝玩乐,无所不及,有些网站,还能追踪用户行为,广告越来越大行其道,由此很多“广告拦截”软件,应运而生。

著名的Adblock Plus,就致力于去除那些烦人的在线广告,目前在全球超过已累积了 5000万用户, 成为了最流行的软件之一。拦截软件也紧随“数字广告”的脚步,从pc端向移动端扩展,很多广告运营商,如浏览器,网站,新闻媒体,出版商均受到了威胁。各个地区也出现了新型态的侵权诉讼案。

广告拦截是否真的侵害了这些运营商的权利呢?要想厘清这个问题,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做初步的分析。

经济学中,权利的保护完整的概念是“产权保护旨在保护它的物理属性。”怎么理解呢?譬如,我开了一家面馆,如果有人来破坏店里的东西,恶意诽谤店,那就是侵犯了小店的物理权利,这是不允许的;但是如果张三在街对面又开了家面馆,把客人都吸引走了,我家生意一落千丈,此时我的面馆受不受产权的保护?不受。这时,新开的店并不构成侵权,只能说是竞争。

拦截软件是否侵害了网站?这个问题就牵扯到弹出广告是不是网站本身的物理属性。前不久的两个案件审理,或许能让你对它的了解更深:

2017年3月15日,优酷,搜狐,腾讯将广告拦截软件“乐网”的开发公司“杭州硕士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广告收费是它们赖以经营生存的一种模式,但是“乐网”却屏蔽了这些广告,破坏了它们的经营,损害了利益。这三大企业还强调,由于它们的影视节目,是免费提供给用户,用户也需要提供对价,弥补成本,要么用户开通会员,观看无广告视频节目而支付的会员费,要么它们就在视频节目片头和中间播放少量、短时广告而收取广告费,这种经营模式是视频行业通行的。

“乐网”是怎么辩解说这么做是基于消费者利益考虑,拦截恶意广告,节约了用户的流量和时间,具有公益性。并且,它也只是单纯的屏蔽了这些广告,并没有攻击产品,没有阻止视频的搜索和播放,也没有企图把这些流量引到自己这边,它们仅仅过滤了大家不喜欢看的广告而已。

“乐网”还反击道,在2015年9月,我国颁布了新的广告法,明确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但是这些网站片头广告冗长,且根本没有关闭标志,不可一键关闭,它们的行为反而存在不合法。

最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还是按“不正当竞争”判三大视频网站赢,其中腾讯撤诉。法院的判决如下:“视频网站,向用户提供免费视频的同时,在片头播放一定时间的广告,据此收取广告费即是经营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弥补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免费视频+广告”的商业模式既未违反法律规定,又属于互联网行业惯常的经营方式,由此形成的商业利益是合法权益。反之,如果视频行业长期免费经营,那么经营者注定缺乏资金购买或创作优质视频。在长期缺乏合理回报的情况下,视频质量将会越来越差,最终受损的将是互联网视频文化产业和普通消费者利益。最后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破坏了原告正常的商业活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你看,这就是把广告作为网战的一部分物理属性而判决的。

但是,在德国类似的案件,却不是这么判决的。Adblock Plus的出现,损害了很多出版集团,他们联合起来告这家插件公司,但是连告了五六次都败诉了。这些出版集团虽然一再声称,弹出广告是这种商业模式的特点多次强调,目的是为了读者能不收费就阅读到提供的内容。网站上的广告是他们物理上的产权。但是,德国汉堡法庭一再以消费者利益为由,判Adblock Plus胜诉。

据悉,ABD现在不仅拦截广告,还向这些广告商收费,俨然成了互联网入口的守卫。它对这些广告进行了严格的判别标准,只对可接受的广告予以放行想进入。让广告主购购买名为“可接受”广告的展示权限,使得即使安装了广告拦截的用户,也能看到这些广告。

你看,差不多同样的事件,却做出了不同的判决,之前我们也讲过,权利不是绝对的,“right from wrong”,权利也是在不断的认知中,慢慢权衡博弈得到的。“乐网”的判决,目前还是“浙江首例利用软件拦截视频广告纠纷案”,而“ADB”的判决,至今出版商申诉还未罢休。所以,广告拦截软件是否侵权,目前还没有掷地有声的答案,这个博弈目前还是现在进行时。

同时作为广告和网站的消费者,我们可以思考下弹出广告存在的意义:你可以免费使用浏览器,可以检索到任何你想要找寻的信息,可以免费看到最新最受欢迎的高质量视频,新闻,有些人免费的用着用着就习惯了,却忽略了这些网站的制作,维护也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财力。如果这些网站向你收费,你得付出多少?如果收费,是不有违“互联网“的互联初衷呢?如果,禁止谷歌,facebook,苹果,腾讯,阿里等等这些科技公司的广告业务,投资人工智能等前沿的科技研发,创新还有足够的财力,动力么?

我个人认为,广告是这些网络固有的一部分物理属性,是在权利保护范畴内的。只是,恶意泛滥,那些让用户烦不胜烦,过分掠夺消费者的注意的广告能需要规范化,以更温和友好的方式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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