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供劳动条件”如何认定?

2021-06-14  本文已影响0人  Rachel_314f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那么以上第38条第一项的未提供劳动条件如何认定?实践中,用人单位经营不善,或者缩减岗位需要裁员,或者工作岗位撤销等等,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支付补偿金的风险,通常口头通知员工,让员工重新待岗。

在这里笔者要强调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出现类似的情况,劳动者一定要保存用人单位口头通知的证据,如果能让用人单位发书面的通知更好,那么此时劳动者就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者没有以上证据,笔者认为,劳动者可以试试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申请仲裁,如果庭审中,用人单位称,劳动者所述理由不成立,那么单位应当举证证明提供了劳动条件,例如安排工作,支付工资等,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那么就是未提供劳动条件。因提供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应由单位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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