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e /Law /Govenance国家建构与法治、问责
2020-02-18 本文已影响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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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国家能力的“度”?这是一个永无止境的难题。
法治与问责使国家能力的发展变得“有价值”。对比政治发展的三个维度,我们会发现,由于法治原则中的平等和公正精神、问责原则中的自治与参与精神,这两个维度具有内在价值,相比之下,国家能力则仅仅具有“工具价值”—几乎不会有人认为不顾及民众死活的“强大政府”是令人尊敬的。也就是说,只有当国家能力这种“工具”服务于具有内在价值的事物时,我们才能把它视为褒义的“政治发展”。如果不划出这条界限,一味将国家能力的深化称为“政治发展”,将国家权力的分散和下沉称为“政治衰败”,这既不合乎我们的伦理直觉,也不合乎历史事实—历史事实是,国家能力的相对“衰败”使法治与问责的“发展”得以可能。
如果说《政治秩序的起源》对《历史的终结》有明显超越的部分,大约就是对其“历史决定论”色彩进行了涂改:一个制度是合理的并非意味着它是必然的,它在今天“只能如此”也不意味着它在将来也会“一直如此”。回访历史往往会使一个人的乐观变得更加审慎,因为历史往往意味着路径依赖、意味着制度惰性、意味着文化惯性,而对历史的超越则取决于人们刻意的选择和逆水行舟的努力。在这个意义上,与其说《起源》是对《终结》一书的推翻,不如说是对它的救赎。
摘自豆瓣:刘瑜:重新带回国家(《重读福山》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