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民告官大案~23年前的杀人真相竟然是
曾轰动全国各大新闻媒体、互联网、电视新闻、及多家报社的特大新闻【江苏省连云港市警方破获一起长达23年的杀人案】其真相切实为冤假错案……
整个案件过程主要因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副局长戴乐雨、刑警大队长张义国、刑警中队长方磊等人徇私枉法所为,其主要是为了政绩,为了立功升职而故意制造的冤假错案,以及江苏省灌云县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其严重不负责任、末经严格审查,就草率地作出逮捕及各项决定,从而导演了一桩轰动全国的杀人案(冤假错案)。
控告人(颜廷洲)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南岗乡深沟村人,现在住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阿城区 上京华府小区29#楼3单元202室,电话:13796806860。
控告请求:
1,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能够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审查及严惩戴乐雨、张义国、方磊、王玉荣等人徇私枉法、徇私舞弊及胡作非为的刑事责任,并由被控告人所在两机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控告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恳请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及认定、控告人在被非法关押后期、被胁迫所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整个过程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且请查明灌云县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强迫、威胁控告人等签订绑匪性协议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是什么?并请依法撤销此“绑票性“协议”,以此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让百姓有法可依。
3,请求权威的司法部门,对当年事实经过以及死者的伤口鉴定材料再次进行分析认定,必要时可以进行模拟实验,控告人希望能彻底沉冤得雪、达到公平正义,能够安居乐业。
4,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能够监督相关部门能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理此案,以及依法给予控告人相应的各项侵害赔偿:
(1)赔偿侵犯人身自由:242.3*190天=46037元
(2)赔偿务工费:控告人属于施工承包人每天收入约4000*190天=760000元
(3)赔偿律师费:15000+25000+20000=60000元
(4)赔偿在关押后期被敲诈勒索、强迫威胁拿出的“赔偿金”
180000减去40000=140000元
(5)赔偿亲属来往交通费用及误工费等15000元
(6)赔偿控告人正在所建的工程损失金1630000元
(7)赔偿精神抚慰金950000元【其中包括父母被恐吓威胁后生病治疗费用,妻子受到打击及威胁后精神失常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女儿受到精神打击后心理治疗费用、以及控告人遭暴力所强制被侮辱、诽谤的视频图像及虚假材料等在全国各大新闻媒体、电视新闻频道、及互联网上反复播放所带来的精神损害抚慰赔偿金】所有款项合计3601037元。
事实与经过:本案源于1992年初秋,控告人(颜廷洲)从家中走出,想去村口西部自己家承包的烤烟地里看看,刚走出村口不远,就遭到埋伏在道路旁边以刘云楼为首的流氓团伙故意挑衅、行凶殴打,因对方人多,而且手中都拿着行凶打人工具,(有刀具、带铁扣皮带、木棍等),当时控告人手中毫无任何物体抵挡对方,在被流氓(刘云楼)等人打得头破血流的情况下,控告人只能抱头往回跑,由于穿的是拖鞋跑不快,刘云楼等人在身后一直穷追猛打,情急之下,控告人看到路边割草的小姑娘(颜廷美),就抢下颜廷美草篓里的镰刀自卫,控告人虽然手中握有割草用的镰刀,但仍无法阻止流氓(刘云楼)等人继续向前猛冲猛打,控告人(颜廷洲)只能一手拿着(颜廷美)的镰刀,左挡右挡守护在身前,一手不停地胡乱抓向攻击来的各种凶器。控告人清楚地记得,虽然手中拿着镰刀,但出于胆小怕事,,所以始终没有反击过对方,更没有用镰刀挥砍过刘云楼等人,控告人拿着镰刀左挡右挡守护在自己身前,其目的只是想让对方不敢靠近自己而已,完全属于正当防卫状态。后来,控告人(颜廷洲)偶尔抓住了刘云楼攻向头部来的皮带,双方相拽互不松手,这时控告人发现刘云楼左手拿着一把刀具之类的利器,不停地刺戳控告人拽着皮带的左手,双方抢拽一分钟左右,后来对方同伙(刘贵右)联手才夺去了皮带,再后来听到刘云楼的同伙(刘贵右)说了一句:“打坏了”去他家里,这时刘云楼及同伙才停止了向控告人殴打,控告人向后退了好几步,此时才感觉与发现自己头部多处是伤,而且满脸是血,左手上也出现很多道刀具刺划的伤口,仍在不停地流血。同时控告人看着刘云楼等人相扶向控告人家方向缓缓而去,但不知是否真的受伤。控告人由于害怕及不知所措便跑离了现场,也未敢回家,只到晚上9点左右,控告人才从女友家得知刘云楼不知因何受伤致死的消息。后来,控告人(颜廷洲)听父母讲述当年事情被妥善处理的详细过程:自从控告人离开之后,公安派出所就来了好几个人,迅速展开对事情发生原因与经过进行调查和走访,以及对死者刘云楼伤口做了鉴定之后,大家一致认定流氓(刘云楼)属于与同伙推撞而造成意外受伤致死。颜廷洲属于正当防卫,不用负任何法律责任,另外死者亲属也曾及时向死者同伙询问过,清楚与默认死者属于意外受伤致死、以及更清楚死者的一贯流氓行为之后,强烈要求控告人(颜廷洲)的亲属能够拿出700元钱作为了断、作为死者的后事处理及相应“赔偿”,在经过办案人员和许多村民劝说及调解之后,并且在办案人员诚恳承诺下(只要颜廷洲的亲属能拿出700元钱给死者亲属,以后此事官方及双方都不在追究,就此完全了结)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之后,控告人的亲属出于人道主义,答应了死者亲属提出的条件,当时控告人家中十分困难,700元钱还是在善良的邻居(颜双仕)家中借来的,并且死者亲属亲自接收了控告人亲属拿出来的700元“赔偿款”,此时的办案人员、以及所有在场的死者亲属和围观村民全都默认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所以没立案(双方已经通过调解后达成协议,已经妥善处理完毕,不须要立案,更不存在任何案底之说),事后,一直到控告人被枉法追诉时,已长达23年,死者亲属清楚死者死亡原因、以及通过调解后被妥善处理的事实,所以非常“深明大义”,一直都没有再向控告人及亲属主张过任何责任,更没有想过或者去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要求重新立案、控告、上访等,就连网上,直至控告人被枉法追诉时,也从没有过关于控告人颜廷洲“在逃”的任何相关信息,单凭这一现象,就足可以说明,事发当年,事情己经被妥善处理过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其次,颜廷洲因家中生活条件困难,以及害怕死者同伙继续进行挑衅报复而一直居住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后来直至2014年,灌云县公安副局长戴乐雨、刑警大队长张义国、刑警中队长方磊等人,以在押人员举报为由【实质是在闲聊之中,刑警大队长(张义国)听别人说起控告人颜廷洲的父亲得了癌症,在哈尔滨大医院花很多钱得到了有效治疗,现已康复,并且“了解”到颜廷洲在东北这些年,以低调做人、诚实做事为原则,以家乡出外务工人员为基础,自组建成优秀施工队伍,(主要以承包承揽楼房、厂房、学校、桥梁等主体工程)而小有名气,认为“有机可乘”】对控告人颜廷洲实施枉法追诉。在长达近一年多时间的立案侦查期间,刑警大队长(张义国)曾多次与深沟村大队书记电话“沟通”,提出让控告人家拿出300000元,以作为对“刘云楼”一案重新了断,因“村支书”为人刚正不阿,没有充当“说客”,没能私下交谈成功,后来就在控告人被捕前两天,刑警大队长(张义国)还亲自去(老党员)大队书记家登门进行最后“走访”而遭到老书记故意回避,之后因仍未能达到目的,所以气急败坏以及权欲彭胀和利欲熏心而借题发挥;在明知死者当年属于自己方过失而导致意外受伤致死。明知控告人(颜廷洲)当年属于正当防卫,且不用负任何法律责任。明知本案的情节在当年就已得到认定和被妥善处理过;况且本案的情节、性质、根本没有不良后果影响,更没有遗留任何纠纷问题,以及明知本案根本不符合报请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核准追诉条件,但仍串通有关人员对颜廷洲进行恶意枉法追诉。
戴乐雨、张义国、方磊等人为了政绩而徇私枉法,几人经过合谋、策划后,并伙同王玉荣(检察院)等人,对控告人(颜廷洲)恶意启动追诉且进行陷害,于2015年1月26日在控告人(颜廷洲)家中,以重新调查、处理流氓(刘云楼)一案为由,并使用暴力胁迫控告人成跪立姿势进行侮辱,然后又录制成视频和照了数张相片之后强行押走,为了虚张声势扩大影响,就在当天下午,刑警中队长(方磊)等人就把录制的视频和图像、以及加以临时编写的虚假材料,在没有做任何处理、在毫无遮挡、以及在事实没有得到证实的情况下,急不可待地送达黑龙江省电视台新闻频道进行播放,随后又快速上传全国各大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颜廷洲人身合法权益。之后,在控告人颜廷洲长时间没有得到休息的情况下,对其进行长时间轮流式“审问”,之后以审查为名,将颜廷洲非法关押190多天。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三)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 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
(四)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
根据以上条文规定,灌云县公安局的戴乐雨、张义国、方磊等人为了政绩而徇私枉法,真是伤尽天良,他们在明知流氓(刘云楼)当年属于意外死亡、明知颜廷洲当年属于正当防卫、且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及事实、以及明知双方亲属已经通过调解及被妥善处理之后,死者亲属至今都没有想过或者去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进行重新报案、立案等,更明明知道本案所有情节根本没有遗留任何纠纷与不良后果影响、根本不符合(毫无必要)进行重新立案追诉,但仍以“在押人员”举报为由,对控告人颜廷洲实施长期非法关押,并利用虚假材料、欺下瞒上,强行要求核准追诉。
现根据公安机关在23年后所“收集”的“证据”来看,非常明显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实,且存在办案人员故意栽赃陷害、徇私徇情枉法等行为,而且有违一般常理:其控告人在自家附近遭到外村流氓团伙故意挑衅及行凶殴打,惨遭伤害,至今头部和左手上还残留着当年的伤疤,实为受害方;其次控告人虽然曾用镰刀进行抵挡防卫,但根本没有进行还击、更没有用镰刀挥砍过对方。流氓(刘云楼)是属于意外受伤致死,与控告人毫无半点关系,这一事实在当年就已经得到办案人员的认定,现根据公安机关所保存当年法医对死者伤口鉴定的资料来看,仍能够明晰地认识到这一事实,刘云楼当年是被2~3厘米扁平锐器刺破胸部血管而大出血死亡。而导致刘云楼受伤致死的伤口就是最好的“证据”,这一点人人皆知。现根据权威人士对当年鉴定的资料进行细致审查、分析,仍能够说明致刘云楼死亡的伤口决不可能是被控告人用镰刀砍伤或划伤,审查、分析认为,如果系镰刀所砍伤或划伤,伤口长度至少在8~14厘米之间,甚至连胸骨都会断裂,众人周知,双方相对而立,如用镰刀砍向对方,对方的伤口应该在身体的外侧部分;如头部、肩膀、手臂、腰肋部份、臀部、腿部等,而且呈现的伤口应该比较长;但法医所鉴定的结果也许出乎有些人的意料:法医鉴定书上清楚地注明死者伤口非常微小,只有2厘米左右,单凭这一点就可以切实说明,致流氓(刘云楼)死亡的伤口,根本不可能是被控告人用镰刀砍伤或划伤,而是被自己或同伙拿的刀相互推撞误伤。
其次,在控告人被关押期间,办案人员张义国及方磊等人,因一直没能“搞到”控告人任何违法犯罪的真凭实据,但立功心切,故采取极端手段,进行四处煽动无关群众、四处寻找死者亲属及同伙,进行诱导与串通、颠倒是非及虚张声势,而且串连无关人员,联名要求严惩控告人、以此继续维持对控告人进行指控陷害。在此期间,“办案人员”张义国及方磊等人,曾多次开着警车到乡党委、村党委强迫要求乡、村干部作出虚假证明,要求对控告人“严惩”,也许有些人出于溜须拍马,而违背良心充当了傀儡,但极大多数人出于正义黯然离开。主案人员张义国、方磊等人还曾用更恶劣“手段”,多次开着警车,并一路拉响警笛直达控告人家中,对控告人年迈父母以及全家老少进行恐吓、威胁,由于控告人父母比较年高,多次受到恐吓、威胁后,精神受到严重打击与伤害,至今仍在痛苦及长期治疗之中。
戴乐雨、张义国、方磊等人,为了自己的政绩而徇私枉法,为了达到所愿,故意酿造冤假错案,为了近一步对控告人颜廷洲进行打击与陷害;为了继续虚张声势、扩大影响,在仍没有经过控告人及亲属同意的情况下,将控告人被暴力侮辱强迫跪立的视频及图像,连同一些诽谤虚假材料,在仍没有经过任何遮挡处理,反复在互联网及全国各大新闻媒体、电视台和报社进行长期刊登播放。
戴乐雨、张义国、方磊等人的所作所为,不仅给颜廷洲及亲属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伤害,同时也给控告人颜廷洲在2014年7月份开始承包所建的几处工程带来巨大损失;由于突发事件,给工地施工人员带来恐慌,出现施工人员大量转离流失,几个工地同时出现停工状态,给甲方带来巨大损失,严重违反甲乙双方合同规定,同时,控告人高额投入工程的资金也全都毁于一旦,也给控告人今后的事业与业务往来带来无比挫折与影响。
国家主席曾多次强调,要全面推进以法治国,要文明执法,用法保障人民权益,惩治违法乱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家社会发展。然而,办案人员仅仅为了政绩,竟徇私枉法、胡作非为,故意酿造冤假错案。
戴乐雨、张义国、方磊、王玉荣等人,在预知最高检察院即将下达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时,因都末能达到所愿,所以非常气急败坏,并再次联合、诱导、串通第三方及死者亲属对控告人实施敲诈勒索,以无罪也可以继续“审查”且长期关押为由,对控告人(颜廷洲)及亲属进行恐吓、威胁、诱骗。迫使控告人及亲属在事先早已准备好的“调解书”上签字:控告人的亲属不明真相,加以戴乐雨、张义国、方磊、王玉荣等人不停地恐吓、威胁、诱导;公安副局长戴乐雨曾使劲拍着桌面对控告人(颜廷洲)亲属大声吼叫威胁,要求控告人亲属马上拿出30万元作为刘云楼一案重新了断,公安机关可以保证不再“追究”,而且可以马上放人,要不然根据“情形”可能强判十年八年等等;控告人(颜廷洲)的爱人听了此言之后,觉得不可思议,疑窦顿生没有马上接受签字,而且非常激动又很伤感的对着在场的所有人员说;“我爱人当年属于正当防卫,这一事实当年就得到认定以及被妥善处理过,而且出于人道主义,已经给对方进行过“赔偿”,现在凭什么强迫我们再次做出赔偿,你们这叫私立公堂,现在,我们全家都觉得冤枉,我们相信国家法律,我们一定要讨个公道。”后来刑警大队长张义国从中狡诈说;“经过商量,领导决定让你家拿出18万元,这可是最底限了”,控告人的爱人还是没有答应,一时间气氛非常紧张,后来公安副局长戴乐雨又换了一副嘴脸,“友好”地对控告人的爱人说;考虑到你们家上有老下有小,而且老人身体不太好,也很不容易,现在我们决定让你们家拿出14万元,剩余4万元有我们几个人帮你们家拿出吧,其次我们还可以出面帮你们家两位老人都办上底保,享受底保待遇;(控告人的弟弟曾按照戴乐雨、张义国等人所说,把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重大疾病住院证明,统统送交于刑警大队四楼方磊办公室,两个月后没有给办理又亲自取了回来),另外你爱人出去之后不存在有“前科”,仍没有任何污点,完全属于正常人,出去照样可以搞工程,现在只要你们同意签字,我们马上安排放人,接着他们还说,如果不相信的话,可以找个保人,钱可以先放在他那里,公安局如果不放人,钱可以要回来等……【担保人是公安局安排的,名叫颜世勇,时任灌云县小伊乡派出所所长之职,与控告人及亲属之前都不曾相识,只因他和控告人同姓而已】控告人的爱人觉得他们说的有点道理,出于“救人”心切,所以同意了在事先准备好的“调解书”上签了字,并在威胁诱导之下代签了控告人的名字。
中午11点多钟,刑警大队长张义国、中队长方磊、检察院王玉荣等人,拿着控告人(颜廷洲)的亲属代签好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到看守所强迫控告人签字,控告人心里很清楚、明白,自己当年属于正当防卫,而且对方属于自己方造成的意外受伤致死,跟控告人毫无关系,控告人根本不用负任何法律责任,这一事实在当年就得到认定。如今,在事件已被妥善处理二十三年之后,灌云县公安机关及灌云县检察院等有关人员,仅仅为了政绩而借题发挥、徇私枉法,越权恶意启动追诉,重新(翻案)处理早已不存在的案件,同时也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规定。控告人(颜廷洲)在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思想斗争、在被他们威胁、谩骂、诱骗之下;脑中浮现张义国、方磊、王玉荣等人龌龊肮脏的嘴脸;耳边回响起他们威胁、谩骂的声音,控告人出于思想及精神崩溃状态,想到不签字还会被继续关押等等……,并且检察院王玉荣在一旁不停地进行狡诈、诱导、欺诈说;“你爱人已经把字都代签好了,钱已经给了对方,想要回来不大可能,应该想想早签字就能早回家”等等……控告人在与家人失去联系,同时也渴望自由、挂念家中年老父母、想念妻子和考虑到即将高考的女儿,被逼无奈才违背意愿签下了事先已被代签好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室内监控可以清楚看到、听到当时全部违法过程),后来控告人被释放出来,才知道事实真相,控告人的亲属同样也是在办案人员威胁、恐吓、诱导的情况下签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事实在控告人签了协议3天后,亲属才将款交于“担保人”。只因控告人没有顺从办案人员,没有以好的态度及时接受他们的安排、及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所以他们气急败坏,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下达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之后,仍目无法纪,继续将控告人关押一个星期才释放。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核准追诉,侦查机关未及时撤销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监督纠正。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根据以上条文规定,更能够进一步说明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灌云县检察院“天高皇帝远”且目无法纪、无法无天的腐败程度,以及虎假虎威,严重破坏党和政府形象的真实情景。
控告人(颜廷洲)在关押期间所被强迫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从表面看毫无破绽,但要是从整个事实经过和签订过程来认定,它是无效的、违法的,它就好比一张绑票: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文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根据以上相关条文规定,控告人及亲属所签订的协议,都是在办案人员胁迫、恐吓、诱导、欺诈以及不情愿和不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控告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另外根据调解法相关条文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从以上相关条文规定来看,控告人及亲属所签订的协议,不是在案件受理前,而是在受理后期,在控告人被再三延期关押后且即将被释放时,在毫无调解意义的情况下,被办案人员以胁迫、恐吓、诱导、欺诈等手段所签订,控告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同时,灌云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也违反法律规定,越权处理不属于其调解范畴的刑事案件: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可见,人民调解只能处理民间纠纷,而本案已经被灌云县公安局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控告人已经被刑事拘留、逮捕,以及一直
被强行要求核准追诉及多次遭受延期关押,截止2015年8月5日,一共被非法关押将近7个月,已经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畴。
控告人认为,本次调解其实是公安局、检察院等“老虎”联合扮演的双簧,为冤假错案找个遮丑布而已,其调解过程胡作非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况且整个“调解”过程,根本就没有听到过所谓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讲话,也没有见到调解员本人。
从本案实体结果方面来讲,该案已于事发当年被妥善处理过,流氓(刘云楼)属于自己方造成的意外受伤致死,控告人即没有犯罪动机,更无半点犯罪事实,根本不用负任何法律责任,但其亲属还是在调解之后出于人道主义,给予死者亲属700元“赔偿款”,事发多年死者亲属也从没再向控告人及其亲属主张任何责任,二十三年之后即使想主张,早已过诉讼时效,而且该案本身就是意外事件,根本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根本谈不上赔偿18万元的问题。另外,从一审法庭上可以证实双方亲属都没有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过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不可能主动向双方要求出面调解。至于人民调解员,在明知内情、明知整个调解是由公安局、检察院相关人员联合串通恶意安排,还勇于充当傀儡,知法犯法,也应当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现在,控告人颜廷洲最想了解清楚的问题就是:一件是非曲直十分真切且早已经被妥善处理过的意外事件,而在二十三年之后的今天,仍能够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竟以大案要案(故意杀人罪)重新论处,且被一级级“审查”通过,如果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能够明察秋毫,及时阻止了本案继续恶性发展,也许控告人即将成为第二个呼格吉勒图、第二个聂树斌、清末疑案的扬乃武、:另外,从一审法庭上可以明确,控告人及亲属以及刘云楼的亲属都没有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过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没有(不可能)主动派调解员向双方要求调解,其全部调解过程全都由灌云县公安局及人民检察院“布局”及强行操作,而且为了能使“调解协议”强制签订成功,竟动用各种阴险狡诈手段,就连18万“赔偿金”其中的4万也帮着“分摊”拿出,甚至连控告人父母的底保都抢着说帮办,到底为什么?他们是良心发现还是别有用心……
现,控告人对已发生的一切十分迷茫,公安机关及检察部门当初对控告人到底是逮捕错误,还是现如今控告人被释放错,自己到底违反了国家法律哪一条,以及适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的哪一项?也许戴乐雨、张义国、方磊等办案人员,根本就不应当为了政绩而鬼迷心窍,以此知法犯法、以身试法、徇私枉法。另对于现在的结局,灌云县公安局、检察院等是否应当妥协处理此案。
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从以上条文大家都可以看到,我们国家法律是多么完善、公平及尊严。那么为什么,我们国家有这么健全的法律?还有好多冤假错案发生呢?
一、俗话说打江山容易守江山难,我们各地方的主要官员,没有认清当官是为什么?他们的权力是谁给的?他们做官的目的是什么?
二,我国的法律虽然是人人平等、公平,但是在不法官员的手中,他可以颠倒黑白,小事说成大事,大事说成小事。
三,当官者为官不清,攀龙附风,溜须拍马,每天做着升官发财之梦,并没有尽到一个党员干部的职责。
四,徇私枉法,欺上瞒下,官官相护,瞒天过海,有了以上这四条,我们国家能没有冤案吗?再好的法律,能有用吗?百姓能不遭殃吗!可想而知,办案人员徇私枉法、胡作非为,其手段确实比较“高明”,虽然能永久保住个人官帽,但在百姓心中却长期留下了阴影,同时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形象与法律的尊严。
这场是非曲直以及充满地方公安、检察部门腐败的悲剧,仅仅只是因为某些人为了政绩而徇私枉法所起。本案中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严重存在灌云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人员,目无法纪,恶意串通他人,以欺诈、恐吓、胁迫等手段签订而成,控告人曾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3,4,7项)第五十九条(1,2两项)、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2,3,5项)、第五十四条(1,2两项)、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八条,以及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1,2项)及时依法向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请求撤销调解协议书。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十七条(1,2两项)向县、市检察院及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刑事赔偿,以及针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关人员徇私枉法、徇私舞弊、胡作非为等行为进行控告,但都以“客观”理由遭到拒绝(让到事发部门进行投诉,也就是说让他们自己查自己,从这一点就能看出,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公检法互相包庇与纵容的真实场面);其次,在控告人进行民事诉讼期间,曾多次申请灌云县人民法院调取(人民调解协议书)签订的全程监控录音录像,可是灌云县法院始终推三阻四,故不进行调取;另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关人员的徇私枉法以及胡作非为等行为不闻不问,对于签订协议的过程是否公平、合法、有效等不做调查,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串通第三方迫使控告人签订协议的意义及目的不做审查、分析及认定,而只以控告人举证不能来加以枉断,试图以此来维护与包庇本案相关人员徇私枉法、胡作非为等腐败违法行为。就连民事判决书(2015)灌民初字第0084号中,也从没敢提到“是否应该调取录音录像”的敏感话题,然而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在(终审判决书中)巧妙地为灌云法院开脱渎职责任,竟然说出原审法院曾经去过灌云看守所,后又进一步“解释”说明,该录音录像可能超过3月期限无法调取等等为由。原审法院始终不敢面对的话题 ,而终审法院为了百般掩饰及庇护一审法院渎职责任,仅能一语表明,其真是欲盖弥彰、画蛇添足,极聪明过头。从这一点就能看出,连云港市公、检、法、攻守同盟、一致对外的工作“精神”。
本来,控告人(颜廷洲)以及代理律师再三要求调取录音录像,其目的主要是想公开揭露一下灌云县公安局、灌云县检察院相关人员目无法纪、胡作非为极肮脏龌龊的“嘴脸”而已。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三)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
(四)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
根据以上条文规定,控告人认为,灌云县公安局,灌云县检察院等相关人员徇私枉法、徇私舞弊,对控告人(颜廷洲)要求以大案重新查办,并且强行要求核准追诉,其主要目的是想致控告人无期徒刑及死刑,做成冤假错案,达到立功升职为目的。按照规定,对于无期徒刑、死刑级别的犯罪嫌疑人,对所有提审、律师会见等所有走出监室活动,都必须配有全程录音录像。根据《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公安机关没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或者故意隐瞒该录音录像证据,以此草率来认定控告人举证不能,其不利后果不应当由控告人承担,是否应该提出司法建议,或应当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即使不能够调取该录音录像,单凭案件的事实经过,以及对办案人员徇私枉法、胡作非为等种种事实来看,足可以认定本案中“调解协议书”签订过程存在违法乱纪、敲诈勒索、胡作非为等行为,应视无效,并且应当立即撤销。
对于本案的详细情节,控告人曾向有关部门申请国家刑事赔偿:然而赔偿义务机关及赔偿机构的工作人员,同样是非不分、官腔扯皮,且不可理喻……
1、控告人颜廷洲惨遭刘云楼等(流氓团伙)故意挑衅、行凶殴打,以及控告人一再避让,但刘云楼等流氓穷凶极恶,对控告人仍穷追猛打,情急之下,控告人抢下路边割草小姑娘的镰刀来抵挡,实为正当防卫,而且此期间控告人从没有用镰刀进行挥砍过对方,并没有“防卫过当”之情形(单凭对死者伤口的鉴定结果、与镰刀进行相对比照就能说明一切),其流氓(刘云楼)的确属于意外受伤致死,跟控告人毫无关系,控告人不用负任何法律责任,而且这一事实在当年就得到了办案人员及广大村民的认定及被妥善处理完毕,现根据死者伤口鉴定以及从当年围观村民的口中仍然可以证明这一事实。
2、对于戴乐雨、张义国、方磊等办案人员,在明明知道流氓(刘云楼)属于意外死亡,控告人属于正当防卫,以及明明知道此案已经被妥善处理过等事实,而且没有遗留任何纠纷问题,但是他们三人为了政绩、为了立功升职,在明知本案不属于重新追诉范畴,明知本案根本不符合报请核准追诉条件,但仍将控告人长期羁押且加以侮辱诽谤及陷害,并以大案要案再三强行要求核准追诉,以及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即将下达不予核准追诉时,竟采取胁迫等恶劣手段,迫使控告人及亲属签订“调解协议”,之后索取高额现金等事实。如今,所有相关执法部门,对于本案是否属于冤假错案,戴乐雨、张义国、方磊是否属于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根本不进行立案审查,而只一味纠缠控告人防卫的镰刀不放,进行大做文章,且妄加非议加以枉断,以此来掩盖与包庇相关人员的徇私枉法行为,由此可以直接看出,江苏省灌云县公安机关,对待案件不分青红皂白、徇私枉法办案的“态度”,以及江苏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审查案件时存在“玩忽职守”极不负责任的“工作作风”;更能够体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公检法严重渎职犯罪的普遍现象。
3、《赔偿法》第十九条国家所不赔偿的各项规定的情结与控告人皆不符合:本案主要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员徇私枉法、徇私舞弊所引起,其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等相关规定,对控告人故意采取长期关押,并且利用虚假材料,瞒天过海,再三强行要求核准追诉,直接与间接给控告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与社会影响。本案的的确确为冤假错案,应符合《赔偿法》第十七条(1,2两项)规定,控告人依法应当得到国家赔偿。对于灌云公安局印发的撤销案件决定书中所提到的事项及法律条文,也只不过是公安机关为包庇其相关人员徇私枉法所作出的推卸之词而已,也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撤销案件决定书》中所指控“控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从所有指控材料来看,既无真凭实据、又没经责疑、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所以说简直就是无稽之谈,但从《撤销案件决定书》上可以明确,本案当年确实无须立案,以及被妥善处理过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而且从《撤销案件决定书》中更能进一步证实戴乐雨、张义国、方磊、王玉荣等人确实存在徇私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行为。
其次控告人想说,从立案、拘留、逮捕以及两次延期羁押,时间长达1年多,应该足够侦查机关调查清楚当年事实经过、以及已被妥善处理过等事实,况且受案部门负责人张义国及方磊,与流氓(刘云楼)及控告人是同乡,而且张义国与刘云楼两家相距仅一里路左右,若非经长期谋划、徇私枉法及故意进行陷害,控告人不可能“威”震全国、其身败名裂。现如今控告人已经倾家荡产、负债累累;面对解散的优秀施工队伍、面对工程惨痛的损失、面对背负杀人犯的“罪”名、以及面对曾向亲朋好友所暂借的工地运转资金,以及连同自己半生的努力都毁于一旦,现在,控告人仅对父母生活费用及身体长期的治疗费用都成问题,全都依靠其他兄弟、亲属及政府补助,女儿现正读大学二年,仅依靠学校贫困补助及勤工俭学来维持学业,女儿倒是很坚强,控告人的爱人也许曾受打击太深,身体一直多病,现也只能依靠在较好的状态下做一些家务零活。
此案能致今天悲剧性的呈现又沉寂般地消失,控告人诅咒党内公安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及腐败分子,同时也万分感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能够明察秋毫,及时阻止了悲剧的恶性发展,拯救了控告人全家,要不然控告人真的将成为第二个呼格吉勒图、第二个聂树斌及清末疑案中的杨乃武。对于此案,在江苏省各级检察院审批的各项决定中,屡屡提到“经审查”此慷慨用词,此时控告人就想问一下他(她)们,当初你们真的审查了吗?象控告人当年属于正当防卫、流氓(刘云楼)属于意外死亡、本案于事发当年就得到了办案人员的认定及被妥善处理完毕,这些详细情节,灌云县公安局戴乐雨、张义国、方磊等人非常清楚,但你们口口声声说经“审查”,你们真的审查了吗!以上的真实情况你们真的知晓吗?说白了你们最多也就是看了一下灌云县公安机关某些徇私枉法之徒,所提供的虚假材料,就草率的、不负责任地做出各项决定而已,也就是所谓的形式审查。
所谓形式审查:其往往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林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审查;若按严格要求,进行实质审查,公安机关、检察司法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有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即通过申请材料的陈述了解有关情节,进行审查,但有的实质审查还需求进行实地核查,才能确认真实情况。
如果本案能得以江苏省各级检察机关进行实质性审查,就不会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且有机可乘被蒙蔽过关,全国就不会出现许多类似的冤假错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八十四条、九十二条、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一百六十一条、一百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明文规定:其灌云县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在明明知道流氓(刘云楼)属于意外受伤致死,控告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任何法律责任;明知道此案根本不符合报请核准追诉条件,以及明明知道此案已于事发当年被妥善处理完毕,仍将控告人列为大案要案进行长期关押,并且利用虚假材料,瞒天过海,再三强行要求核准追诉、故意酿造冤假错案。现灌云县公、检、法及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即使再狡辩,也绝不能够袪除或掩盖其相关人员徇私枉法、徇私舞弊、胡作非为等犯罪的法律责任。同时,也真实地揭露一下,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对审查及办理此案件的态度……在此期间,控告人的律师曾多次向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递交相关证明材料,所有材料都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其主要目的都是用来证明控告人属于不应追诉范畴,而且都出自于广大民众的心声:其中有曾经遭到过流氓(刘云楼)等人的流氓行为所侵扰而发出的的怨恨;有多份是村民针对控告人莫名其妙突遭逮捕,觉得太不公平而自愿联名签字联保、以此来恳请政府秉公处理本案的证明;有南岗乡深沟村党委书记(于成溪)的慷慨证词;有事发当年曾在调解现场,看到和听到双方亲属达成口头协议、及赔偿过程的人证明等等,但办案人员看完之后,都拒之门外。
其次,在控告人进行上诉、控告期间,办案人员竟动用各种关系及极端手段,对控告人及亲属百般阻挠及进行恐吓与威胁,以此来阻止控告人上诉、控告,办案单位曾多次托人用电话对控告人进行劝说、以及用金钱作为利诱来要求进行了结,(有部份通话录音为证),都被控告人一一回绝,办案人员还曾促使相关人员直达父母家,对年迈父母进行谩骂、恐吓与威胁:还强调控告人的父母转告家人都放老实点,不要到处找死乱告,公安局随时可以抓人且进行重新“审查”等等……(由深沟村主任于华新领至控告人父母面前)以此来阻止控告人上诉及控告,以上所述完全真实,如此肮脏腐败的情景,也只能说明连云港市、灌云县执法部门老虎与苍蝇肆无忌惮,十分猖狂。
在北京召开两会期间,控告人看到了中央领导对“从严治党、严惩违法乱纪、以及对渎职犯罪等腐败案件“坚定不移”“零容忍”的态度与决心;国务院总理强调:中国反腐败斗争形成压倒性态势,看到此屏幕时控告人万分激动且热泪盈眶。深感我们国家法治建设的加快步伐与完善,百姓肯定有法可依。于是控告人于2017年3月20日、10月16日多次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递交以民事诉讼、国家赔偿、以及控告三为一体的控告材料,其事实经过完全真实且毫无半点谎言,可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检察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等有关人员,不知是否接受了连云港市灌云县公检法某些人的行贿,还是想逃避曾经对该案审查不严的渎职责任,仅再三杜绝立案审查。
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之后,控告人怀着十分激动心情,非常理性地继续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及连云港市各部门进行投诉,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此冤假错案,但江苏省各级部门仍然推三阻四,一级级往下推,万般无奈,控告人只能敬请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能够亲自主持公道,能够对本案展开严厉审查与监督、能够使本案得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实质审查,同时希望本案能得以理性仲裁及妥善处理、能够让控告人彻底沉冤得雪、恢复名誉,更希望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够惩除不法腐败分子,以此来维护党和国家形象与尊严、维护法律公平与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让百姓能够有法可依、能够安居乐业!
注:本文所说完全真人真事,确实是冤假错案,主要因公安人员为了政绩而徇私枉法所为,如有一点谎言,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另因本人不会上传各大网站,恳请好友们能够匡扶正义,帮上传各大网站,在此表示万分感谢!